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7期:化石燃料與法律對應

汪洋中的一滴水

永續視野下的法律確定性與不確定性
法律難以理解?

即使是學習法律的人,也很難定義法律到底是什麼。

就像人們處於時間之內,卻不識時間為何物。愈是簡單的事物愈難以正確或精確捕捉其真義。法律在此範圍之內蹣跚學步,處處定義,卻也無時無刻不逸脫於定義之外。

法律到底是誕生於立法者之手?還是歷史?抑或,法律早在所有的人心裡萌芽?甚至,法律其實與自然同在?

這種不切實際的追問,真能滋潤法律的生命,助其永續?

關於法律的起源,再怎麼汗牛充棟,仍無法得出讓人滿意的解答。無法被準確定義的法律,真的可以長出正義之花朵?如同法律本身所宣稱的那樣的目的?

同為法律,所指涉的不僅不一定相同,有時甚至還相互齟齬。法律存在於各種關係、物質條件、道德倫理、科學、藝術、人文,自然與人為兼具,覆蓋範圍甚廣,力度不一,效果更是千差萬別。

我們都知道飲水思源,也知道吃水果要拜樹頭。換言之,我們都接受環境是有價值的,經濟價值之外,更有精神價值。

既身而為人,不免都帶有「以人為中心」的價值傾向,這無可厚非。但『人』的概念幾經演化,所謂以『人』為中心,也未嘗不能與其他「生態中心」、「深層生態」、「生物中心」的概念重疊,至少是一部分的重疊,而成為一個新的『人』。

「環境」在人類歷史上首次登上舞台,成為人類重要事務的時間並不長。在二十世紀中葉之前的所有科學家、哲學家、人文藝術家,如果涉獵「環境」、「自然」,都可說是鳳毛鱗爪,領先時代太遠。

現在這個階段,像極了西方文藝復興時期,那一次是人性的啟蒙,這一次是人性的復甦,是一起拯救地球、拯救自己。

自然是最偉大的立法者,可惜,人類的立法者經常遺忘自然的教誨。人就是太自負了,忘了怎麼更好的扮演好自己,其實只要有一丁點的尊重自然就可以。

確定性與不確定性之辨

在真實的世界裡,法律給人什麼印象?如果法律初一十五不一樣,也就是法律充滿了不確定性,那樣的法律會給人不安定的感覺,甚至有點恐怖。如果確定性是法律的特徵之一,另外的問題是,確定性又是什麼概念?是多大程度的確定性?所以,法律的確定性講的是明確性,法律要明確,關於構成要件,關於法律效果。也因此,法律常需要不斷的進行定義,框架(限)文字的指涉範圍(力度)。問題是:這樣的法律真的就是好的法律了嗎?這又涉及到法律的形與法律的實之間的差別。

確定性可說是一種「不需要進一步解釋或判斷」的描述,基本上是「唯一正解」的,別無其他可能;即便用法之人,包括行政官員或司法人員,在不同的時刻、不同的情境下,都不會有其他解釋。不確定性則可視為以上特性之相反。從語言的歧義性以及現實生活的多樣性,法律的不確定性似乎比確定性更接近真實,也更反應人性。力求明確的法律語句,是為了在最大限度內不產生違背立法本旨的解釋,也是避免法律因人而異,以人解法。法律的確定性不是為了固守一方,堅持己見。

確定性的追求是法律的一大特點,基於人權,基於形塑可接受的秩序。確定性的優點太多了,包括一致、可預測、簡單等。但如何讓這些優點真正成為有助於社會公平、有助於正義的彰顯、有利於世代永續?恐怕是確定性更為重要的考量。想像成千上萬的「確定」法律本身成為一個複雜的系統,那些具有「確定性」的法律彼此之間干擾、矛盾、錯亂,使法律成為不具韌性的一種剛性規範,那麼上述確定性的優點:一致、可預測、簡單等,是不是還成立?可見,從系統的角度觀察,確定性本身依舊不是那麼確定,連法官、官員都無法毫無阻礙的「明確」適用法律。

明確性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刑法領域,比較耳熟能詳的是「罪刑法定主義」。為了保障人權,要定一個人的罪,必須法律有明文,且構成要件明確,以免隨意入人於罪,喪失保障人權之要旨。在民事領域,基於契約自由,民事關係的兩方或多方關係有一定的平等基礎,彼此權利義務如果不明確容易引起爭端,但契約內容常常有待解釋,也不是不能理解之事。在行政領域則有「授權明確」原則之適用,也就是法律本身不處理細節,而授權由行政機關制訂之內容必須明確,以免取得授權之行政機構濫權,侵害人民的權益。

換言之,在法律的各個領域中,除了行政機關的授權明確性之外,「確定性」似乎並非法律的本質要求。並且,這裡的「確定性」,並不是一種「事物本質」的明確性,而是法律內容的相對清晰以及行政權力的節制。這是不是寓意著法律其實充滿不確定性?是一門解釋勝於明文規定的學科?也正因如此,更彰顯法律之價值?

所謂法律的確定性,指的是法律的內容不能空泛而模糊,否則無法據以執行。這樣的確定性,到底是什麼意思?確定到什麼程度?人民閱讀法律,如果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意旨,不知道法律的效果,這樣的法律將使人民無所適從。這樣的基本要求,既有對權威機關的限制,也有個體間彼此平等關係的制衡作用。

大家應該都同意,法律之可用,繫於條文之可理解、清楚、可預測。這樣的文字有其彼此關聯的層次。儘管都是白話文,但是法律條文常有庶民與專業之別,有其語法結構,有草擬文字的用心程度,同樣的條文、同樣的文字,甚至有時會得出不同的結果,此為法律給人的印象,有賴各種解釋,包括行政與司法的解釋。理解、清楚、可預測是不是就等於是「確定」?大有疑問。

確定性或許反而會限縮於法律的效果,既然是實定法,那麼法律的權利與責任就應該是明確的,不會因人而異。但是,即使是這樣的範疇,「確定性」依舊是一件擾人的事。以交易為例,交易的意思、交易的人、交易的標的物,甚至時間、地點等要素應該都要明確,這是自明之理,但是有關交易的程序、干擾的因素、引發責任之判斷等,則並非隻字片語即可涵蓋一切情況,故一旦遇到糾紛,就要有裁決機制。

因此,說到「確定性」,幾乎可以「確定」是一個不可能獲致法律上一致見解的概念。「確定性」必須以一般正常人的標準進行一些校正(準),包括文字與社會情況的連結。在不同領域的「確定性」表徵不同,什麼是可用、可理解、清晰、可預測,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解釋,對責任與法律效果的判斷也會有差異。

法律的確定性不僅牽涉條文本身,還延伸到適用條文的程序與過程,例如起訴、判決,是否有不當的力量介入,而影響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性」。就此而言,司法的裁決的確定性要求,可能更甚於條文本身的確定性要求。法律的確定性與法律的合法性基礎相互聯繫,以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就是這個道理。司法裁決的確定性是為了司法的公正,並不代表司法援引的法律本身是「確定的」,如果是確定的法律,還會有裁決的公正問題嗎?

確定性的追求反而蘊藏著法律不確定的本質?

相對於確定性,法律的不確定性也不是一種毫無邊際的漫思遐想。他是有限度的,有一定的範圍與可能性,供適用法律的人考慮。這個有限度的範圍與可能性可能提供了一種非一致的、不一定完全可測的標準或一種路徑,衡量不同的因素,最後做出決定。這樣的法律系統可能一樣有意向明確的解釋,卻附有但書,允許例外,可以追索其脈絡與意涵,而非任人恣意的例外。

如此,是不是意味著:在看似不確定之中的法律,在一些標準與路徑的指引下,亦可達到一致與可預測的結果?一樣是以規則為導向,並且可以控制那些例外所造成的社會與環境風險?甚至降低成本?不確定性固然給人一種可能是相對武斷、而不是依照一定的規則的印象,但他的價值依舊十分明顯,並且不一定會違反法律的目的---正義的求索。

法律的確定性與自然環境的關係

法律的確定性在觸及法律與自然環境的關係時必然會產生諸多障礙。一方面自然環境的入法究竟是以何種地位?為了何種目的而入法?入法之後的表述,如何形成可用、可理解、清楚、可預測的文字?成為人們望之即知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自然環境引發之情況?

人類理解自然環境的重要性,故常將之入法。森林、河川、溼地、海洋、海岸,甚至動物、鳥類等保護,也已經成為法律之常客。姑且不論這樣的「碎片化」立法模式除了各自為政,彼此脫節之外,在法律的適用上,有多少明確性可言?而環境法的部門化如果加上明確性的要求,究竟是利還是弊?都是極為困擾的事。為了健康而管控空氣污染,但是方法是什麼?理論上減少或防免污染之源頭很重要,也就是如何增加清淨空氣的環境品質,除了減少排汙之外,還可以綠化增加供氧、甚至也可以排除造成污染的源頭之類。

空汙法可以處理排放源的排放標準,也可以做到減少排放源的產生,例如工廠減少運作,機動車輛減少核發執照等。但空汙法顯然無法考慮都市的植栽與動線,也無法審酌都市的道路、住宅、甚至商業規劃的需要。於是,為了治本,解決空汙光是依賴空汙法還不夠,還要假外求,探索造成空汙源頭的相關法律。這樣的脈絡以及相互關聯,正是法律明確性與「整體環境需求」之間的矛盾。個別法律的明確性,竟造成整體環境的惡化,其來有自。

法律應該超越確定與不確定性之侷限

從科學的角度講,法律的「確定性」是一種奢求,即便是科學,得以『確定』之事也是少之又少。或許這也是民法第1184條的孝順條款,『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雖然其內涵有所差別,但卻是相對確定之條款,蓋人人皆不反對此一條文,或譏為道德語言,卻有無比之確定性。可見,法律導入價值明確,但文字或結構相對不確定性之內容,應無礙於規範之形成及運用,以更長的時間尺度而言,所謂「確定性」之要求也不一定不能顯現。

畢竟,此一人之確定可能是彼他人之疑惑;此一人之偏好也可能為彼他人所峻拒;十七、八世紀,甚至更早之前的自然法信念到了今天自由民主的社會,乃至專制集權的社會,實定法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的主流,但實定法之外的「自然法」或價值理念即使有所不同,卻仍然存在於一般人的心中;如著名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確定性一般來講都是假象,寄託於假象不應該是人類的宿命。』(Certainty generally is illusion, and repose is not the destiny of man.)法律是中立的,具有其本然的樣貌,不對千千萬萬個不同事實情狀採取先入為主的立場,就是法律應該具備的樣子,不管稱之為確定或不確定。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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