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4期:預警原則之理論與實用

狐狸與刺蝟專欄

​ 法律為什麼要關心自然環境?
一直要到二十世紀,人類對於生物的基因才有了突破性的發現與理解,也重新認識了物質(基因)的意義。人文社會界在研究人文之外,也開始重視非人的驅動力及其影響。可以說,人類對於人類語言文字之外的關注,重塑更多屬於過去傳統的人類問題,時間並沒有太久。就此而言,關心環境以及法律的人,對於作為人類而存在的狀態、秉性、能力以及與我們所棲居的周遭環境的整體關係,更需要一種「新型」的批判思考與方法。這種新型的思考方式也許很駁雜,短時間之內,難以獲致說服之效果,但其內容與願景卻值得期待,更值得努力。

在政治上,未經列入「議程」者,無法啟動政治行動。簡單講,議程之外的,就淪為政治場域的陌生議題,而自然環境就常屬於這一類的陌生者、他者;在過去很長一段期間,不分政治體制,自然環境一直都在「政治議程」之外,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今日人類所遭遇的重大氣候危機與環境危機了。

當然,人雖然是政治的中心,但是很多邊陲、弱勢、無助之人,也深陷此種境遇,得不到「主流政治」的關注,跟自然環境一樣,在「議程之外」的邊緣人不少。究竟這種政治上的漠不關心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障礙造成個人或群體無以自主且審慎的採取行動的原因?

近代的環境運動以及各種實存的環境問題,從國際環境場域到國內環境爭議,在在突顯人類已經走到一種「主體的再進化」,而不是「主體的持續疏離」階段,人固然有屬於人本身的問題,且一如演化所演繹的那樣,與其他物種處於競爭關係;但是,除了這樣的實存面向外,人也在主體上逐漸體察到自然環境與自己的互生與互存關係,根本箝入人的本體,與人同在。

假如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人的主體意志之上,而主體意志卻並非純然的自由,必然受限於客觀環境,包括人為的與自然的環境,那麼,人的自由意志究竟還有多少空間得以實現全然的自由?又究竟有多少能力可以回應這些客觀的挑戰?

歷史喜歡攀附,攀附既存的政治以及既怪誕又現實的人性。如果沒有演化生物學的觀念,我們根本不知道人類誕生的根據。如果沒有生物學,我們根本沒有歷史的基礎。但歷史叨叨絮絮,卻從未正視自然。就像談現代環境主義,喜歡用美國的一個法律、美國的一位科學家、文學家作為起源,這也是標準的攀附。一個法律的誕生有其背景,一個科學家、文學家的觀點,有其長期累積的過程。例如,十九世紀後半,城市公衛飲水的需求,刺激人們思考解決的方案,「環境」的意識已經幽微的潛伏在政策裡,對抗污染這個人類面臨的重大健康危機,科學扮演重要作用。但要人類停止利用自然,絕對不是啟蒙以後講求發展的社會所能容忍與接受的。直至二十世紀上半葉,不管是勞動者、少數族裔或者婦女等脆弱群體,已經不斷的發出邊緣之聲,要求執政者重視其生存之環境。只可惜,這樣的「邊緣之聲」無法在主流社會成為影響決策的聲音,必須等到科學與社會更加成熟,並且政治議程開始重視之後,環境才會成為關注的重點。

從某個角度講,勞工運動的歷史有多長,環境運動就有多長,只是當時並無此一名詞而已。這樣的前期環境運動,主要領導者是激進的、社會主義改革者,社會不正義的吶喊成為主調,環境於是隱居背後,人們要的是立即的回應,而環境的改良不是這樣,需要更長的時間,更大的心力。事實上,環境問題一開始就是伴隨人類的都市化而產生的,人口愈來愈聚集在特定的區域,自然消失了,一片都市森林、海灘之一隅,任何「都市自然之秘境」,或者「都市的自然地景」,都可能成為特權的象徵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試煉,關心人權或者人的權利的人,能忽略這樣的問題嗎?

人與其他萬物並無本質不同,就根源而言。差別在於存在的形式與內容,複雜性也在此。自然與文化、本體與認識、人與非人、法律與科學,都涉及對待自然的態度。在自然底下,認識的對象特殊化、分殊化,而有各自的學術規律,終歸於整合。依歸自然的法律是一種新的認識論,可以成為一個新的人(物種),只有這種新的科學與法律實踐,人類才能免於集體死亡。以法律上的「人格」為例,既是名詞,也是動詞,既是主體,又在進化之中。人者格之,格之所在,即為人之本體。格之方法在於悟性,體悟『物』(自然)之於人的重要性,從而體現在法律的根源與思想裡,即為「人格」之正解。人聲喧嘩,竟以物為寂靜而無聲者,任「法」擺佈。失去自然的法律,頓失依附,無以發明,適應人類生存之需。在法律之中建立自然與人的交互主體性,得以使法律成為連結我(不同層的小我、中我、大我)與他(一樣是小、中、大的他)之間的協調節器,得以在法律之內再創『永續人』之想像餘地。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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