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2期:承認自然權利並不困難,只要有心為地球做好事

狐狸與刺蝟專欄

以環境正義作為原住民法律體系的核心

環境不正義深埋在種族不平等的土壤裡。發端於美國,卻事實存在於各地。


從大尺度的經濟發展模式觀察,農耕、製造、服務,各有階段,環境意涵各有不同,以排放為例,中、高、低,順著發展的脈絡,同時也蘊藏環境不正義的根源。富國可以將污染與排放轉移到境外,也就是以製造或從農耕邁入製造的窮國、發展中國家;其所產生的「國際性環境不正義」正是國際環境法要處理的核心問題。亦即,一個國家可以是服務為主的發展型態,也就是經濟發展位階較高的模式,但世界依舊需要有其他的製造與農耕,環境不正義的存在也符合這種經濟發展脈絡;反之,一國之內的環境不正義與經濟發展模式存在差異,是以不平等的規則、不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決策程序,形塑了各式各樣的環境不正義,其中原住民的環境不正義更是涉及種族生存與發展的問題,可謂重中之重,卻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與處理。

傳統的原住民環境不正義是跟隨著台灣的水庫建設、礦業開發而形成的,甚至不當的林地管理政策也成為制約原住民土地利用的不正義範例;而新型態的原住民環境不正義則是隨著不當的綠電政策而衍生的,例如林地種電爭議,可能讓美麗的花東縱谷,退化成「光電縱谷」。

原住民因為歷史與政治因素退居山谷,長期處於經濟、社會的邊陲,且即使山川優美,卻也未蒙環境之利,即遭受林地之限制、山坡之管制、水庫集水區的劃設、廢棄物、道路開發等等的衝擊,無一不是對其生存環境的侵擾,無一不是影響其生存環境的人為活動,使得原住民遭受的不平等,在歷史的變遷中,「只走不留」,原住民的生存環境無法成為榮耀生命的所在,這是最大的悲哀。

人的天性有惡、有善,善與惡共存在人生的每個階段,卻要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隱惡揚善。如果抑制就是社會化的本質,要透過這樣的過程,認知社會制約的樣貌,並予以調適,可能是一部,如果能全部,那就是一個有智慧的人了。

自然現象原來也是制約的一環,以天災為例證。可是,人卻對於構成天災的組成分子無動於衷,顯然將精神與物質兩者切割,敬天卻不畏山川,只有少部分部落還保有將山川視為『天』的代表,自然物質的整體就是天。所以,講「天人合一」就是要包括精神與物質,有了物質基礎的精神世界更加飽滿有盈了。
余英時先生在典籍裡找證據,自古以來,「天人合一」不但是一套概念,也落實在制度,現在,我們要思考如何在法律回應,最好是能具體回應在原住民的生存問題上。

當前政府為原住民規劃的法律制度框架不是不好,而是沒有正中要害。從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等攸關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的法制,不但失於斷裂,且曖昧的與既有的法治(非專屬於原住民的各類法律)衝突、牴觸,卻沒有得到優位的待遇,也因此整體法治功能有限,更無法為原住民族創造更好的生存環境。

應該說,既有的原住民法律框架如果不考慮「環境不正義」的根源、不設法解決「環境不正義」對原住民族生存條件造成的衝擊,去惡存善,是不可能整體擘畫原住民世代生存利基的。於是,再多的法律終將成為騙局,而法律的公信力蕩然無存的結果,絕對是不利於原住民族長久生存之利益的。

問題是:適合原住民的環境法、法律體系何在?如果這是原住民卑微的心願,誰能實現?也許,從掃除「環境不正義」的因素,作為原住民族法律體系的核心,會是一個不錯的方向。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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