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8期:環境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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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淨零碳排路徑的隱憂
為推動2050年淨零碳排,國發會主委龔明鑫18日表示,三月將提出台灣淨零碳排路徑圖。但國發會所提路徑,能否作為高碳台灣轉型依據?讓人擔憂。

缺少氣候變遷因應法授權的國發會

以全球第一個立法明訂減碳目標的英國氣候變遷法為例,英國氣候法創建獨立於行政機構之氣候變遷委員會(Climate Change Committee, CCC),擁有法定職權包含:2050年目標、碳預算、國際海空運排放等之建議,政府碳預算執行進度監督並向國會報告等,以碳預算編制之法定職權,作為實現淨零路徑之核心工具。

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由具備能源、經濟或科技背景之學者或專家等八位專家組成,另有調適委員會五位專家協助[1],在整合學術單位、企業團體與公眾意見下,負責向能源暨氣候變遷部(DECC)提出碳預算建議,DECC續依委員會建議及各部門意見向國會提交碳預算,碳預算經國會通過後,以命令方式公布。

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包含減碳委員會和適應委員會,各由五至八名獨立的高級專家組成,由國家政府任命,最多任期兩屆, 每屆四年或五年。委員會成員的任務是以專業、公正和客觀的方式工作,採用以證據為導向 的方法,避免利益衝突。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代表其所屬機構。

預算期間委員會除向國會提交年度碳預算執行報告(獨立第三方),監督碳預算目標執行狀況外,並視需要提供碳預算目標調整建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委員會提供意見。

英國氣候法設計的委員會是獨立於行政機關,客觀且基於科學的外部機制,其所行事務有其法源依據。惟國發會既非現行溫管法權責機關,亦非環保署刻正擬訂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跨部門協調單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發會所行事務,到底有沒有效力?恐怕只是過渡性安排,妾身不明。待氣候因應法通過後,淨零路徑之規劃及內涵需重新入法。

淨零路徑達成仰賴碳預算制度落實,且做更遠期規劃

2015年溫管法制定時,台灣訂有溫室氣體排放量上限,期透過五年一期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達成,雖有碳預算的形(仍相差甚遠),但並未掌握到碳預算的實。國發會最新公告之「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更完全沒有總碳排放、階段管制與碳預算內容,整體思維並未因氣候法治到來而有改變。英國淨零路徑與碳預算制定,經過獨立機構、行政、立法程序,台灣只有國發會一關,如國發會沒有更敏銳的氣候意識,將事倍功半。

在目前台灣碳預算框架,最大的缺憾是缺少可資驗證的(外部)查核機制。然而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於完成碳預算制定後,管考挑戰才剛要開始。

碳預算施行期間,減碳委員會管考機制包含:(1)每年3月31日前向政府提交,包含年度排放統計數據與淨碳會計帳資料,之年度排放報告(Annual statement of emissions)[2];(2)7月15日前向國會提交,減量目標達成進度與其間英國政府減量行動之進度報告(Progress Report to Parliament);(3)而政府須於同年10月15日前針對進度報告進行回應。

碳預算施行期結束後,減碳委員會則要進行總結報告(Final statement for the X Carbon Budget period),彙整該施行期間政府所做之努力,實際排放狀況與淨碳會計帳資料。如果淨碳會計帳超過碳預算,則要求政府盡快向國會提出有關未來預算期間「彌補」超額排放量之計畫與政策報告。

至於調適委員會,則是在碳預算之外,提出氣候變遷風險報告,與調適進度報告等,作為碳預算行動之對應參考。

而當碳預算制度開始實施後,碳預算規劃編制將加速,以便提早公布往後各期碳預算內容,提供足夠長期且穩定的政策指導,以利社會與產業調適。目前英國最新之第六次碳預算,係於2020年底公告,並自2033-37 年實施,足足提早12年公布。

由於英國是內閣制國家,閣員必定是上議院或下議院的議員兼任,較有利於立法與行政結合,進行國家長期規劃,但並不影響建立一套橫跨獨立機構、行政到立法機關間的管考機制。這種親而不近,堅持落實碳預算管考機制以成就大目標,是英國氣候績效亮眼的原因之一。

建立淨零碳排路徑與碳預算編製原則,乃重中之重

碳預算可簡單理解為家庭收支,碳視為可動用資產,隨著淨零排放路徑而逐漸降低,不超支是最終目標。在此前提下,進行部門碳排放量分析、統計,舊的政策要檢討,新的政策要先評估,將碳排增減作為政策擬定「要素」。諸如法定目標、國際趨勢、科學及碳科技發展,環境、經濟、社會與財政間如何權衡等,建立氣候治理原則,以利相關政策評斷。

碳預算更不只限於減少碳排放(節流),還包含增加可吸收或儲存碳的碳匯(開源);相較於仍未普及之碳捕捉、封存與再利用技術,自然碳匯(森林、土壤、濕地)等立即可行,且可同時達到維護自然環境,獲得雙重效益的氣候方案,越來越受重視。而這類依附於樹木、土地「實體」的自然碳匯衍生之碳權,不應與工業減碳取得之排放額度等價視之,政府相關部門的這種氣候治理上位思考,目前仍相當欠缺。

近期台北市已預告修訂「台北市因應氣候變遷碳中和管理自治條例」,明定2050淨零目標並導入碳預算制度,各機關需提出碳預算送議會備查,深具企圖心。如每個城市淨零,理論上台灣當然更可以接近淨零,但在氣候政策長期重中央(能源開發)輕地方,中央政府淨收入占全國收入高達72%的情況下,授予地方更多資源,甚至修訂「具有碳視野的新型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國發會提出淨零路徑時需衡量之課題。

預算即法律。國發會所提之淨零碳排路徑如果沒有碳預算的基礎,參酌年度淨排放資料與排放額度借、貸情形,建立淨碳會計帳(net carbon account)衡量碳預算施行情況,要求每項重大政策提出前進行碳排現況與衝擊分析,就無法與規劃之各類政策、經費預算勾稽;果如此,國發會的淨零碳排路徑,就更名不正言不順,急就章的拼湊,前途令人擔憂。

備註:本文部分內容刊登於111年1月2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國發會淨零碳排路徑的隱憂」: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060674。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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