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7期:化石燃料與法律對應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化石燃料與法律對應
背景概述

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油頁岩、瀝青、焦油砂、重油等。各有不同的物理、化學成分,是從太古宙(40-25億年前)以來地質形成的結果,富含碳的成分。化石燃料屬於耗竭能源,消耗速度遠高於生成速度,自然界吸收能力不及其排放速度之一半,是工業革命以來加速全球變暖的因素之一。為減緩暖化的速度,控制化石燃料成為當前世界最迫切的問題。

屢屢讓人怵目驚心的氣候狀態幾乎可說每日都是「史無前例」,過去未曾見過的人為氣候變遷影響整個地球上的所有人,要達成巴黎協定的目標,就不能不處理化石燃料的問題。這個遲來的覺醒,讓很多人不適應,更造成許多國家政策無法轉身,但同時也昭告世人,誰調適的快,誰就會有更好的生存發展。

直接取消化石燃料或許最快,但顯然不切實際。這不是今天關廠、明天就沒事,還涉及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所有的基礎建設。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依賴化石燃料所建立起來的經濟發展模式不會一夕成為廢墟,過去那種切割、孤立的法律設計也明顯的不敷使用,需要改變。

在法律上,化石燃料相關的法律光譜大致上有氣候法、人權法、投資法等(僅是列舉,當然不只這些)。如果減少、去除化石燃料需要法律的轉型,那麼既有的再生能源法、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都可定義為氣候轉型的法律,與現行的化石燃料相關的法治並立且必然有所扞格。

化石燃料是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簡稱,包括上述幾種類型,是造成全球碳排超過四分之三以上的最大來源。允許化石燃料之開採或持續使用化石燃料,必然無法達成巴黎協定世紀末不增溫2度的目標,更不要講無法達成1.5度的目標。光是要達成2度的目標,目前存量的石油至少有三分之一、天然氣至少有一半、煤至少有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必須「留在地底下」,不能再開採利用。如果要達成1.5度的目標,那石油至少要保留58%以上、天然氣要保留59%以上、煤要保留89%以上在地下,不能開採。這對擁有這些天然資源的國家、企業與人民之衝擊之大,殆可想見。據估計,在2019年全球用於許可、授權化石燃料開採與利用的稅、補貼達4680億美金。

在此情勢下,治理全球暖化的國際對應通常是從需求端出發,所擬定的氣候政策會專注在提高再生能源替代(新的補貼與低碳技術)、碳定價(全面性的檢視減少碳排的所有基礎設施與作為)、能源效率等。畢竟這樣的取徑不會直接與生產端發生齟齬,所以,長期以來國際氣候談判鮮少從供給端檢視,其相關的問題也就被忽略了。

從能源來源的角度,國家尺度的法律主要出現在進口與出口,涉及能源貿易與安全。進口能源的國家既無生產的條件,就談不上供給方面的法律回應。因此,在討論化石燃料的供給問題時,國際法就扮演重要的角色。包括融資上的延期償付或禁止、限制新的化石產業的設置(主要是外人投資或本國開發)、課徵煤礦、石油與天然氣的出口稅、取消各該補貼等。

國際法在供給方面的作法是從新增油氣煤的禁止許可開採著手,已經有成功的例子,雖有助於形塑新的「反化石燃料」的法律規範,但並非普遍適用的法則。既有的油氣煤開採依舊以貿易的型態存在,油氣煤並未被視為有害物質,也沒有公約(包括化學物質管制相關公約)加以禁止,現實上,這也是很多國家(油氣煤)進口國生存與發展的命脈,一旦取消或貿易禁運,就會有生存與發展的危機。國際法就此而言,反而要未雨綢繆妥為因應,以保障那些進口化石燃料國家的「信賴」與「脆弱」。

對政府而言,面對這樣的艱困轉型(尤其是依賴化石燃料發展的國家),既能遠離高碳的枷鎖,又要創造低碳的榮景,就應該從供給端考慮國家的氣候政策。不管是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公正轉型」,或者基礎設施的轉換都應該預先考量。貝里斯、哥斯大黎加、丹麥、法國、紐西蘭、西班牙陸續頒布全部或一部禁止或延期償付油氣探勘與開發。這些領先一步的國家各有考量,時間與範圍各有限制,例如法國從2040年才開始禁止,且允許有例外;或者,也不包括總公司在其本國的某些活動(境外)。而油氣煤的生產大國,例如澳洲、中國、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美國等國家也都毫無進展,並且持續得到公共資金、稅賦減免、國營事業、增產的支持。

氣候法角度

國家的自然資源主權當然包括埋藏在地底下的化石燃料,這是國家永久自然主權所及的範疇,依照國際環境法的無害原則,當然不能造成跨界環境破壞;現在作為能源貿易品項之一的化石燃料,在2030/2040/2050是不是還是維持一樣?還是會轉化成有礙貿易、危害鄰國的有害物質與商品?在殖民與發展過程所建立的國家永久自然資源主權概念,要造富、造福於民,享有開採自然資源的權利;而所謂「無害原則」,相當程度限縮、限制了國家的主權。自然資源主權與無害的對立,也是南北國家矛盾、經濟與環境衝突的根源之一。

氣候法大致上是從需求面出發,從早期一向對油氣煤的生產供給問題噤聲,到格拉斯哥開啟一個邊角,討論2030年要去煤減甲烷,經歷了近三十年。國際氣候公約大抵是從需求端闡述、要求會員國提高能源效率、減少各部門的排放等等。也強調碳源以及碳匯,但幾乎都未曾觸及產製高碳排的「來源」--化石燃料。幾個油氣煤大國的NDC也沒有涵蓋這些問題。這是國際氣候公約的痛點,充滿諷刺意味。非但如此,巴黎協定還有意無意以長期目標(例如2050/2060/2070淨零)之名,助長了化石燃料的生產。也因此,氣候金融若未指向化石產業的相關融資,就會顯得非常不搭調,也背離公正轉型的美好意旨。

人權法的角度

包括化石燃料在內的自然資源,既是國家主權的象徵與獨占的地位,在其開採與利用上,就必須受到基本權利的制約,包括對原住民與在地社群。其次,化石燃料的生產加大氣候變遷的影響,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水資源、衛生、食物、居住以及發展諸多人權,也並未受到充分的重視。

國家享有自然資源主權,但應該受到人權法的節制。換言之,國家不能因為自己的政策與行為而引發對於人權之侵害。因此,保護自然環境就成為國家的積極義務,避免國家之外的所有群體(企業、個人)違背人權。人權與化石燃料之生產雖尚無「直接」關聯,但愈來愈多聯合國人權高專注意到氣候變遷與人權的連結,其中包括化石燃料的生產,並提醒各國處理人民依賴化石燃料的問題,更要逐步取消補貼與遊說,「以免有更多化石燃料」。尤其要禁止油氣的水裂、油砂、極地深海探勘、終結油氣融資等。向前看的終止化石融資是全球團結的表現,否則勢必發生碳超支的問題。愈來愈多國際公約注意到化石燃料的問題而以人權為首要的考量因素。除了國家之外,也有愈來愈多的企業被要求要遵守人權公約,並減少碳排。

投資法的角度

傳統的外人投資受到保障,包括能源方面的投資。一旦從供給端調節化石燃料的貿易與投資,勢必會與現行國際經貿體制產生齟齬。美國XL管線計畫,歷經歐巴馬、川普、拜登的反覆變化,就引發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控訴。取消化石投資的地主國將會面臨鉅額的賠償問題,而國家賠償就相當於納稅人賠償,等於是國民為能源轉型而付出代價。可見,規制化石燃料的生產作為將會產生引進投資國家的寒蟬效應。而既有的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 ECT)又扮演額外推波助瀾的作用,都讓這個問題更為棘手。新型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果未能妥善處理這個問題,化石產業的末日尚遠。

既有法律的侷限

凡新興問題出現,更可看出既有法律的侷限,氣候變遷的因應就是如此,而且是一種「系統性的缺陷」。能源轉型中最重要的化石燃料生產問題似乎無解,只能從需求端改良,徐圖漸進?除了檢視既有的油氣煤儲量外,但如果法律只能管到「燃燒以後」的事(消費等),豈不是很荒謬?以人類的有限(壽命、視野等),處理埋藏千萬年以上的化石燃料問題,確實顯得很不實際。

自然資源之於人類,註定無法有「遠慮」?更糟糕的是,環境的關聯性過於複雜,以個案、個體貫穿的當前法律體系,似乎也顯得無能為力。以單一切割過後的法律解決層出不窮的複雜問題,無異緣木求魚。自然資源主權既為國家主權的核心,以國家為本位,除非國家「自己覺醒」,否則其他非國家角色再怎麼敲邊鼓,也一樣無濟於事。

如何破解困境?

在貿易與投資領域,由於企業被授予更多的權利與保障,相對的,其肩負的人權義務也更多、更明確。此由聯合國的商業與人權關係,從原則性的宣示到內國法律的落實之變遷即可看出。但國家掌握的自然資源如何更適應企業與人民之需求,確為艱鉅之挑戰。

從源頭治理找出有助於無害環境的思考或有新的時代意義

為了避免損害環境,國家應該審慎檢視各種負面因素,更不能進行造成損害的政策,核准新的油氣煤開採,以納稅人的錢補貼支助相關產業,就是應該避免的政策。連帶的,嚴謹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認真面對化石燃料對全球暖化產生的影響,就是國家責任的展現,也是法律義務。一旦決定處理源頭問題,那麼,如何妥為因應外(私)人投資問題並確保公正轉型?相關企業與員工之能力建構與補賠償也是必要的,這也是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原則必須更加細緻的原因所在。國家之間如此,企業之間也是如此。

在無害環境的目標下,環境的自由、事先、周知的同意權也要有所限縮,非以同意為唯一要件(例如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同意開採礦藏等)。在新的國際條約尚未形成之前,聯盟倡議是必要的,例如丹麥與哥斯大黎加所倡議的減產油氣以及太平洋島國聯盟倡議終止新的煤礦開採倡議等,都是第一波領跑者,必然會有後續迴響。其他締結新的去煤、禁止化石燃料擴散條約、氣候訴訟、氣候友善融資等,也都在同步進行中,各有擁護者。

從生產端切入的氣候治理不是不可能的烏托邦,格拉斯哥氣候大會開啟了一扇窗,讓人們可以窺見可能的風景。但終結化石燃料也絕非易事,畢竟工業革命以來的經濟、社會、甚至文化結構已經牢牢扣緊這個源頭。

在台灣討論減碳的過程中,「生產端」也很少被顧及,僅從需求端改變,卻已經遭逢巨大的壓力(無法如期達成既定的淨零目標)。台灣雖非產油國,卻是塑膠大國,在去煤、去油、減甲烷的聲浪中,「生產端」的企業卻似乎好整以暇,宛若法律、民意的化外之民。排碳於我何有哉?碳費於我有何礙?這樣的異象不應該不合理的被忽視,否則,台灣邁向淨零之路必然無法成就。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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