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5期:人類世與環境法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人類世與環境法
思考法律在人類世的地位

「人類世」是正在形成、深具警示意義的地質年代名詞,也可說是打破「全新世」主宰人類氣候與環境變化的一個突破性概念。在人類世下,人類成為影響地球的關鍵力量,地球也成了受到人類驅動、改變的地球,人類因此必須更有自覺的調整對於地球的態度以及作為。

法律體系是由人類驅動的社會制度之一環。法律體系根深蒂固的概念是:一、人自外於自然,人所為的一切與自然脫離干係,但事實不然。地球的運轉既已深受人類行為之影響,法律豈能自外於自然?二、法律與自然不相聯繫,自然在法律系統之內只能是「物」的表徵,不是法律的主體;

人類中心的思想主宰法律體系數千年。這樣的思想所建構的法律體系,包括人與物的概念分野,包括財產權,包括自由與基本權利,全部都將自然排除在外,形成一套將自然當空氣一般存在的無視感體系。這樣的背景就是環境法的「外在條件」,然而,環境法是為環境而存在的法律體系,可視為人類世下的新的法律體系,而非「既有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而已。

環境法的上綱還要面對主權與因果這樣的「既有法律體系」前提(命題)。在處理這個前提或命題之前,對於改變地層沈積扮演關鍵角色的人類而言,如何重新認識所處的世界,擁抱一個新的主體,可說是恰逢其時。人為影響無所不在,但自然不會因此消退。

自啟蒙時代以來,人類自外於物質世界,並「主宰」『客觀物質世界』的觀念要調整並改變,並同時反應在法律體系的變革之內。

人類如何看待物質

假如不是人類主宰世上的一切,那會是誰?以什麼樣的方式?物質以自然資源之形式與人類共存並共生,作為一個整體的自然與作為一個整體的人類在法律上卻不曾互為主體。或許,作為整體的人類,即使拆分為各個個體,依舊可見其「主體性」,但作為整體的自然一旦拆分,就脫離了整體的範疇,成為人類管理、支配、處分的「客體」,而不具主體地位,似也理所當然。一元的主體性如果拆解為二元或者其他更複雜之系統,對於既有世界之秩序是好還是壞?去除人類主體的規範世界是不是才是真的反應現實的世界?啟蒙時期的物質世界,是牛頓經典力學與笛卡兒認識論的物質世界,亦即是一個固定的、普世的、永恆的世界。人類的意志足以影響具有慣性的物質,物質成為人類可以支配的客體。在此觀點下,自然就變成人類的財產之一。這樣的機械觀念下,世界皆可知、可期、可控。但新的觀念推翻了物質慣性的認識,物質是有機且彼此關聯的。對量子理論創始者玻耳而言,物質並不具備固有的疆界或特徵,文字也不必然決定意義。因此,主體與客體、認知者與所認知者之界線並不明確。觀察者影響被觀察之事物,顯然物質並非事先預設,一成不變。主體與認識合一而非分離,在此理解下,所謂「人類主體」,真的具備「主體性」嗎?除了人類以外,所有具備感知能力、甚至足以影響、交流互動之整體都應該成為規範世界之一員,且不分「彼此」,亦即本質上,在規範內無個人,都有網絡與組合,被「硬分」的邊界或二元就此打消。在此情況下,人恐怕也不是『人』--那個「法律上唯一的主體」。

人與自然不平等的法律體系需要改變

法律一直以來都是「人眼中的法律」,被「客觀化」的物質被人宰制,惟人為主,啟蒙時期的思想為人類開啟這樣一條「碾壓物質世界」的「康莊大道」,憑借的就是那個自以為確定並被給定的世界,是不同秩序的相同歸途。殊不知,物質竟是如此多變,可製造且極富生產力。物質竟然「因人而異」,並非固定不變。人類世法律系統的重大挑戰就是要矯正這樣的失衡,重新打造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法律體系,儘管這個體系已經深深的被人類著成「人的色彩」。

隨著人類破解科學障礙的能力大幅提高,這個體系不斷鞏固,人類成為「地球的獨特存在」,物質為人類所用之極致,一直表現在法律之上,並被法律推波助瀾。解構人類既有物質概念的具體挑戰在於重新組合生產體系與商業運作的法律系統,解構勞資關係,並且重視污染與第三者的關係。這些既有法律框架下的關係影響了世界的運作與國際關係,孕育了包括奴隸制度、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以及新型金融掠奪等「法律之惡」,可謂是「既有法律體系之債」,不應該繼續交由下一個世代來償還。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平等」的內涵,也就是理解「共同但有差別」的法律原則。一旦物質概念被重新塑造,影響所及不僅是環境法的再造,還包括智慧財產權法、公司法、金融法以及其他與物質相關的所有法律體系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自然一旦被視為「資本」的一環,而生態「服務」人類也被「貨幣化」,如此的「人類本位深化」,可能依舊無法回應新的物質觀所需的法律制度。如果要量化人與自然平等的法律工程,是不是今後每個「人的法律」都要逐漸降低「以人為前提」的慣性思考?否則,法律的的確確就成為一種典型的人類慣性作為的代表,是對新型物質世界觀念的錯誤回應方法。



從人的法律到與自然共存的法律的轉型

法律一向被認為有因果,得以配置到個人或其他主體。但在解構的物質概念下,因果並非如此容易確定,也因此不易進行分配,那麼法律外生的責任與義務要如何「重組」?並給予有效且正當的「差別待遇」?作為自然與人關係重煉介質的能源物質的法律體系首當其衝。假如要邁向永續,關於自然資源的利用,幾乎所有生產、製造的前提都是以自然資源之利用為前提,在法律上,是不是仍然應該賦予利用自然資源的人完全獨享利益的地位?如果是公司型態,是不是能將這樣的自然資源利用所獲得之利益僅作為股東利益之一部分,而由股東加以分配?換言之,關於自然資源的法律地位,恐怕不應該再以傳統的「物」、「財產」、「股東利益」這樣的觀念加以定位,而是應該思考自然資源的「公共角色」,能否賦予自然資源的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一定的地位與利益?而不是只有「各該取得自然資源」、「利用自然資源」之個人、企業坐享其利益?甚至,促成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勞動者、員工之貢獻是不是僅限於「薪酬」?是不是還有其他維護自然資源的公共責任?

藉助自然科學之發展,法律可以在時間與空間尺度上考量地球之問題而有所回應,尤其人的力量已經是影響地球系統的主要來源,法律更需要加以反應。法律從來不是立體的,很少也很難俯瞰所覆蓋的「地景」。這樣的「姿態」首先就要改變。想像台灣兩百多條溪流,除了有水中魚類與其他生物外,河岸與溼地一樣富有多樣生物。只是這樣的河流、溼地與河岸所佔比例甚低,儘管是周遭生態網絡不可或缺的一環,卻很少受到重視。影響這個脈絡的山林與氣候,必然會影響源頭的水質以及各河下游的水量。雖然老天下雨普澤大地,但水源卻是至關重要。與此有關的「系統」,至少有土地、水、野火以及洪氾,在治理上通常是微觀且分離,且充斥「以人為中心」的思維。氣候無疑是首當其衝的要素。增溫導致土壤乾燥,水量減少,侵蝕速率提高,林中樹木需要更多的水,更長的生長期,連帶影響下游作物的成長時間,滯後了後端消費的價格與模式。更暖的空氣導致水氣壓差,愈熱這個現象愈嚴重,乾燥的空氣吸收更多水氣,就會影響作物的生長,水果也容易變皺。依照氣候模型的預估,到了2050年代,會遇到千年以來的大乾旱,森林首當其衝,即使是「原生樹種」,也會受到巨大衝擊。冬天更短,春夏更長變成常態,樹皮甲蟲之類的林中生物啃蝕樹木更久,樹木的生命受到威脅更大,更易枯死,留下大量的生質燃料,連帶林火也愈可能發生,林火時間會愈長。關於林火,太大不行,會破壞整個生態系統,不利復育與其他物種之重生。如果又遇到洪氾就會更破壞地貌,造成重大傷害,甚至影響水質。這樣的乾旱、甲蟲侵擾、林火都會深深的影響森林。

傳統的法律會說,這樣的環境變遷「於我何有哉」?法律又能如何回應?

以法律引導人類世下的良善驅動

如果盧梭的「社會契約」是開啟法律「人人相聯」的世紀,那麼,塞爾的「自然契約」就是人類世下,開啟「人物相聯」的鑰匙。在社會契約的框架裡,法律體系是人為地創造,其神聖的目的是為人類創造福祉。在人人相聯的情境下,為了正義,要打破無知之幕;為了實現民主,要有主權在民的思想。法律是主權與人民之間的媒介。為了確保自由,政府的角色突顯。社會契約與自然契約原理相近,只是聯結的主體不同,整體法律思想與制度隨之有所差異。意識到人與自然相聯是改變法律體系的第一步。從人與自然的關係的角度,人類認知的世界或許正在改變。對於山林,傳統的作法是制定森林法,將森林作為法律規範的客體,但是一旦制訂了森林法,卻常遠離森林,才知道關於如何「規範」森林,其實人類所知有限,於是,森林法成為「國王(政府或任何其他有權者)的森林法」,森林被管制了,森林卻不見了,人民也退位了。簡言之,人人相聯的森林法,將森林作為客體,想的、做的,都是「以人為主」,這個「人」,經常是「主權者」的代名詞,不是一般意義的「人民」。

事實上,依照自然契約的概念,不管是物質、能資源、資訊(訊息)、法律,都必須有個方位、場所、位置,可能是細胞、身體、城市等,並且跟細胞膜、皮膚、城牆、邊界等周遭融為一體。「環境」不是「人以外的他者」,而是形鑄我們的社會、家庭關係的一部分,人與物相聯的思想挑戰人類固有的「二元分立思考」。這個社會整體的環境與每個人都相關,環境不必然是物質性的,而是所有會改變形式或模式的存在,大到氣候變遷、地震、海嘯,小到土壤、動植物等。這樣認知下的「環境法」,怎麼還會是傳統法律體系下的一個分支,而是必須將此人物聯結、物物聯結的「原初意義」整個表述的一套法律系統。

準此,以森林法為例,以森林為主體的森林法,可以明定森林屬於人民全體,落實主權在民理念的具體作法。以森林為主體並非空話,而是由法律創設的一個權利概念,包括森林整體以及個別樹木;同時,也得由法律設計其代表的「機構」或「機制」,例如,在原住民的土地上,可以是一個原住民與政府共組的委員會來代表行使森林的權利;在一般人民所有的森林,則可以是一個享有獨立權限的森林監察使,或一個獨立的機構,據以代表實現森林之多重價值;為達永續的目標,森林這個權利主體需要科學的治理,科學在此是為森林的永續服務的,關於森林的生態調查、森林野火之防治、樹種的孕育與生殖、氣候貢獻的肯認與符合正義原則的碳價制定、森林所維繫之多樣價值與其他利益衝突之解決等,都是科學的森林所應探究的,也是可以反應在森林法之中的。有此科學基礎的森林,就可以具備條件做到一定程度的「透明」,就可以合理保障人民「參與」的程序。真正的參與所需具備的制度條件常是由透明所支撐的。

一部新的森林法的誕生,標誌著以「人物相聯」的自然契約精神驅動的新興立法之可行作法,並非遙不可及的夢想。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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