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4期:環境法體系如何誕生?

汪洋中的一滴水

荷蘭氣候訴訟對台灣的啟示
最近荷蘭的著名氣候案件Urgenda v Netherland又贏得上訴審的判決,為全球氣候司法行動帶來激勵。

氣候訴訟行動在世界各地正在蔓延,除了台灣之外。

這樣的司法成果,對台灣有任何啟示性作用嗎?

美國、加拿大、荷蘭、哥倫比亞都分別有不同的群體提出不同原因基礎的氣候訴訟。有的訴諸年輕人的發展;有的訴諸兒童世代的機會;有的訴諸政府行動消極;有的訴諸實質損失;有的直接主張基本人權並請求懲罰性賠償等等;

以法律行動企圖尋求時代的方案的這種思想是法律改革理想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律通常無法在個案中考量「集體的危機」,儘管社會的集體危機才會以個案進入法院,要求法官審視並適用法律加以救濟;既然是集體的社會危機,牽涉的因素絕不單純,因果連結複雜,時間、空間與關聯程度都不像個案侵權的事實那樣直接而明確;如果不是不可能,至少是極大挑戰的,在訴諸集體危機的個案法律救濟裡,舉證責任幾乎是一道無法跨越的天溝,提訴方註定敗訴無疑。既不可能預測可能性,對於損失之計算以及風險的程度幾乎都是無法「實證」的。當代的法律訴訟制度設計,並不是為集體社會風險的法律解決方案而存在的。但除了法院之外,還有什麼樣的社會機制適合說出「公有物的悲劇」的事實,並以法律予以回應?尤其是,當公有物是因為個人或機構的怠忽職守、恣意妄為、自私自利所造成的,違背了公共的共同利益,剝奪了公眾的資源,這些責任除了法律,還有什麼社會機制可以救濟?

關於「公眾的悲劇」大家應該耳熟能詳,許多我們珍視的價值經常是毀於我們自己的群體行為裡。對政治的偏頗、對經濟的簡單驅動,都可以輕易的讓我們在不知不覺中做出傷害環境的行為。

從世代的角度,談氣候變遷的災難性後果對當代人一點都不具有吸引力,這是一種「當代的悲劇」,法院會怎麼看?

以人類之自私,想要用立法來解決這種氣候變遷的「體系性挑戰」,根本就是超級天真的作為。氣候的立法有脆弱性,現在投入的所有成本,如果要幾十年後才看得到回報,有誰會支持?政客也不敢這麼「前衛」。

法律必須在政治的短期操作與商業利益的考量,還是兼顧人類長久的需求。這樣的工作只能依靠有為、有心的法律人。

例如,為避免民主失靈,政府的可責性要如何加以「司法化」,也就是要如何「放到法律的視野範疇裡」?非民選的法官與檢察官就成為可以自我深化的一個職位,而這樣的「司法能動性」一直都是社會改革不可或缺的力量所在。如果國際公約或原則可以成為衡量行為的基礎,例如巴黎協定的目標與實施細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作為,就可能強化溫管法的內涵,這也是司法能動性的合理展現。許多國際指標也可成為客觀化的評估準則。從證據角度,愈來愈可信的科學研究也可以扮演一定的協力角色,促使法院不再懼怕裁決以前以為的「科學問題」、「不可抗力」。只有司法明確的行使象徵公義的權力,在氣候變遷時代的政府管理行為才能更好、更快的進入狀況,守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根據預測,最快速增長的60個永續市場,到2030年將可創收超過12兆美金,並增加3億8千萬個工作機會。當政客、金融與投資機構、企業都陷入短期利益的循環,忽略長期的氣候風險之際,司法的回應成為有力的選項。也因此,Urgenda案件的發展,仍是一個受到高度關切的指標案件。當法院願意也有能力回應氣候變遷的問題的時候,表示法律對於個別權利的保護,可以延伸到社會權利的面向,讓我們更好的理解政府與私人企業在氣候變遷時代的責任與義務,劃清一條最基本的治理紅線,不能以犧牲廣大人民的集體利益,豐富私人的利益、減免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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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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