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6期:2017空汙法修正評析—期許一個更好的空氣法治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官的顏色
       司法的問題或許不在顏色,而在於個別司法者對於個別案件的認定與評價有所不同,導致判決的結果經常有所差異,甚至變成不可預測。
 
       陳水扁前總統曾公開批評司法官百分之七、八十以上心中只有藍綠,不知他的根據為何。在台灣的政治對立氛圍下,司法真的只有藍天綠地,別無其他了嗎?果如此,問題可就大了。
 
       有關法官的政治色彩問題,司法院雖然有官方的反應,但司法實務界並沒有太多具體的回應。一個曾任國家領袖的人,對司法及司法官的批判,嚴重的話,足以影響該國的司法形象、甚至法律文化,誤導人民對司法的認知。當然,假如批評的人本身公信力不夠,影響自然也有限。
 
       不過,這件事卻讓人想到一個基本的法律推理與審判實務的問題。
 

       司法真的是價值中立的嗎?或者說司法真的是色盲嗎?個人的政治、社會立場真的不會左右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嗎?是否所有的司法裁判者,都有以結果為導向的現實或實用主義傾向?
 
       假如陳水扁的批評成立,司法反而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因為只問顏色,不問是非,結果自然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實務上,愈來愈多的事實顯示,司法的問題或許不在顏色,而在於個別司法者對於個別案件的認定與評價有所不同,導致判決的結果經常有所差異,甚至變成不可預測。
 
       其實,
一個真正的司法現實主義者,是沒有固定的政治信仰的,因為他主要是以法律為依歸。如果我們的司法者多數是現實主義的奉行者,而非單純的立法規則的遵循者,這個推論更能成立。過去曾有人認為只有聲稱是自由主義者的司法者,才可能有這個問題,或者他們更存在於目前的大法官之中。但是衡諸台灣司法的現況,也許這樣的問題更多的是隱藏在一般層級的司法體系之內,司法的可預測性愈來愈低,形成了另外的難題。
 
       一般公眾應該了解,司法除了依照規則調查事實、進行推理外,不管是像德沃金與波斯納那樣的原則論調,又或者是有限的政策實用論調,其
法律推理過程都多多少少是以結果為導向的。司法不可能僅僅只是墨守成規、一成不變,只照既定的規則辦事,儘管確定性是司法穩定社會的關鍵。個別不同的裁判,各有其論據與法律推理,並不保證其結果均屬一致。這樣的情況,似乎不存在藍或綠的思考。
 
       由此可知,陳水扁的批評尚嫌無據。我們反而要注意,如果個別法官以結果為導向的法律推理竟然造成判決的不可預測,那麼人們心中的正義圖像實在很難建立。即使司法者忠實的履行其職責,卻難獲得人民的認同。豈不是得不償失?!司法主事者對此應有所對策,不應一直拘泥在司法獨立的緊箍咒下,動彈不得,一無所成。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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