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8期:氣候變遷是原住民轉型正義的戰略性機遇

汪洋中的一滴水

行政院《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的初步分析
行政院在2020年的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公布台灣首次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回應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11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UNGPs),對各國政府制定國家行動計畫(NAP)的呼籲。

自從UNGPs公佈以來,2013年起以英國為首,義大利、荷蘭、挪威、美國、法國、德國等24國陸續發布NAP,亞洲在泰國、日本之後就是台灣。

UNGPs的目的在於更好的預防、解決、補救跨國企業對人權的侵害,由三大支柱組成,分別為:

1.Protect--國家保護義務(指導原則1-10),指國家有義務(duty)保護人民免受來自企業的人權侵害。

2.Respect--企業尊重人權(指導原則11-24)公司有責任(responsibility)尊重人權,不侵害人權。

3.Remedy--提供有效救濟(指導原則25-31)當人權受到公司侵害或影響時,應有救濟程序。包括國家與企業均應提供有效之救濟制度。

透過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促使各國政府有機會自我檢視其落實企業與人權的程度,進而找出落差並進行改革。

2021年6月UNGPs將迎來10周年,聯合國通過UNGPs有其背景: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甚至超越國家,由於國家之間的發展狀況永遠存在高低落差,因此跨國企業可以透過安排生產鏈來獲取利潤,過程中往往伴隨人權的侵害或是環境的破壞,但是由於受害地點不在跨國企業的母公司所在國,而行為地國的關係企業可能償還能力有限,或是政府機關/司法容易出現貪腐問題,而站在跨國企業一邊;與此同時,傳統國際法規範的對象為國家,企業並不在規範之列。因此就產生人權保障的真空地帶。

聯合國很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1973年就有成立跨國企業委員會、制定一套行為準則的提案,但並未通過;2000年7月通過《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由聯合國與個別企業結成公私夥伴關係,其目標為鼓勵全球的企業採用永續的、對社會負責的治理政策,承諾並報告其針對盟約中10項原則的執行情況。全球有上萬家企業簽署盟約。然而,雖然從簽署數量來看是一項成就,但《全球盟約》仍受到諸多批評,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任何強制力,即便企業違背所承諾的原則,也沒有任何不利影響,因此經常淪為幫企業「鑲金」、營造企業形象的道具,而欠缺實質意義。

出於對《全球盟約》效力過於薄弱的反省,聯合國自2003年起嘗試一個新的方向,也就是為跨國企業和國家制定一個人權義務的框架,形成商業行為的準則。2005年聯合國秘書長任命John Ruggie作為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特別代表。Ruggie於2008年提出前述的“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 架構。UNGPs對於自願提出國家行動計劃的國家具有拘束力,與《巴黎協定》的「國家自訂貢獻」(NDC)機制相同,透過「持續的國家單邊聲明」,逐漸形成「具體國家義務」。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自願提出的國家行動計畫已產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義務,計畫內涵是否與UNGPs的精神相符,值得關注。

本文初步檢視《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後,認為我國的NAP尚有以下欠缺之處:

1、欠缺對企業在台灣整體侵害人權情況的盤點:

在台灣,人權受到企業社麼樣的侵害?這是探討解決、補救機制的前提,但我國NAP並對此付之闕如。因為欠缺盤點,所以計畫中所有的方案都有一種隨機性,容易給人一種柿子挑軟的吃,或是不能切中人權急欲改善之處的感覺。例如台灣最嚴重的外籍勞工人權侵害問題,在計畫中居然沒有提及,實在出乎意料。此外,防免「企業對於兒童人權的侵害」在日本等國的NAP中都是重點項目,而我國也未提及,更增添本報告的「隨機感」。

2、欠缺我國企業在國外侵害人權的預防、補救機制:

同樣的,我國企業在國外投資破壞他國環境的案例不在少數,計畫中雖然提及「積極於經貿投資協定納入人權義務條款」、「跨國投資行政管理」等方案,但是否具有可行性令人質疑。在第三支柱--「提供有效救濟機制」方面,也避重就輕的忽略前年台塑越南鋼鐵受害者跨海來台起訴,台北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的案例,此乃「人權域外管轄」真正應該關心的議題,不應被輕易跳過。

3、欠缺整體性思考:

UNGPs的一般原則指出「所有的(31項)指導原則應該看做一個整體」,亦即人權是整體的提升,而不是針對特定議題的各個擊破。「行動計畫」這個題目很大,但是我國NAP的內涵過少,偏重於強調「獎勵」、「企業社會責任」,對於司法救濟只限縮於人口販運、販毒、行賄等,顯有避重就輕之嫌。對於企業侵害人權的根源法律,例如公司法以股東利益至上的規定是否迫使經營者選擇與人權、環境對立?這些深層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誠實面對,並提出公司法修法對案,我國NAP顯然還沒有勇氣正視真正核心的問題。

一直以來商業行為的公與私產生概念的混淆,「無奸不商」、「公司的目地就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等等似是而非的論述充斥,實則誠如有「日本資本主義之父」之稱的澀澤榮一(1840-1931)在其自傳著作《論語與算盤》中所釐清:「商才」與「道德」是兩回事,會賺錢是商人的基本才能,但不代表賺錢的方法可以脫離道德,氏認為致富的根源就是依據仁義道德和正確的道理去致富,其富才能持續下去,因此縮小「論語」與「算盤」的距離,是當今最重要的事。一席話在全球化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更加振聾發聵,發人深省。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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