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38期:阿河、動物保護與環境教育

環品觀點

阿河、動物保護與環境教育

2014年的年底,河馬阿河因為不當的運輸方式,在搬家途中受到驚嚇而跳車受重傷,牠跌坐在路邊「流淚」的模樣出現在媒體後,讓許多人都於心不忍。阿河的厄運並沒有因社會的關心就此打住,當它好不容易到了新家,因為吊掛繩索斷裂,又重重摔了一次,一次次的受創之後,阿河離開了這個世界。

有很多網友憤怒又不捨地留言說,希望阿河下輩子,別再投胎到這鬼島。但也有更多的聲音開始質疑,動物是否適合展演,甚至是成為環境教育的媒介?

生物多樣性之父威爾森(E.O.Wilson)曾提出「親生命假說」(biophilia hypothesis),主張喜愛親近大自然與動物是人類的本質。那麼動物可否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 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是否為環境教育的目的? 環境教育內涵可否透過「動物」為媒介傳遞?

環境教育法第一條指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不難發現環教法裡,其實並沒有直接處理動物運用的問題,僅提到「尊重生命」這樣的原則。

如此一來就必須回到教育的理念上,思考教育的本質與目的。

我們認為環境教育與動物、或其他生命並不是衝突、對立的關係。相反地,正是透過環境教育,讓我們更清楚知道生命的意義與價值,而生命包括萬物,當然也包括動物。問題在於如何認真對待動物?尊重其生命?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就提到:飼主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又或者是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等。


歐盟自1960年代起, 即訂定法規保護運輸中的動物權益

此外,以大家關心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例,環保署為辦理涉及動物活動之設施場所,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業務審查有所依循,曾發佈「涉及動物活動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指引」,認為動物活動係指涉及動物之展示、飼養、餵食、觸摸、騎乘、表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之相關活動。

指引明確指出任何申請設施場所「設有動物表演者」不予通過;同時說明,需全部範圍申請認證,如有意圖分割、縮小設施場所範圍,規避其設有動物表演設施場所者亦不予通過。

過去將動物作為展演的工具,進而想以之作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已經被排除,但更多涉及動物的活動跟環境教育的界線則依舊在拔河、拉鋸,還沒有一致性的解決方案。

環境教育有其目的,但實施的方法仍在演進之中。當法律無法提供我們明確的準繩、政府也束手無策之際,我們從河馬阿河的命運再一次看見人類道德的低落性,就此看來,環境教育要走的路還很長,「同志仍須繼續努力」!


希望阿河事件能刺激大家思考,動物於環境教育中的妥適性

圖片來源:中央社、荷蘭動物保護組織?Eyes on Ani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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