環報改版特刊(三):效率司法決定環境的未來—以廢棄物的處理為例

環境判決選讀

垃圾歸屬爭議
這包垃圾到底是誰的?
 
《廢清法》第27條及第50條規定,隨地亂丟垃圾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是環保局如何確定地上那一包不該出現的垃圾是誰的?誰又想得到,這類芝麻蒜皮的案件屢屢出現在行政法院,讓三、五位法官坐在一起思考這包垃圾究竟是誰的。

在民國90年以前,曾經有兩件當事人被依罰鍰《廢清法》後,不服環保局處罰,告上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例,最後法官都判決原告敗訴,理由如下:
1. 垃圾袋中發現原告的電信費帳單,且封套已拆閱,應可認定係原告拆閱後置於垃圾包內任意丟棄。(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七八號)
2. 收信地址確在丟棄垃圾所在地附近(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八號,下同)
3. 垃圾包被發覺時包裝完整,應非垃圾車收取後經擠壓再掉落。
4. 信封地址係以電腦打印,字體清晰,非郵差誤寄。

民國89年行政訴訟法大幅修正,建立「簡易訴訟」制度,規定因三萬元以下罰鍰涉訟案件均適用(現已修正為四十萬),由獨任法官裁判,不經言詞辯論,以加速審判程序、減輕司法成本。

雖然過去的法院判決一面倒的認為,只要垃圾袋裡面出現有地址姓名的信封,就足以認定垃圾所有人,但在94年一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則做出不一樣的見解:「原告係一未成年在學大學生,其上高中就沒有再作丟擲清理家中垃圾工作,清理家中之垃圾係由其父親在清理丟棄……衡與一般家中較少由女孩丟擲清理垃圾之常情尚無相違,尚非不能採信……況該包垃圾除該電信服務費帳單外,並無其他資料證明該包垃圾為原告所丟。」最後判決原告勝訴免罰,顯示有法院不繼續支持用帳單證明垃圾主人的作法。

於是問題又回到環保局如何治理亂丟垃圾的問題,未來當環保局依垃圾袋中的帳單姓名認定垃圾持有人時,可能會有更多人要求環保局進一步提出其他證據,甚至告上法院。親愛的讀者,您認為呢?法院值得為這類案件付出鉅額成本跟時間嗎?為了讓大家好好處理家裡的文件與垃圾,該攪碎的攪碎,該保護個人隱私的好好保護,養成好習慣以後,或許由垃圾袋中的帳單(文件)主人證明自己非任意棄置者,會是較為符合成本效益的做法?


這些流浪的家庭垃圾如何辨認「失主」是誰?(圖片來源:聯合報)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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