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3期:三十年之夢

狐狸與刺蝟

回溯環境法的一場逆旅
法律的歷史「源遠流長」,養分充沛。而比法律之歷史更長的「自然環境」,在近代的科學觀之下,也漸為人所知。

相對於這樣的背景,環境『法』似乎並無一種歷史的靠岸,在那源遠流長的歷史長河中,只能依靠別的法律分支,例如公法,依據衝擊的程度,設定人類各種排放的標準的一種「管制性法律」。

環境『法』的這種歷史斷裂、缺憾,貫穿在整個人類的歷史,幾乎與人法的長度一致,人法有多長,環境『法』就有多短。

環境『法』哪有什麼「歷史」?即使羅馬法、猶太法「有過」一些「環境」的規定,似乎也難以定義其為環境「法」的歷史根源。即使秦始皇曾經廣植樹木,都難以斷定那就是環境「法」的根源。

沒有歷史就沒有共同的思想基礎,也失去爭論的素材,簡單講,就比較沒有根,屬於其他人法的根。為環境『法』刨根,像極了一場「逆旅」,重新回溯在歷史上缺席的「環境思想」,進而轉化成「新的法律根源」的過程。例如,對於「公地」的歷史演進與法律的關係,就是跟環境法律與環境倫理密不可分的一道命題。

環境的歷史是環境變遷與演進的歷史,但從古到今,卻少有法律、不是以人法、以人為本位而設計的那種法律。

「環境法」應該有其自己的根源,有自己尋根溯源的過程。

法律無史,誰信?歷史對法律而言,意味什麼?有何特殊意義與價值?

社會變化無窮且迅速,法律沒有以一應萬這樣的能耐,所以,新興的法律愈來愈多,都不是以「歷史」為憑藉。

社會變化並不是表示沒有過去,正因為過去的樣態無法適應、處理現在的問題,所以,法律必須回應。

環境法既是新興的法律,是陽光底下的新鮮事,卻也有其積累的社會事實,究竟「過去」對環境法而言,扮演什麼樣的作用?環境法的根源如果不是基於「歷史」,那會是什麼?

法律的「歷史」既是論證也是爭辯的起源,但環境法沒有這樣的「歷史」,無可爭辯、也無法藉此論證的那個起源。法律有一種文化,引述歷史(過去曾有過的事實)在法律的論證過程是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環境法既無此種植根於判例、憲法或財產法的論述,在法律的汪洋之中,豈不有如浮萍一般的無根?憲法與財產之爭論一直是「當前環境法糾結不清」的環節,無此「歷史資源」的環境法,能從中得出什麼花朵或果實?這是不是意味著環境法既無傳統法律的根源,或應另闢蹊徑?或者,環境法自有其與傳統法律不同的根源?只是尚未被傳統法律發現?

環境無『法』,或者,沒有當前的一些「環境法特徵」,是不是意味著環境法與歷史是斷裂的?道法自然,或者,對天的崇敬,何以無法成為「當代環境法」的養分?整個人類的「法律史」,幾乎與自然環境無涉,這樣的「消極事實」,或者「負面歷史」,如果就是環境法的「過去」,那麼,人們要如何面對這樣「沒有歷史」的「新興法律」領域?是不是環境法的「無史」,就是「環境只有倫理」的寫照,環境所需要的法律及其思想(廣義環境法及其體系支撐),只能當下探求,而無法向後追索?西方判例法傳統對待環境侵擾有普通法作為依據,中國或東方則以「環境倫理」,或另一種極端的刑罰待之。孰優孰劣?尚待論證。

環境『法』的新史,必然是多重意義的,不全然耽溺於過往,更投向可預見的未來。

奇妙的是,環境法的溯源者,同時是現實意義上的奠基者。

環境「法」在某個意義上,既不能完全脫離人法的傳統—環繞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延展的歷史論辯之中,也無法自免於法律的(主要是實證的)的權威及其實踐。卻也要自覺的不能一直耽溺於此。環境「法」的歷史根源與人法重疊,只是尚待挖掘,並賦予重新的意義。

近代環境「法」的歷史離不開帝國與殖民主義,被「轉型正義」的例子並不多見。傳統法制史的考察並不涵蓋「環境」的,自然「法律」之啟迪相對有限。整個「法律」之發展與所處的環境脫勾的結果,就是環境法「無史」的現象,然而,就反思人法的時代弊病而言,這樣的「無史」恐勝於有史了,是另類的無聲勝有聲了。那被闕漏的一大塊,即使從資本主義的角度而言,也不應該忽略對於資本取得之基礎—自然資源這樣的物質資本,卻完全沒有相應的「法律」均衡其利用,欠缺環境史觀的傳統法制,毫無環境節制思想的資本主義,兩相結合孕育出近代人類的「發展」,顯然是一樁人類歷史的醜聞了。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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