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