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5期:以自然權利捍衛民主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以自然權利捍衛民主
時刻切記實定法的反面

納粹靈巧的利用羅馬法(大陸法)的立法、行政、司法體制,遂行極權的規則,致釀成大禍的斑斑歷史,不管什麼人,都必須在極具警覺的關注下,得到一種時代必要的反省。有人說,「當代的獨裁者竟是合法性的大師」,希特勒就是一個「志不在革命,而是以正規民主程序奪得合法權力的人」。每個時代、每個時期,特別是法律的邪惡成為日常的時期,「自然法」都會成為新的慰藉,在極權的時刻更是如此。換言之,實定法如果沒有相應的、更高的道德合法性,是不會為人民帶來更多的自由的。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在追求自由,不受包括實定法在內的主權者意志的壓抑,以法律的名義。

以更高層次的眼光俯瞰實定法

如果對帶來箝制自由的實定法抱持無可無不可的「相對主義」態度,是會滋生「壞的實定法」的。

「相對主義」的觀念看似無傷大雅,且兼容並蓄,但遇到極權者,相對主義的無所堅持反成為極權者的溫床,必須從這種悲觀的絕望中釋放,回歸其安身立命的「原則」。但破除極權的法律原則何處尋?又蘊藏在哪裡?法治已經被濫用,自由已經被法律剝奪,該怎麼依靠實定法?

承平時代的法學者多少都有這種相對化的傾向。無所謂為大、為小、為強、為弱,相對於環境與自然的破壞,幾千年的人類歷史成為無足輕重或了然於胸的喟嘆,何須堅持?法律人對於實定法的誤解與遵從,正是坐實極權所需的弱者。如果這不是道德的淪喪,只是神經一時失調,何以致之?實定法的信奉者常有一個錯覺,以為法律自有一種節制政府權力的機制,只要一群專業的法律人做好監督就可以維繫實定法的體系,制衡不義。這樣的看法實際上遺忘了法律機制本身是彼此矛盾的社會理念的組成,可能有人主張法律就是一種強制力的投射,有人主張法律就是主權者的命令,有人認為法律是政策工具,總之,法律的樣貌如此多姿,到底哪一個才是法律真實的面目?還有一種實定法的觀點則認為,法律就是法律,不涉及到道德或其他哲學分析,好像脫離道德的法律,就會讓法律本身得到豁免一樣,不需要受到批判,良心的批判。法律人的圖書館在法規、在司法判決、在國家政策似乎天經地義,然而,法律所代表、象徵的正義、公平、真理,卻分離而成另外的議題?憲政民主之不修,正是懷疑論者與不可知論這樣的哲學上失序者的文化影響。實定法是「假設和平時期」的護衛者,自然法則是實定法失序、失靈時的救贖者;自然法不是法,卻又是法。因為自然法的思想長存,只是面貌不同,即使在實定法之內,也可以見到自然法的靈光,得到實現。

美國的自然法復甦經驗

應該不會有人否認美國的憲法本身就是得益於「自然法」的思想,生命、自然、追求幸福的至高理想的匯聚。可是美國的成文憲法,以及往後的實用主義路線法律發展,卻似乎遺漏了對於自然法的討論與重視。美國在二次大戰後的政治、軍事、外交思想事實上可說也是得益於自然法在戰後的復甦,得益於來自歐洲移入的知識精英的對抗極權經驗的自然法思想的傳播。在歐洲移民引進「自然法」概念之前的美國,對自然法可說是「不屑一顧」的。著名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就說過:『對我來說,相信自然法的法律人,心靈是天真的。他們及同溫層接受他們自己熟悉以及相信的,就以為所有的人都要接受。』反過來,以同樣的話來看實定法,不就是以國家之強制而要求所有人都要接受?即使美國的建國得助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但是,美國的學術界以及法學界一般都將自然法視為故典的玄鬼,是從過時的自然以及人類心靈萃取而來的,不具現實與實用的意義。這個見解對應於實際的情況,顯然是錯誤的。

再論自然法的含義

相對於實定法,自然法總是給人一種框架、結構,而沒有實質內容的感覺。既無具體的規範可以應用到實際的案例,那要自然法有何用?的確,自然法無法告訴大家財產權的型式跟自然環境有什麼關係,要怎麼處理兩者之間的衝突;自然法好像也無法讓大家知道樹木的保護跟城市的發展有什麼緊密的關聯,樹如果種好、照顧好、保護好,會怎麼樣提高城市的文明與健康;

『自然』的概念在知識階層中已經不再是傳統有秩序的宇宙觀,也不再是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則,而是隨著人心而來的演化主軸。

法律如果是一種修辭,那麼修辭必有其對應的根源事物;每個人多少都可以意識到周遭生活背後隱藏著包羅萬象的生靈,正義、真理、愛、自由這些修辭就像太陽一樣自然。修辭不可能取代這些背後的根源,法律也不當然可以為正義、真理、愛、自由代言,欠缺自然權利意識的法律更是如此。據此建構出來的政治秩序也無法為個體或集體的共同生命體創造更美好的生命。某個程度來說,所有的人都是天生的自然法學家,心中都有如上所述的「自然法」,一種由自然規制的理性、萌發的正義觀、總括的真理、充滿自由的個體、相對美好的整體秩序。

一個國家的法律思想跟憲政發展脫離不了關係。不管是國會立法優先,還是行政授權立法為主,為什麼不好的「實定法」愈來愈多?以實用、工具理性、實證之名而制定的各種法律,為什麼沒有辦法釋放更多自由?賦予、維護更多自然權利?是不是大家都忘了,在立法之前,特別是跟人權與環境這類問題相關的立法之前,不都是有一個「強烈的前提」(如果不是真理的話)?實定法就是要跟自然法(如果可以這樣稱呼的話),亦即立法之前提假設以及從法律本身的第一句到最後一句的條文要相互調和。嚴格講,並不存在「完全脫離自然法」的實定法,如果不是這樣,實定法還有靈魂嗎?完全脫勾於自然法的實定法,會長成什麼樣子?實用精神即使發揮到極致,難道就可以孕育出美國的自然保育法治、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還是,以實用主義為主的法律制度,反積累了對自然的限制?如果不對實定法的內在法理加以釐清,是會形成法治思想上的一大逆流的,也會吞噬著法律人的心靈,孕育著另一批民主制度下的獨裁者。

法律不是道德,卻不能沒有道德基礎;法律追求現實利益,卻也不能不顧倫理;隨著人類意識自己的生存與自然的關係不斷積累,再實證的法律也不能不反應這樣的內在肌理。

自然權利與民主

近代極權的興起,是建立在去人化、貶抑人的價值之上的。而自然環境也在主權者的意志,逐漸衰頹。去人化、貶抑人的價值、自然的衰頹是有連帶關係的,都彰顯了民主的衰落與人權的退步。訴諸效率、訴諸經濟發展都不是良好的解方,反而只是極權者偏好的宣傳手段而已。必須是訴諸正義、訴諸理性的規則,民主的防禦功能才能確保,而這樣懸之高遠的目標,必須落實跟人性息息相關的自然權利。在標榜現代民主與綠色政治的國家,不論是國會立法或行政部門授權立法,一般都對於「如何在實定法的制定過程中實踐自然的理想」有著極大的焦慮感。很可能我們欠缺的不只是立法技術,更多還在於這樣的認知與教育的不足。自然權利在這個層次上,不僅是實定法的依存理念而已,也不僅是要透過立法加以實踐,更要成為司法實務的解釋與運用的日常。

仔細想想,只要有自然法的意識,願意多思考自然權利本身及其對人的意義與價值,就可以緊緊維繫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在具體審判中就可以脫離資本或社會思想的牽絆,可以超脫薪資理論或勞動市場的糾葛,找尋正義與公平的尺度,將背離人的基本權利與環境價值的「主權意志化身的法律」加以解構。每個具體個案內都有自然法的普遍法則,有待挖掘;普遍的事物只有寓意於個體之中,才會受到關注。自然法不變的真理超越隨著時空演變的實定法,是立法與司法的定海神針,自然法所彰顯的自然權利也是矯治政治運作與主權不當行使的民主基石。現代政治與法治的合法性,如果不是以自然權利作為行使政治權力的前提,並且是道德的至高基礎,必然會造成人權的潰敗,與環境的破壞,畢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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