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9期:「氣候法治與行動中心」正式成立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權的主旋律與變奏曲(上)
每年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在這一天,全球各地有很多儀式性或紀念性的活動,藉此提醒人們人權的重要性。
 
69年前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發表著名的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一條)人類因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遭受剝奪、侵害的慘痛教訓,於是以此號召,捍衛人權,追求自由與平等。
 
人權雖然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名詞與觀念,但不可否認的,「人權」一詞的內涵與範圍,仍然頗富爭議。從二次大戰後,國家的數量增多,人權的案例卻沒有因此減少,可見國家不是人權的促進劑或催化劑,反而是人權的破壞者。或許人權的複雜性在於各國的文化與歷史不同,經濟條件與對待事務的方法有所差異,導致人權理念的落實,蘊含極大落差,甚至難以弭平。
 
從世界人權宣言以降,一般國際法所訴求的核心人權,是指「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著名的國際人權公約,像公民與政治權利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也都載明斯旨。
 
人權通常與正義相互關聯,不論是國家或個人的行為或選擇,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與不利結果、影響或福祉,都要儘量平均分配,不可有參差;與此相關的決策程序也要以此原則兼顧之。可以說,平等與非歧視是一體兩面,更是人權的核心概念與價值。
 
誠如聯合國的人權高級事務專員所說:「歧視滋養了不信任、仇恨、暴力、犯罪和不安全感;歧視降低了生產力,因而沒有任何經濟意義;它也沒有對社會產生任何其他效益。但是,我們卻一直在歧視——幾乎我們所有人——常常視之為一種漫不經心的反應,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只要不正義與貧窮繼續存在,世界就不會有持續的和平。
 
所謂「公民與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財產、表達與集會的自由、政治參與、公平審判、隱私與住家生活、免於刑求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則涵蓋工作、教育、社會安全、享有高標準的生理與精神健康以及適當飲食、衣服與住家之權利、持續改善生活條件等。前者是被國家、甚至國際社會的司法體制所確保的,後者則僅是激勵性的,期望國家盡其最大可能之資源追求之,仰賴國內福利機制,而無國際司法體制可資運用。
 
平等與非歧視的人權價值,在上述各項基本人權的運用上,經常受到程度不一的考驗,是法學院學生的永恆探索,也是一般人民心中難解的問號。為什麼人權總是在我家門前轉彎?人權根本不是普世的,人權甚至是騙人的。
 
假如國家保護不了自己的國民,那需要國家有什麼用?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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