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綠,判決的綠
任何學科都有限定,那是來自分類學上的限定。限定是為了更深刻的認識,更有效的發揮作用。所以,自由開放與限制竟然有神奇的組合矛盾。有自由就有限制;想要認識更深,就要縮小認識的範圍。一粒米看世界、一瓢飲看海洋,就有這樣的況味。
我們都過份相信「確定性」的「絕對」貢獻,卻忘了確定的另外一層涵義其實是沒有空間,沒有餘裕。但是,不管是人的社會還是自然環境,都需要空間,需要法律為這個空間創造公平與正義的條件,進而獲致公平與正義的效果。
但是,現行的法律、法律思考並不是這樣。
在一條長100公里的河川上,打造三節矗立高聳的橋,是基於交通因素?居民便利?國民美學需求?如何考量環境的衝擊?如果全長100公里的道路,要經過一片茂密的森林又如何?水的環流、魚類蝦類的生存,不因為梁柱而改變;樹木的生存在道路的邊界上卻看不到下一個春天。兩者之間的差異應該是明顯可見的。
再如,河口平原陡立的高樓,犧牲的是農田與生物的棲息,但是養活了成千上萬的人,所以,在土地的限定與人口的生存發展之間,天平的兩端,儘管呈現的是發展與環境的衝突,作為人的社會的選擇,幾乎已經不用再多言。那是大尺度與大尺度的衡量或者累積、累進的過程;但如果是小尺度的比較呢?例如,河口的沖積平原100公頃與一個單一的產業、工廠的比較呢?這個時候的生態、環境價值是否更有可比性?可及性?使用的標準可以更清晰一些呢?果如此,會不會又產生點的積累影響面的結果呢?每一個傾向自然生態的點的判斷,終局是維護了自然生態?還是其他?所以,就此而言,城市化在時間、空間的尺度上,可說是環境永續與否的戰略與政策體現;在城市中的個別環境生態問題,要有更聰明的技術導向考慮,而不是更嚴苛的意識型態。所以,城市中的樹,價值不僅在於樹本身而已,還要從居民意識、環境美化、身心均衡等等的考慮出發,整體性融入自然生態與人的考慮,這才是屬於城市的合理的永續思維。
再舉一例。1公頃的平地造林與1公頃的平地農田利益的比較,一般人可能有立即的判斷。但如果從永續的視野,也就是生態環境、社會影響、經濟效益等加以分析,就可以知道,自然生態的價值與判斷,確實存在尺度大小的問題。僅此一端,就知道要求『一致性』的傳統法律思維,並無尺度的考量,是無助於環境的改善的。必須容許差異性判斷,必須對於合法性、正當性的原則有自然生態的觀點才有辦法「明辨是非」,自然生態的是非。
所以,永續的思維,不管是弱的、強的,都有整體、局部的不同考慮,在不同的考慮之間,透過資訊的公開、態度的開放、以及結果的審慎,逐漸堆疊出一個累積的概況,有利永續的概況。
只有這樣的思考,才不會流於情緒,不至於顧此失彼,才不會「倒退嚕」。
要求明確性的法律,怎麼可能可以『明確』出這樣的差異?所以,我們要以法律當中的『平等』,一種相對模糊的概念作為綠化法律的基石。從人的平等到自然生態的平等,運用既有的法律概念,加上一點自然生態的語義理解,才能賦予法律新的、具有自然環境生態意義的生命。
法律或者法律的解釋與運用,能不給上述不同的限定、開放不同的空間嗎?法律的空間同時賦予行政裁量與司法決斷,裁量跟決斷沒有高低與上下,都是為了環境。但是司法的終局性要被確保,所以司法的綠、判決的綠,要有革命性的教育與詮釋,才承擔得起這樣的期待。
司法的綠,判決的綠,借用德沃金教授的名言,是一個整全性的過程,從頭到尾。但是這樣的司法革命,聞所未聞,前所未見,甚至根本還沒開始,所以沒有人知道要怎麼做?要做多久?所以,我們要以最前瞻性、既開放又限定的方式,漸進式的推動環境法治的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