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2期:關注新的、以原則主導的全球環境協定

汪洋中的一滴水

書摘與書評: 《自然的法治》(Rule of Law for Nature)--下篇
書評

法治可分為「人的法治」與「自然的法治」,這是環境法領域的一個前瞻概念,也是一個大膽嘗試。

環境法從1956年英國清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開啟對公害的管制,到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認識到除了防治污染之外,必須確保公共事務決策者在做出重大決定前已將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並納入考量。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被歸類為「環境法」的法規多不勝數,從空氣到河川到土壤到海洋,從廢棄物到化學物質管理,從臭氧層到氣候變遷,都可以見到這股「環境法的足跡」。即便如此,我們的環境仍然持續惡化,為什麼?

這是編輯者Christina Voigt教授對環境法發展最深刻的反省,而答案就在書名中: 因為我們還未從「人的法治」過渡到「自然的法治」--雖然書中未明言,但我們從篇章中可以衍伸推論,在自然的法治下或許不會再有「環境法」這個部門,而是整個法律系統都應該有環境的思維,才有可能弭平貧富差距的正義、跨世代的正義與跨物種的正義。這樣的轉變已經慢慢體現在2015年的永續發展目標、2015年氣候公約巴黎協定、以及聯合國現正討論中的「全球環境契約」(Global Pack for Environment)中: 一個跨領域,上位而全面的指導性發展原則逐步成形,所有現有的國際環境法將在這部新公約下整合,「全球環境契約」下的全球發展將更為謹慎,以期忠實反映地球邊界(如全球暖化、生物多樣性、化學物質流布、荒漠化等)面臨崩潰邊緣的現況。

但什麼叫做「人與自然共生」?「人跟自然」共生的思想與法律體系內涵又是什麼?這是這本書後續應該要繼續探索的。
概念上,我們應該都可以接受:停止只想不做。我們必須保護自然,儘可能承認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生物形式,也就是自然,跟人類一樣,也擁有一定的『權利』。

我們每天都要喝水,對水的了解卻有限;我們每天呼吸,對大氣的認知少之又少;我們每天吃飯,但什麼時候關心過食物及其生長的環境?我們何時關心過一片葉子,乃至一棵樹?

迄今為止,『人』的法律體系都是將『自然』視為客體,是人所有、管領、利用的財產的一部分。自然(環境)既是財產的一部分,人類當然可以將之商品化,甚至,為人類的利益而加以犧牲與破壞;人的「道德意識」沒有因此而覺得有任何虧欠;人的律法得以建立;人的最終命運因此註定毀滅?嚴格來說,人的法律無法處理、懲罰破壞地球的行為:包括剷平山頭挖礦、裂解土地採取油跟氣、砍伐亞馬遜、迫遷原住民;我們愈來愈清楚,這些行為是「違逆自然法則」的,但自然法則為什麼無法成為人的法律的一部分?又為什麼人類可以恣意的集體干擾氣候系統,遠遠超乎既有的自然法則之外?

人類歷史從未像現在一樣,賦予人類一個特殊的任務,決定自己的未來。我們在認知上,已經可以接受地球是一個維生系統,人類的生存是其中之一,完全將這樣的維生系統視為人類財產是病態的,也是違反人類自己利益的毀滅行為;幾百年來,急速擴充的石化資本主義成為當代人類的基因、國家環境政策的基礎、國際公約的現實。從最終的角度回溯,為了救地球,人類不能再將地球看成商品,貼上標價,無動於衷;但是,改變不會發生得這麼快,演化不是一蹴可幾。再過三十年,地球溫度將會增溫3度,破紀錄的乾旱、野火以及颶風會跟人類如影隨形。巴黎協定給了人類一扇窗,我們不能只是用來迎接大火與巨浪!

古老的法律體系能夠藉此紓醒嗎?被西方文明傳統奉為圭臬的「財產自由」,會是一個帶領人類滅向終結的魔咒嗎?既有的環境法難道不能有一絲一毫的導正作用嗎?還是只是助紂為虐而已?如果法律的第一法則是承認,也就是法律就是法定的權利,那麼,為了對抗過度膨脹的財產權觀念,我們是不是要考慮在既有的法律體系內,承認自然權利?如此一來,意謂著人類活動與任何發展的需求都不能干擾生態系統、超乎其容量、得以恢復與再造?問題是,這樣的思考有什麼科學上的說服力?在什麼程度上、由誰判斷自然是否有能力自行復原?自然可以承受?自然依舊可以運轉自如?而所有帶來自然的超出負荷、自然的難以回復、自然的超越承載範圍,法律又要以什麼樣的程度,回應這樣的「犯罪」、「破壞」、「干攘」、「影響」?法律有能力進行這樣的細緻區分與判斷嗎?如果力有未逮,那麼法律即使定下『頭上之鎚』,又有什麼資格『敲下定音』?

法律的變革跟個人承諾保育或者綠化消費有所不同。法律的基本要素必須改變,特別是涉及基本權利體系與涉及經濟消費的那些概念(或其前提)。法律在當前的國家運作系統下,代表一種實現「社會主流價值」的權力。當法律歷史的長河將『自然』理解為『與人不同』、『受人支配』的客體,且將之入『法』。將自然、生態「所有權化」,分別屬於國家、企業、個人,就是當代法律體系的樣貌,就是「人可以支配一切」的「人法體系」,就是象徵「人勝過自然」、「人比自然偉大」的一種思想。自然既為人所擁有的財產,整個世界觀也再三確認人定勝天,否定自然的「法律主體地位」,形成今天法律體系的嚴重「自然流失」問題!只要法律一天無法解決海底鑽油、山上採礦、熱帶雨林砍伐、生態系統的私有化,法律的「自然無感症」就一天無法治癒。

自然什麼時候可以跟人的需求平衡、能夠跟人的發展彼此互惠、如何賦予自然跟人一樣的尊嚴、得到人對自然的尊重,都是當前法律體系應該要思索的課題。法律的高貴再現在於改變人類對於「財富」的概念與價值的判斷。人類的財富不再是建立在金錢的累積,而是一種生活與精神整體的豐足與幸福。有一種屬於自然的權利(環境的權利)是要藉由法律確認其存在、滋養與創造的自然功能。一旦法律確立了這樣的權利內容,就是人類的義務,要平等與自然共處,而不是超乎其上,凌駕其上。自然(環境)不再只是財產的客體,而是權利的主體。

人類在確認自己(人種)是權利主體的歷史道路上,也曾經為了市民、萬民(奴隸)誰擁有法律地位?幾歲的人享有完整的法律地位?什麼樣的精神狀態的人擁有法律地位?等等問題而幾經演進;將自然(環境)納為法律的權利主體應該不會成為難以跨越的山巔,成為阻礙法律演化的藉口;愈來愈多的國家在憲法、國內法認可自然(環境)的權利主體地位,承認商業權利不應該超越自然(環境)權利。

甚至,聯合國也在推動全球環境公約,認可自然(環境)權利的主體地位,主權的行使也不得損害自然(環境)權利;世上沒有權利是沒有邊界的,經濟的權利必須跟自然(環境)權利保持平衡,在生態系統、地球邊界內,經濟的權利才得以享有,這樣的平衡、固守必須仰賴法律體系的有效保障,才能維繫永續的生命循環與人類自己的利益互惠;教育是為了改變「人法」的概念與價值,從根本改變法律的前提假設,限縮不當擴張與無限延伸的全球化與財產權的高牆。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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