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8期:曼谷會議後,巴黎協定規則書依舊混沌不明

狐狸與刺蝟專欄

大法官們的校園(下)
大法官開的這扇門,將不會迎來擁擠的訴訟事件,而是更開明、更和諧、更緊密的學校、學生的關係。
 
大法官們在釋字第684號(民國100年)中透露一個基本觀點,那就是:大學生也享有憲法保障的各種權利,如果權利受侵害也可提出行政爭訟。影響所及,除了學生的「身分權」外,學生的其他「學習權」、「言論自由權」、「財產權」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都可以延伸其法律保障的程度,舉凡學生的表現自由、課堂的分數評量、社團的組成與參與、網路言論的管理與限度等,都考驗著未來學校管理當局的應變能力。
  
教育部官員坦承,此號解釋所造成的衝擊,最大的是大專校院,其次是高中職及國中小。根據報導,教育部研擬的參考準則包括,各大學要在寒假期間檢視學則及校內各種法規,哪些涉及學生權益?學生申訴管道、受理單位及程序,是否充分讓學生知道?
 
不少大學希望教育部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列哪些項目學生可提申訴,教育部官員表示,大法官會議將這部分留給法院判決來確認,教育部無法訂出正面表列的申訴事項等。官員說:「制度(大法官釋憲)跑得太快,學校衝擊很大!」似乎頗有怨言,但無法改變事實。
 
事實上,大法官這號解釋真正造成衝擊的是教育體系的管理體制與思維。過去傳統的學校、學生間的關係,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上、下層級的順從上,管理制度相對僵化與呆板,學生經常有冤無處申,學校也以為這是可以奏效的管理行為,習以為常。
 
在新的法律關係下,學校的管理階層心態勢必要調整,管理作為要能以學生的基本權利保障為前提,如此一來,學生可以恢復「正常人」的角色,由法律「正常」的保護。學校當然也要開始「正常」的轉變自己的角色,更講求管理的效能與對話溝通的能力,不是訴諸宰制、威權而已,或許更能贏得學生的尊重,那麼大法官開的這扇門,將不會迎來擁擠的訴訟事件,而是更開明、更和諧、更緊密的學校、學生的關係。
 
可以預期,即使將來更開放救濟的管道,也不表示學生告學校的案件量會陡增,只是原本線性、單向的管理思維與模式肯定要積極的調適與因應。
 
我們國家當前的教育難題在於M型化的情形愈演愈烈,有些學校甚至還有生存問題。學生們在意的可能更多在於是否能受到良好的啟迪與學習,與學校之間建立一種相對正常合理的對待關係,而不是罔顧師生情誼,只想對學校體制給予毀滅性的衝撞或致命的一擊,一味爭取自己的權益。
 
司法的救濟並不是當務之急。教育主管當局對於大法官的解釋不必視為洪水猛獸,反而可以看做是調整管理思維與方法的良機。對於此號解釋,吾人應作如是觀。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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