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5期:人類世與環境法

狐狸與刺蝟

幾種為自然立法模式的探討
自然的主體觀

關注人類之外的重要驅動力量,來自非人類的那些重要力量,在社會與自然領域愈來愈受重視。然而,人類用以處理人類問題的詞彙是否能順利延展到非人類的事物?人類漠不關心的真的可以重新成為人類關注的重點之一?政治上不分黨派或保持中立的文官體系這樣的傳統見解,已經在潛移默化,慢慢轉變。以人類之善於被誘導或善於思辨,觀念問題通常都不是「客觀不能」的問題,反而是主觀可及的。人的自由不是另類限定,讓人只能墨守成規或一成不變,自由蘊藏韌性與轉變。擴及非人類的重要事物是人類自由的遠颺。自然再度成為主體的觀念轉化過程,是人類的重大轉機(或謂轉型工程),是環境法思想的核心之一。

關於法律的根源在「硬性的正義觀」之外,是否也需要打開另一扇窗,望見「正義柔性的美」,模糊與不確定的美,在法律的汪洋裡具有豐富的規範巨大潛能,有待思索與挖掘。

我們習慣的一些認知與論述正在不同領域遭到衝擊。氣候系統不再是數千年累積運行的常軌,因為人類的單一力量已然加以改變。許多社會或科學的定見也因為科技與大數據的發現而備受挑戰與質疑。就人類最深層的自知與自保而言,不就是一再召喚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我們當前的一切?包括國際法到國內憲法的整個法律體系。人類與其共存共生的所在,地球的其他存在,究竟應該維持何種關係?甚至人類本身是否能更趨公平?以今日之眼光,人類與其他人類以外的世界的關係到底要如何重新定位?如果自由是實現主體意識的基礎,那麼,擴大向非人類的世界延伸是人類自由的必然趨勢,也是法律體系必須隨之因應的所在。人類不能毫不保留的只將非人類的一切視為支配之客體,就像現行法律規定的那樣,人以外的物皆是法律客體,可被人所有、管理、處分。這種「人為主,物為輔」的政治、生態與文化觀,都已經漸漸改變。例如,愈來愈無感於傳統公民生活的新世代、政府常因對待動物或環境不妥而遭到嚴厲指責、對於消費資本主義愈感乏力等等。更利己、對社會亂象更無動於衷的時代,個人如同基因序列,其組成既複雜又可破解,多重身分的光譜與認同,如何在既主觀(意志)又客觀(科技改變)的相互影響中卓然而成一個獨立的個體?「多元」二字無法涵蓋所有經歷,有時反而落入俗套的類型之中,既不獨立也無聲音,「被」「多元」的概念是否有助於化解人類與其他人類之外的生物間的齟齬,恐有疑義。

自然的法律地位

第二個千禧年之後,賦予『自然』--那個我們所敬畏、尊崇的最高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就成為環境法理論必然碰觸的議題,也是公眾意識的焦點。紐西蘭的Whanganui河已經在其國內法享有法律地位,具備法律人格;印度的Ganges河最近也被授與類似人權之地位;厄瓜多則早經憲法明文承認自然得有整體尊崇的權利。2006年美國賓州的Tamaqua Borough甚至正式承認自然權利,這些「翻轉法律」的「創舉」究竟具有何種「時代意涵」,頗值玩味。在世界秩序的建構之下,無法律地位者無救濟,賦予自然一定的法律權利就成為環境保護策略不可或缺的一環。再微不足道的「財產」都有其一定的法律地位,一旦受到侵害,都尚得以救濟,且似乎天經地義,毫無質疑;自然以及環境之損害,迄今為止,卻仍在爭辯其是否屬於權利?有何損害?因果關係如何證明?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救濟管道,在法庭裡,自然消失了,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法律實證的需求,賦予自然環境「法律上權利」,得以具有當事人地位,主張自己之權利,就成為法律所追求之目標。從1972年史東教授發表「樹能否有當事人適格地位」一文以來,包括樹在內的自然環境就一直在進行一場「法律的奮鬥」,上述不同國家對待自然環境的不同方式,儘管不是一般定義的「法律權利」,卻對各該國家、原住民群體或鄉鎮的居民與自然環境有顯著之影響,屬於自然環境法律權利的另類體現。但其各自的成效如何?是否、如何加以仿效?

厄瓜多2008年憲法第71條明定:『自然之存在享有整體尊崇之權利,其生命循環、建構、功能以及演化過程亦有權加以維繫並再生』。這意味著在厄瓜多憲法保障下,任何人、任何社區可要求政府落實自然權利。

厄瓜多「模式」旋即被玻利維亞仿效,賦予自然環境實體權利,包括保存、再生、尊敬之權利。

儘管自然權利有如天上星辰閃爍,但現實是,厄瓜多與玻利維亞兩國政府從未停止持續採礦挖油,甚至侵奪原住民的土地。

紐西蘭的作法則是直接賦予一條河、而不是「自然全部」具有法人地位的資格,其權利由一個原住民與政府成員共同組成的委員會代表行使。這個模式與厄、玻兩國指定自然守護人卻無實體權利之模式不同。假設河流有其「水流」的實體權利,而非守護人認定的權利內容,那麼,改變水流就是侵害河流的「權利」,就有可訴性。當然,理論上河流的改變也可能肇因於氣候變遷等自然因素,對自然權利而言,也是屬於不可抗力。就自然權利與法律關係演化的角度,相較於在憲法或基本法表彰自然權利、卻尚無明確規範內容的作法,紐西蘭賦予一條河法律權利並為其組成代表者的「特定導向自然權利法律化」的路徑可能是更有效、更具體的模式。當然,長遠來看,自然權利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觀還是會逐漸發酵,成為環境法體系的脊梁柱。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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