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6期:COP26總體進展與台灣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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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之法治行動方針建言
十一月二十日,理律法律事務所與願景工程基金會共同主辦「氣候危機行動論壇」,與會的法律界代表包括陳長文律師、李念祖律師、蕭偉松律師、黃海寧律師以及本會謝英士律師,產業界代表則是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先生,由陳長文律師代表提出氣候時代下法律改革的具體行動方針如下,這是法律界首次針對氣候災難下的法治回應所提出的建言,由陳長文律師撰擬,並於論壇時宣讀。

特引用全文以為各界參考:

1.即便中華民國在1971年退出聯合國,我們仍應擁抱世界,並受《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議》等國際間氣候絕對法(jus cogens)拘束,為解決氣候災難積極採取行動。政府對外應編列「因應氣候災難援外基金」,協助「開發中國家每年淨零之用」;對內首要之務,是建立完整之「氣候變遷法體系」,並參考馬總統時期開始,就人權兩公約等六項國際公約制定施行法之模式,訂定氣候相關公約之「施行法」或使之「內國法化」。

2.我們應同時盤點內國法規(憲法、環境基本法、修正中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地方自治規定等),使其富有彈性及韌性、認真對待環境生態保護之義務,重申該些法規之優位法性質。此外,亦應重視原住民的氣候轉型正義,在固守碳匯及其優化的基礎上,反映原住民的歷史碳貢獻,同時惠益其未來的碳貢獻。

3.應於法律明定2050前之淨零排放具體達標路徑、確立自然人基於基本權利訴請審查法律違憲之司法程序、建置人民監督國家氣候政策執行之司法審判機制,以確保人民在氣候災難下之生存權、健康權、自由權、環境權及世代正義之保障;建置氣候變遷專責法院、法官應參考專家之科學意見審理氣候案件,確保判決結果落實經濟及環境兼籌並顧。

4.除透過法治制定相關政策及行動外,就執行層面亦應於行政院跨部會組織(如:國發會)建立或重整一個兼具獨立性與專業性之氣候變遷委員會,並仿效人權報告逐年提出我國淨零報告。

5.遵循COP26「運具淨零排放轉型宣言」之精神,設立運具(汽車、摩托車等)電動化具體時程,並明列禁售燃油車時點、取消燃油車補助,透過獎勵機制與廣設運具充電裝置等政策實施,提高人民與企業實踐運具電動化之意願。

6.調整無助甚至有害淨零的能源配比與時程,對於任何降低碳排放之能源保持開放態度,依COP26決議精神,盡速淘汰燃煤、天然氣等石化燃料;並且廣納乾淨、穩定之能源,不侷限風、光發電,地熱、核能、氫能、水力、生質能等,都應全力研發;尊重科學並排除意識形態,力求為世代子孫永留宜居之地球。

7.政府應注意到,有效的碳排責任分配要以直接排放為依據,在國家與企業的公平基礎上,共同承擔減碳責任,以達淨零目標。此外,透過建立「碳排總量管制」、「碳交易機制」及「碳費定價」、「強化跨產業別之整體輔導措施」等方式加速產業淨零,亦有必要。

8.產業減碳應納入「循環經濟」思維,以公司治理角度推動「低碳轉型」,將淨零碳排列入公司章程,善盡CSR(企業社會責任)、ESG(環境、社會與企業治理) ,讓淨零成為企業DNA。

9.深耕「全民教育」,透過學校教育、通識宣導及企業教育訓練等方式,深化「孩童」到「成人」之公民素養、培養氣候災難觀念,建立節能減碳思維,藉此提升公民意識。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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