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6期:氣候調適、人權、原住民

法治觀察站

以原住民為核心的森林碳匯戰略
森林碳匯是淨零排放的樞紐

為加速化解氣候變遷造成的衝擊,各國競相提出淨零排放的政策,並以世紀中葉為時間界限,以避免發生氣候災難。

應注意的是,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不是不排放溫室氣體,而是排放量與吸收量相加為零達到平衡。溫室氣體種類繁多,有時習慣以占比最高的二氧化碳為代表,或稱為碳中和(Carbon Neutral)。

國發會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路徑」,規劃2050年自然碳匯-森林吸收22.5百萬噸碳(目前為21.4 Mt,約增加5.2%),工業碳匯-負排放技術,如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吸收40.2百萬噸碳(目前為零),達到淨零目標。

隨著減量持續進行,那些極高減量成本、很難再減下去的「艱困項目」,就必須要靠著自然碳匯或工業碳匯來吸收儲存。然而,2010年環保署、經濟部、國科會與國營事業台電、中油、中鋼已成立碳捕集及封存技術(CCS)策略聯盟,迄今距離規模商轉仍有距離。有別於工業碳匯的技術不確定,自然碳匯經營尚有厚植自然資本,投資自然等非碳效益,且與土地上居民關係密切,其重要性將會隨著淨零路徑推動而逐步增加。

森林碳匯議題,不應僅限於植樹造林、限於MRV方法學討論,就森林-台灣國土面積六成,最具代表性的土地利用型,普遍尚未思考其代表的社會意涵,僅將森林碳匯作為碳管理之工具,將其工具化而過度窄化其非碳效益,亦罕有法學與制度面討論。

事實上,就國家而言,森林的碳匯制度與法律是一個國家梳理自然資源主權意義與價值的契機,更是邁向「深層公平」社會階段的象徵。因為這個過程將碰觸作為自然資源主權重要組成部分的森林(樹木)在氣候變遷時代所涉及的碳意義與碳價值;也會觸碰與森林緊密聯繫的社會關係,包括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更會碰觸森林與整個國家發展所需的物質基礎,決定世代永續的體質與條件。

森林碳匯具獨特性但充滿不正義

森林碳匯治理的困境,涉及自然資源主權與內部分配,因為其主體是森林與其依附的土地資源,是談土地,是談自然資源,是談自然資源權利。在國際法語境下,跟主權與未來世代福祉相連結,例如聯合國大會1962年通過之《天然資源永久主權》決議 ,第一條即為「各國人民及各民族行使其對自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必須為其國家的發展著想,並以關係國人民的福利為依歸」。

作為陸域自然資源的主要象徵,森林有其特殊地位。多數國家以國家控制與擁有(國、公有)森林為主,是高度國有化的典型,臺灣也不例外,森林權屬93%為國公有林。

少部分國家,例如肯亞憲法,將權利「下放」到地方政府,甚至是社區、非政府組織、學校等,但仍僅有非常少的國家正式承認原住民或社區居民的森林資源權利。例如,2021年權利和資源倡議(RRI)與加拿大麥基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回顧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擁有全球近7成的熱帶森林的31個國家制度,只有3個國家(衣索比亞、秘魯、剛果共和國)明確承認社區擁有,或指定用於社區的森林碳權利。

這樣的結果不令人意外,因為在國家高度控管下,森林治理很容易朝向行政高權傾斜,似乎只有政府的身影,而沒有人民、沒有世代、沒有權利等空間。這意味著,以森林為棲息的其他生物以及依靠森林維生的社群(主要是原住民族與在地居民),都處在一種不知承擔何種法律義務與責任的茫然,更可能處在一種動輒得咎或者對己不利的法律空隙之中。

在南北國家的氣候談判中,有關富國對窮國的資金允諾一直都呈現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偏私」現象,窮國很少受益。形成新的一種「氣候隔離」現象,讓窮國的處境更加艱難。

同樣的情形,也會發生在國內,擁有資源者,如沒有意識到國內不同群體於森林治理框下的處遇(如原住民族,可能因歷史、文化而被抽離森林環境),形成一種治理資源與惠益分享的形式,很難從國家的森林(碳匯),進化到人民的森林(碳匯),也很難進行創新的森林碳匯法制工作(不只是討論碳匯計算方法學)。

原住民的森林碳匯潛力面臨多重障礙

全台森林面積超過210萬公頃,但根據2020年林務局調查,臺灣本島具「生產性私有林」屬於原住民保留地林地(含設定地上權)僅6.5萬公頃。

這些土地分散於全台,且多位於各類土地利用與環境保護法令管制之地區,例如已放領之12.9萬公頃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中,有約一半6.2萬公頃,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除此之外,尚有《國安法》第6條、第31條「山地管制區」制度等「人車」限制法規,包含《國家公園法》第19條申請入園許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申請自然保留區進入許可;《森林法》子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申請自然保護區進入許可等規定,或者是《森林法》子法《森林保護辦法》第4條第1項所提,森林區域得得設管制站或柵門等限制規定。

而在(1)《國土計畫法》、都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土地利用管制;(2)環境關連法規對於土地之限制使用;(3)《國安法》與關連法規之人車限制,(4)具生產力森林等多重限制下,原住民森林碳匯的發展困難重重。

政府承諾的原住民傳統領域劃設與原住民保留地放領作業緩慢,且毫無規劃,似已違反國家的積極義務。

導入轉型正義視野於森林碳匯

除了以「個人所有權」為基礎之原住民保留地討論外。另外一個重要課題是原住民集體土地權利,以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議題。

討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其重要意義,例如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UN-REDD+計畫,認為擴大原住民和當地社區集體權屬保障(collective tenure security)對於減緩毀林與相關碳排放有著強關聯性,且具成本效益;鼓勵加強政治承諾與跨部門合作,透過採用有利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證明,強調推進集體權屬權利對改善土地和森林治理是必要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曾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系及中國地理學會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計畫成果GIS資料庫,於民國100年初步彙整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總面積概估約179萬公頃。然而,避免政治爭議,原民會後續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108至112年)」,特別強調目前公告調查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僅是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歷史之生活領域所進行之劃設作業,僅作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之適用範圍,並不涉及土地權利變動。

迄今仍未定論之原住民傳統領域權利安排,以及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的未分配原住民保留地,如何成為森林碳匯與原住民碳林業經營場域?如何發展以原住民和社區為基礎的自然資源管理(Community-base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CBNRM)模式?所產生的氣候利益如何惠益共享?是目前政府氣候政策尚未碰觸,但為「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變遷取徑」(human-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climate change)的 重要課題,也是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REDD+機制的核心要素,有待相關法制建構。

森林碳匯是基於土地,國家不能遺忘取得土地的歷史,甚至壟斷自然資源及其惠益。森林裡累積了歷史上太多的不平等,從森林碳匯開始討論原住民族發展,或許是平衡《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處理到民國34年8月15日,無法回應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突破之舉。以穿越過去、生長於現在,茁壯於未來的森林碳匯補其不足,在氣候時代下,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