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1期:巴黎協定或將更完整,台灣能否抓住機遇?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民主與能源
新年伊始,有些人事物停留在2018,有些事情的影響力將延續到2019甚至更遠的未來,例如公投結束後的能源議題。回顧2018年11月24日公投十案中有三案與能源議題相關,分別是:
 
第7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第8案
主文: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第16案
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投票結果三案都通過,選後政府如何看待公投結果?公投結果對於能源政策產生什麼影響,值得我們探討。
 

一、3案通過後的效力是什麼?

這個問題在公投法第30條第1項可以找到答案: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公投第16案是法律修正案(複決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已經在2018年12月2號由經濟部公告失效。

至於其他兩案都是對於重大政策的意見,依據第三款要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
此外,公投法訂下兩項「兩年解鎖條件」:
  •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公投法30條第6項)
  •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公投法32條)
未來在落實上述公投結果時留下的疑問包括:

1. 在積極落實面,何謂「實現公投內容的必要處置」? 由誰來監督? 違反的效果又是什麼?
2. 在消極不違背公投結果層面,所謂「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是否需要立法院立法? 如果沒有立委提案,是否代表公投法30條第6項不會啟動?
3. 已經通過核准,尚未商轉的燃煤機組是否要停止運轉? 包括林口電廠3號機組,以及大林電廠2號機組。
 

二、公投後的下一步: 
政府應提出「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火力發電」的具體規劃方案與時程,以落實公投內容。


根據2017年台電資料顯示,台灣電力來源火力發電佔82.6%(燃煤39.2%、燃氣38.6%、燃油4.8%),如果認真看待這次公投結果,第7案可以視為台灣脫離化石燃料的政策依據。也就是2018年將成為台灣火力發電的最高峰。

然而目前蔡政府的能源政策與此扞格: 2017年5月14日時任經濟部長李世光表示,為了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會以燃煤發電補足核電電力缺口,預計2020年,燃煤的佔比,將達到百分之五十。

據此,推估2020年火力發電佔比將會提升至90%,也就是不減反增。這項政策上的反差當然是在公投結果出爐之後,執政者應該要務實檢討的事項。
 

三、能源議題是否適合公投?

很多人認為能源議題很專業,不適合用多數決方式決定。但事實上民主與專業並不互相排斥。

首先,專業本身是受到質疑的,在科學的領域,除了數學或理論物理等少數領域,很少能得出確定的定律,其餘假定則受到「條件」設定的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答案,自然科學如此,社會科學更是如此。以氣候變遷為例,97%的氣候科學家認為氣候變遷與人有關,但川普仍然可以找到另外3%的氣候變遷否定者來為他的高碳政策背書。

其次,能源政策涉及的議題很多,包括國家安全、電力價格、環境保全等,不同的著眼點/本位思考,可以得出不同結論,因此當科學界對政治提供建言時,不能單憑自己研究的結果,給出過於自信的預測,最好是能先整合學科內共識,並以定性或定量的量表呈現。IPCC就是一個好的例子,每一次的報告都建立在氣候科學家的共識之上,且各項結論會標示確信程度,用1-10的等級畫分,這樣的報告才能被認為是中立的,而可以做為政治家施政的依據。

本次公投結果可以視為人民對政府能源政策的不信任案。從2013年「我是人,我反核」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到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案的通過,顯示的不單單是民意如流水這麼簡單,而是科學界對於能源議題並沒有發展出足以良性支持政策討論的機制,並以此作為與政治人物、群眾溝通的基礎。當人民看不到有說服性的政策依據,當然只能回歸中庸之道,透過公投防止過於激進的政策、甚至是意識形態左右政策發生。

專業對於良善公共政策的形成有其必要性,但前提是謹守倫理的專業,亦即不將本位奉為真理、不為特定政黨服務、不誇大數據可信度的專業,才有可能深化台灣的民主法治精神。專業跟民主不一定相剋,如果專業有所本,最後終將證明其專業性,而在民主的社會得到應該有的尊重與信任。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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