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3期:世界地球日對台灣還有意義嗎

汪洋中的一滴水

英國氣候法十年(下)
英國在2008年通過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 2008, CCA),領先全球成為第一個立法明訂減碳目標的國家,今年剛好滿十年,究竟這部法律能否協助英國低碳轉型,值得台灣通過三年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借鏡。

倫敦經濟政治學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於2008年設立「格蘭瑟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中心」 (Th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成為全英國從社會科學研究氣候變遷的權威機構,值此「氣候法十周年慶」,格蘭瑟中心也推出專家檢視報告,名曰: 「英國氣候變遷法十年」(10 years of the UK Climate Change Act),近40頁篇幅,提出若干提問與省思,討論氣候變遷法是否應該修正? 以及未來的挑戰將為何?

氣候變遷法的成就

1. 建構更佳的氣候變遷討論

首先,該法建立詳細且定期的報告與監測程序,讓討論不是隨機被提出的。氣候變遷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的年度報告以及五年一次的碳預算報告提供各部會交錯討論的空間;其次,氣候變遷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 CCC)本身也是讓氣候議題在政治上變得可以討論的原因。其報告提供獨立、嚴謹的辯論科學基礎,做到其他主管機關與NGO所不能的事。並應注意,政治的辯論場域有「專家」與「公眾」兩塊,公眾辯論並非氣候變遷法的主要目標。

2. 加深減碳共識

受訪者表示,雖然具體的政策受到質疑,但該法長期目標的政治支持仍然強勁。因為碳預算報告機制與年度委員會機制,為長期的政策偏差提供一道保護牆。

3. 提高英國國際地位

英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之一,但其在全球排放量的比例已經些微下降1%。

4.能源部門的轉型

2008~2017年間是本法的前兩個碳預算期間,相對容易達成。英國已經成功擺脫對高碳經濟的依賴,從1990年以來,英國GDP成長65%以上,而溫室氣體排放卻下降了41%。雖然很難認定這樣的成功是氣候變遷法帶來的,但許多受訪者認為,氣候變遷法有助於延續此一趨勢;電力業者也認為,如果沒有本法,今天的英國能源結構會有更多的燃煤與天然氣。
 


展望未來

英國氣候變遷法是否需要修正?多數受訪者認為該法仍然適用,但有鑑於氣候政策變化快速,不少歐洲國家如德國、瑞士均定期更新框架體系,文章亦提出幾項修正建議:

1.跟上巴黎協定的步調

英國氣候變遷法的長期(2050年)目標是「碳排放低於1990年的80%」,其對應的是維持地球升溫不超過工業化前水準2度的目標,但2015年巴黎協定已訂出另一個更有野心的目標: 攝氏1.5度,有受訪者認為英國氣候變遷法應該重新檢討長期目標,且該法案也允許在國際法或政策有重大變化時調整目標。

2.修正碳預算法規

英國遵循國際碳匯報告,確保其數據與之一致,測量方法也不斷改善,以克服如農業、土地利用排放的不確定性。但航運與空運排放初期並未列入碳預算範圍,第五預算期以計入航運,但空運仍排除在外。另一個爭議是,國際對碳排放的計算採生產主義,英國作為商品消費國,其真正的排碳貢獻恐怕沒有被真正反映。氣候變遷委員會正在嘗試將部分特定的生產排放視為消費排放,已呈現真實性。

3.強化氣候變遷委員會的財務獨立性

4.更明確的合法評估標準

英國氣候變遷法沒有規定罰則,司法程序成為非政府組織要求政府確實執法的重要工具。例如近期有一個叫做Plan B的環保團體就起訴英國政府未能符合巴黎協定。

除了是否需要修法的疑問外,氣候變遷法的挑戰還有政治問題。一個好的框架法不代表政策會自動被執行,為了保持動力需要重申氣候共識、並維持一個強大,值得信賴和獨立的氣候變遷委員會。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