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2期:法律真的存在嗎?

汪洋中的一滴水

從自然法到環境法
美國獨立宣言有一段話:「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與之有關的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接受自然法和自然界的造物主的旨意賦予的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公義的尊重,必須宣佈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裡所說的「自然法」與自然界的造物主的旨意」究竟是指什麼?

自然法到底是不是「法」?從實證的角度(有權機關所作的有拘束力的規範文件),「自然」當然不能制訂「法律」。所以,自然法不是『法』,似乎也是不辯自明的道理。但是,如果從規範及其實踐的角度,自然—指宗教或進化意義的天理或自然法則,對文字、對意義、對習俗、對人性的深層影響,又似乎是超越法律文本、內在於法律文本的一種「實質法律」,常成為法律條文的真正生命所在。

正因為如此,完全排斥自然法,認為實證法之外,別無法律的看法,一直無法完全主宰法律的真實世界,也並非法律的真實圖像。

西方的法律傳統一直存在自然法之辯。歷代哲人不斷以各種方式闡釋「自然法」之為法的原因,是實證法存在的實質意義。甚至,無自然法精神、與自然法不相容的實證法不是法律。

從立法的實況而言,當代的法律—各式各樣的實證法律,在各自理想、美好的立法目的之下,總就是「互斥」的存在,甚至有點「正義麻痺」的現象了。每個各自美好的法律之外,形成一種各自圈『地』的勢力範圍,法律的「現實」與「工具」意義,早就大於各自的理想與美好。就像環境法有很多,能夠治癒環境的卻很少,甚至沒有。是條文的問題?法律的社會基礎問題?還是法律的論證出了問題?

可以想像,在哲學、神學、啟蒙、當代人權的脈絡下,「自然法」這個西方的傳統在面對愈來愈多實證的挑戰時,會有多麼軟弱無力,備受質疑!然而,在「惡」法橫行的時代,人們渴望一種毅然存在的超越實證的法律非常強烈,使得自然法的討論始終仍有一定的作用。

古典的自然法一直認為在人性之中的道德理念是法律的一部分,藉由理性而在法律之中可以實現的價值。自然法一直具有宗教與世俗的不同色彩,端視誰、從什麼角度加以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每個實證法都是自然法的延伸,或多或少實現某種道德理念與價值,儘管當代的實證法有愈來愈工具化的傾向,具有一定的政治與功利目的。實證法的概念大概是人性否定論之最,君王論的最愛?人哪需要什麼「自然法」,通通要有約束才行!國家(主權者)的意志才是至高無上的,別無其他。法律由國家壟斷之後,再無其他權威的機構或神,可以取代。

法律的源頭如果是在文本之內,尤其不明究理的不解、不破文本,這是危險的實證法,也是醞釀法律暴政的原因;所以,所謂「自然法」,不管是在文本之內的細緻精讀的過程,還是或有超越文本的補充,是既「實證」且「備位」的存在,儘管不一定有法律之名。

環境法在傳統的法律之中地位不高,由於因果關係不清,民法的角色一直不突顯;而國家管制思想介入甚深的環境法,即使有「人與自然共生」、「人與自然互為主體」之意識,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在主流的法律體系之下,難以發揮作用。也因此,環境的附庸屬性在法律之下依舊是一個令人難堪的事實,即使氣候危機如此急迫,但是各國的「法治變革」仍然不動如山,這不能不說是某種自然法的退卻,再高遠的理想、價值、理念,無法成為法律的內容,連「實證法的備位或補充」都談不上,自然法豈還有什麼地位可言?自然法的衰頹,是不是可以看做是當代道德與價值淪喪的預警,既無法挽救自然環境,也無力應對網路假新聞以及其他價值衝突的各種社會現象?

環境法理應是當代法律的理想典型,內在的人類與自然共生主導立法原則與司法適用,與傳統法律原則互補的新興環境法原則,諸如永續、共同但有差別、預警、合作等,成為新型環境法律的指引,更好的人類環境的圖像並非不可想像。但現實是,這種圖像的環境法不但少見,在司法實務上也難以撼動根深蒂固的人類本位與人類利益優先的思維,「法律得以踐行與時俱進的倫理與道德」的自然法理念終究不敵現實。

自然法的消失與滅亡,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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