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6期:環境倫理與環境法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權的斷鏈
每個相信基本權利的人是不是都會好奇這樣的權利起源?現代人權的核心,諸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平等、財產等,但歷史的現實卻常反諷的指涉,這一切都是假的?

寫在紙上的權利與實際可用的權利差別在哪裡?什麼才是「真的人權」?真的人權是建立在「為人權的艱苦奮鬥」或者「權利演化的歷史書寫」?真的人權即使不是先驗的存在,至少也不應該是「限於法定」的範圍,況且「法定」也不一定保障落實執行。

如果象徵「人民主權」的政體是實現人權的基本前提,那民主政體之於人權的優先(越)性到底是什麼?關於人權,民主「理應」更勝於專制與極權,而不是相反。如果任一政府部門違反人民基本權利,人民應可運用政府之內的其他部門獲取正義,這應該也是政府權力制衡的精義。在三權分立的設計裡,這個部門通常是司法部門、監察部門、獨立部門。這樣的設計如果對於人權的保障依舊欲振乏力,乏善可陳,那麼,人民得啟動新的意志,選擇新的政府。而這又涉及到選舉制度的設計是不是足以確保這樣的程序得以實現改變現狀的目的。

不管憲法、法律說得多麼漂亮,人權一旦不保,法律的意義與價值就會功虧一簣。

在現代一般認可的基本權利之前,人權之變遷可謂充滿荊棘與血淚,這樣的說法卻也不免帶有誇大或虛構的成分,易陷入以今日之眼度過去之事;不過,「近代國家」在形成之前,「人權」通常是催生國家的動力。但是,為什麼國家成立之後,人權之命運依舊坎坷難行?如果不是憲法或民權法案這樣的「法定內容」,那麼到底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將「人權」鉗入每個國民的意識之中?成為支撐國家的砥柱?如果整個國家的法律系統不能彰顯「人權」的重要性,那麼法律系統的存在到底有什麼意義?是不是真的還有意義?

探究人權的起源是實還是虛?沒有源頭的人權對於人權的實踐會有什麼影響?不同的「人權」(權利)或有不同的起源及其相應的歷史溯源,即使有些人權(權利)寫入了憲法,並不表示憲法之明文就涵蓋全部的權利,或者,「其他地方」就沒有人權或權利問題。憲法領域外,究竟還有沒有其他權利存在?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關於人權,不能只見樹,不見林。如果連憲法都不是人權的森林,那還有什麼法律是?

實定法的堅定信仰者時常對於人權的否定抱持喟嘆,「抱歉,”法律”就是如此,別怪我,我也愛莫能助」。這樣無情的實定法的幽靈,不分政體,反覆出現。美國「黑命珍貴」運動訴說著美國建國以來的黑人人權班班血跡,兩百多年過去了,美國還在這條人權的道路上匍匐前進。我們呢?我們對於原住民、女性、兒童、外籍移工、乃至於動物與環境,有多少「進步」思想與制度?我們的人權有沒有因為「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而彰顯與過去的差異?我們見到的人權之樹,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是否已經構築成一片人權的森林?

信不信,台灣價值與人權的關係還需要更緊密的結合才行。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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