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4期:注定失敗的環資部

狐狸與刺蝟專欄

尊重司法的真正意涵
所謂尊重司法,就是相信司法有其內在邏輯,可以導出理性下的正義,而此正義是否與社會觀感一致,並不是真正的重點。如果司法的判決、認定結果與政黨的表面正義不同,甚至價值出入很大, 那麼政黨及其依附的信徒是否還會尊重司法?
 
   馬英九前總統涉嫌洩密遭到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如所預期,立刻引來媒體的關注,政治效應有待觀察。本文則更為關心政治人物與司法的互動以及影響的程度,以此檢視司法的獨立與公眾的信任。
 
   威權時代,司法是政治的附庸,無法獨立,主要表現之一,就是法律對政治的豁免與無力。這樣的影響既深且遠,即使解除戒嚴,但是司法不能獨立的心理桎梏,依舊禁錮許多人的心靈。
 
   在整個司法改革歷史過程中,值得記上一筆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部分,本來以為可以石破天驚的賦予檢察總長獨立於行政體系、政治影響之外,發揮制衡與監督的司法力量,但是,實際的運作結果,令人大失所望。顯然,司法的改革與獨立,不是幾個條文的文字就可以底定,重點還是有沒有選對人、做對事。
 
   由於司法與政治的糾葛,司法改革不能只靠政治人物,尤其是壁壘分明、嚴重法盲的台灣政黨。政治人物對於司法或者任何的司法改革,都有自己的盤算與得失,短視近利的,當然等而下之。具有遠見的,起碼不能傷害司法,儘量放手,比如說讓檢察總長有空間施展作為, 前提當然是這位檢察總長本身經得起檢驗,不會向政治低頭。
 
   從陳水扁、馬英九到蔡英文兩黨的總統當選人都是法律人出身,外界期望他們大刀闊斧司法改革,但期望愈高,恐怕失望愈大。合理的要求具有國家治理高度的參選人尊重司法、謹慎發言,應該不為過。
 
   所謂尊重司法,就是相信司法有其內在邏輯,可以導出理性下的正義,而此正義是否與社會觀感一致,並不是真正的重點。如果司法的判決、認定結果與政黨的表面正義不同,甚至價值出入很大,那麼政黨及其依附的信徒是否還會尊重司法?這時候考驗才真正來臨。法治國家與民粹國家、獨裁國家的分野才開始顯現。
 
   邏輯上,司法的射程不可能指向所有案件,因此本身就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更何況,由於時間、地點、人物不同,案件處理的進度、力度、強度就可能不一樣。問題在於這樣的「選擇性辦案」是否有政治介入、司法人員的自甘墮落?還是尋常的司法事務?前者需要政治改革、公眾監督與選票制裁;後者則需要司法內部的自律,也要有一定的公眾監督機制。但同樣的公眾監督,在政治與司法兩方面,方法與內涵都有不同。
 
   為了追求司法獨立,台灣已經走了很多的彎曲道路。概念移植的過程沒有深究獨立所賴以生存的土壤,囫圇吞棗照單全收,也就容易全軍覆沒,脫離所謂獨立精神遠矣。司法不僅沒有應有的尊嚴,還是一個任人唾罵的角色,怎麼可能贏得公眾信任呢?沒有公眾的信任,又怎麼可能獨立根據法律、實踐正義呢?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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