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5期: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汙染案—消失的國家責任

狐狸與刺蝟專欄

制度殺人?侵權責任應速改弦易轍
橫行路上的各式大型貨櫃車、卡車屢傳肇事,重者致死。根據衛生署統計,從92年到104年台灣死於車禍的人數總計達29849人,遠高於戰爭或天災人禍(2003~2015年美軍在伊拉克作戰死亡人數為4495人)。

我國傳統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在填補損害的概念上。有損害、才有賠償。採取客觀主義,合理界定賠償的範圍,不致有因禍得福的不當得利現象,確保公平與正義。
 
在我國應用最廣的損害賠償的條文、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此,不論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所負擔的責任都是損害賠償,
依照上述侵權責任「損害填補」的理論,也就是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跟主觀的歸責事由如何,並無關連。
 
尤其在認定損害的時候,可以因為受害人的身分地位、年齡大小、經濟能力等,而有千差萬別的不同結果。如果是人命,可能最後被認定的價值會超乎你我想像的低。不像傷害,
如果涉及到植物人或其他長期照護的案例,那麼所要負擔的責任往往遠遠超過人命。
 
為了確定這個客觀的損害範圍,法學理論致力於建構種種因果關係理論,試圖建立行為與結果間的關聯。交通、醫療、環境、工安、航空、海事等事故,逐漸發展出或寬或鬆的因果理論,其實際運用之複雜程度,蔚為大觀。
 
回歸到簡單的經驗事實:
如果我的侵權責任不會因為故意或過失而有差別,而當致傷的結果比致死的結果要付出的代價更高,那我該如何選擇?「理性」的答案應該非常清楚也很殘酷─不如就「與其讓他生,要負擔一輩子的責任,乾脆讓他死吧!」
 
社會的現實也是如此。
 
高風險的交通運輸業者,早已發展出一套機制,因應每天可能發生的事故。在死、傷之間,理性的選擇成本負擔更少的一種結果。
如果那個結果是致死,豈不就是「制度殺人」的法律轉譯?
 
法律邏輯不是不重要,但是法律不能脫離經驗。損害賠償的制度,如果不能在故意、過失的主觀歸責事由之間區別賠償責任的高低,不免讓人質疑規範的積極功能何在。讓故意殺人的人負擔比過失致死的人更高的賠償責任,是符合人情義理的,也是正義的合理彰顯。固守所謂客觀的損害填補的概念與邏輯,反而貶抑了人的價值、甚至扭曲了人性。
 

刑事責任上故意跟過失的刑責天差地別。何以民事侵權責任反而沒有反映這樣的主觀歸責事由,仍然堅持所謂損害賠償的客觀界線?法學家可能有不同的想法,但是立法者應該可以尋求適度改變、調整。讓故意侵權者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比如懲罰性的賠償,理論基礎不僅堅強,還能獲得更多人的認同,對法律秩序的維持更有幫助。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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