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6期:氣候調適、人權、原住民

狐狸與刺蝟

​不投降主義及憲法主義
倡議之外的隱憂

最近「不投降承諾書」在媒體上得到不少關注,雖然掀起的波瀾不大,但好似一股隱流,沖洗著譟動不安的心靈,什麼時候會變成檢視忠誠與否的大纛?亦頗堪憂。

不投降承諾書是民間團體發起的倡議,就像其他各式各樣的倡議一樣,在代議民主不彰的年代,每在選舉時,總會浮上檯面,倡議難以成真,選後一切又回歸從前,「一切照舊」。按理,這類倡議鮮少成為政治議程的一部分,除非張力到達類似公投或法案的程度,否則見怪不怪,就是民主的多元意見常態。

談論不投降承諾書的背景,就不得不觸及當前台灣法治的紊亂與憲法最高性的淪喪,這是令人不安的發展,也是民主體制下,法治退位的不祥徵兆。

所謂投降主義,維基百科上的說明,是指衝突和糾紛中,無原則地放棄己方集團的利益,向敵對集團沒有底線地遷就與妥協,放棄與敵對集團進行鬥爭的主張和思想。投降主義和一般尋求接觸和談判解決糾紛的妥協主義的區別在於,妥協政策設置了妥協的底線,即核心利益,而投降主義可以無條件的承諾敵對集團的要求,以避免對敵對集團發生激烈鬥爭。

這裡有許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敵』、『無原則』、『放棄』、『無底線的遷就與妥協』『談判』、『鬥爭』、『主張』、『核心利益』等。

其實,投降的語意分歧,涉及的範圍甚廣。作為名詞,投降可能是一種正式的文書,割讓、捨棄特定領土、權利、利益等;作為動詞,投降更為多義,可能指涉意志的消極(沉)、軍事與政治上的臣服、放棄佔領與管領的主張、削弱或中(終)止原有的訴求、從抵抗到接受、從否定到肯定等。

憲法最高性的淪喪

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第63條也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宣戰與媾和之權力專屬總統,且須經立法院審議。宣戰固不待言,媾和者,依照國語辭典的解釋,是指交戰雙方達成和議,停止戰爭。亦即,先有戰爭,後有和議。

台灣的現狀廣為周知的是,我們從日據(治)、國民政府遷台、兩岸軍事對峙、台灣宣佈戒嚴、解除戒嚴、民主憲政在台灣落實、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形成、中國世界工廠、和平崛起、美中對抗、台灣從九二共識到一邊一國,俄烏戰爭、歐洲能源危機、美國兩黨政治惡化,所有環繞在台灣周遭的情勢都還在發展。

解除戒嚴即為回歸「正常法治」,而法治之最高者為憲法。解嚴後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這是現行憲法的明文意旨,嚴格講,所謂「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究何所指?也可能會有不同的情勢判斷,但方向是明確的。

也因此,在不投降承諾書成為選舉的識別標誌時,就有人另提「不台獨承諾書」以為反制,一來一往,其實反應的正是面對憲法的不同態度與立場,以及對於憲法的不同判斷與解讀所致的結果。

儘管理性也可能帶來暴力與極權,但作為法治規範層級最高位階的憲法無法正解台灣當前的處境,諸如所謂海峽中線是不是領土邊界?中共軍機跨越中線是不是領土侵略?在台灣周邊軍演是不是一種宣戰?無人機在外島出沒是屬於什麼樣的行動?等等新興的議題,以及既有的兩岸經貿與民間交流秩序在法治上的意義與價值,都無法在憲法的共識下及時獲得昭公信的判斷與解讀,上述讓人焦躁不定的浮動,充滿危險性,也將會繼續干擾並影響各方的反應與對策。

不投降承諾書的倡議,或認為中華民國為名的憲法不足以代表當前的民意,希望以新憲取而代之。在此之前,揭櫫國家統一的現行憲法事實凍結,成為另類的非憲體制,也是另類的回歸特殊體制,無戒嚴令形式的思想框限,以一人、一黨、一族群之判準為依歸。

著重解嚴後的憲政秩序與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文本的,會以為在總統尚未宣戰、立法院尚未形成宣戰案的決議之前,台灣是以「國家統一」為方向,且以「中華民國」為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另一個中國彼此競合。事實上,為因應憲法所定的兩岸關係,作為相互不隸屬的兩個治權區域,政府制訂「兩岸『真正名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言: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中國大陸在這樣的法治背景下,也相應的服膺現實,一定程度的承認分治的事實。

駐日代表、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就曾主張以「憲法一中」作為論述,且認為「不尊重憲法,台灣社會就無法進步」。

不投降與遵守憲法本無矛盾

究其實,「不投降」與「遵守憲法」本質上本無矛盾,遵守憲法,就沒有投降問題;遵守憲法,就有機會促進和平,這樣彼此相容的概念與作為,卻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下,成為對立的兩端,而抹除了共同的基礎,那就是有法治最高性的憲法在國家的方向上遭到擱置。不投降從民心,遵守憲法從體制,民心與體制是一體的兩面,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即使是因應特殊情況的非常時期或戰爭時期),民意的最大公約數,才能在正常的民主環境下加以形塑,才能最大限度的團結所有人民,成為國家應對不同形勢挑戰的堅定後盾。

不投降承諾的定性似在於政治的辨識,面對「強敵」之「惡意」與「惡行」,展現對於台灣的忠誠,甚至以死士形象塑造堅貞,即便如此,顯然亦無必要捨棄「憲法基礎與共識」。甚且,如果多數人不在意憲法,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處理兩岸人民民、刑、商事、行政等事務的依據,兩岸之間即無交流之準則與糾紛解決的機制。除了政治與軍事的動員之外,兩岸經貿以及人民之間的互動密實而穩固,法治的需求更甚於其他,這對於兩岸的政府與百姓而言,可謂殊途同歸。

如果在台灣的憲政秩序,包括政黨競爭與民主選舉,都沒有憲法作為最高的規範指引,那麼社會的破毀就將成為必然,遑論因應真正挑釁與戰事的來臨。

在憲法下的宣戰與媾和是國家的急迫且特殊處境,憲法授權總統為其決定。在此之前的內部凝聚,尤其是兩岸分治之現實下,更需要總統審視客觀形勢,依循憲法的引導,化解歧見,異中求同,使台灣不同意見的各界,在面對各種不確定的國內外因素的衝擊時,得以團結在最大的內部共識之下,克服橫亙在眼前的各種迫切危機。中共軍演以來,只見政黨撕裂依舊,未聞政黨會商尋求共識,豈不讓人擔憂?不投降承諾書或者不台獨承諾書之類的倡議,就是相互辯證的過程,如果循著憲法的光走去,或許還是可以找到簡單而深刻的智慧,利人民,保生存,也或許可以更加自我節制與寬容,化解諸多擺在眼前的暴戾之氣與光怪陸離吧。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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