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0期: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
環境是一個整體的概念

『環境』很大程度是一個整體的概念,既包括一般理解的「自然」,也指跟人有關的一切經濟、社會與政治制度。

理解『環境』的態度與方式,決定了人類歷史的路徑。環境並非孤立的存在,孤立於社會、孤立於經濟;環境更不是與人類無關的「客體」;

關於環境問題的根源及其因應方法,如果認為「市場」不是萬靈丹,那麼依賴「國家」是不是就可以帶來幸福,也有疑問。

另一方面,環境之中的「自然法則」捉摸不定,卻又時常保持一種恆定,什麼樣的政治、經濟與法律體系才能夠因應?

以為人生就是聚富過程的人,是不會嘗試去理解環境的;自認人類才是萬物之主的人,不睥睨環境就不錯;對物質世界與人的關係的認知,影響了人類幾千年的歷史,對自然存在錯誤的認知的這個脈絡好像還沒有停止的跡象。

在永續的鼎足三角關係下,經濟是什麼時候才開始凌駕社會的?社會又怎麼變得無視環境了?墊底的環境不曾真正與其他兩者鼎足而立,連概念也是如此。利用物質創造財富的體系,成為主宰人類的體系,自成其帝國,宛如自有其天命。

如果將吃、喝、拉、撒、睡的日常需求理解為經濟,而視經濟為人的第一要務,這應該是概念上的誤解。「經濟的現代意義」從「物質的有限性」與「運用物質的合理性」脫離,就是最大的錯誤。即使是「最自由放任的經濟」,也不代表「毫無節制的利用物質」,更不表示允許「毫無節制的運用物質的法律制度」的助紂為虐。換言之,經濟是節制利用物質、造福人類之義;經濟也是人與其他物種共享物質、得以共存之義;這樣的道理如果能被理解與接受,那麼,相應的法律體系要如何調整與建立?

無視物質有所限制與共享必要的經濟,必然有其社會基礎,這個社會基礎甚至形成道德,普遍深植在人們的心中,「無限利用物質以獲利」就是典型代表。當政治的道德不再看重對待物質的態度與方法,只剩利用物質以獲取利益的經濟考量,經濟就偏離了原有的軌道,沒有了道德情操的經濟,不管是民主或專制體制都會扭曲經濟的意義。被扭曲了的經濟意識型態,侵略政治場域,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這樣的扭曲式經濟觀念,應該在政治制度上有意識的加以修正。

「環境」在以利益為主導的資本主義型政治體系跟以壓抑資源利用為主導的社會政治體系,都同樣有遭受扭曲的可能。物質世界確實可供有限利用以創造收益,但不應超過與其他生物共存的限度,反過來影響人類自己的生存。人類所需要的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正是可以反映出這樣的「兩面經濟觀」的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

當前的法律系統並不好

法治的意義與內涵是法律必得遵守,但有個前提更要注意:法律必須是好的法律。問題是,我們怎麼知道、怎麼判斷什麼是好的法律?

事實上,當前的法律狀態並不好。

法律的原理不是真理,但如果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新增的法律即使愈來愈多,問題依舊無解。

法律愈來愈不能代表正義,帶來正義;一般人也覺得法律一點都不公平。

法律是不是基本上就是不平等的根源?

法律與道德的分立是法律純粹的表現?法律與道德雖有其分際,但道德的演進不斷被內化於法律,於是,法律表彰的價值與道德、倫理並非沒有交集;法律體系沒有「純粹化」的問題,法律即使在表面上與道德分道揚鑣,自立門戶,也不意謂法律不需要道德的內在,法律需要成長,且是與新興的道德與倫理共同成長,尤其是在人類世的時代。

在這個成長的過程中,法律既侵蝕正義,成為正義之敵;法律也實踐正義,成為正義之使者;

沒有正義的法律就算充滿強制力,卻不是能夠永續的法律;只是,正義本身常有變異。

問題是:為什麼法律變成這樣?

與倫理、生態倫理脫離的法律才是問題的所在?

創設一套新的、符合生態倫理的法律系統會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這套新的、符合生態倫理的法律系統是什麼?那就是維繫地球的生態系統,維繫人類的生存的一套法律系統。沒有這套新的法律系統,法律就不可能是立基於生態的、對人與自然公平的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回應時代的需要,形成符合時代需要的規範。

這套以生態倫理為基礎的法律系統不應該是次要的,排在人的利益後面;這套法律系統也不應該是附屬的,附屬在人的利益之下;

有學者已經尖銳的觀察到,法律本質上允許不公平,所以,法律是不可能承擔什麼責任的,如果不做出變革,法律只會是特定政治下的工具與產物而已。

誡命、認定、歸責是法律的判斷程序,問題是,誡命出自何處?是否符合人類整體的利益?在所不問。隨著人類發展的多樣化,時間、空間、樣態之不同,法律的這套「不講生態倫理」的路徑,特別是不以自然資源為邊界的倫理,似乎已經遭遇瓶頸。

法律不考慮人、不接受人的侷限,還能怎樣?「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如果是整體法律的描述,可能是大錯特錯。法律可以形塑最高道德,即使不是以此為誡命;道德與誡命不是等同的關係,卻不影響其可能的規範意義。

如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僅是「人的關係」,還牽涉到「人與周遭的關係」,那麼純粹以『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維繫作為法律設計的基礎是有所不足的;這是民法的本質缺陷,甚至是民法體系所必然帶來的極大錯誤。法律的設計不能不以「人與周遭的關係」作為規劃設計的基礎,於是法律體系的概念與「限定於人」的倫理基礎要徹底解構,或者,逐漸修正,才符合法律的本質。

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與普世性之辨

當前的法律假設,建立在人對人的相對責任上,人似乎不能、不須對眾人承擔絕對的責任;這樣的法律基礎思考,對愈來愈多涉及整體人類利益的問題,愈來愈招架不住,愈來愈捉襟見肘;假如倫理上認為「人無法對全體人類負責」,如此就豁免了法律上的責任,就不能課予法律上的義務,那麼法律所謂的普世性以及時代性就蕩然無存矣!法律的規範有其形塑的過程,以現代政治而言,至少在國家行為的整體上,法律被拆解、配置在行政、立法、司法,從概念的形成、權力分立的考量到司法的運用,法律的規範有諸多環節,殊難想像「為整體負責」的倫理觀竟然可以被排除在外。現實上,應該沒有一個社會、國家、法律,是被假設只有規範相對的、有限的人的關係的,這與人類社會的現實需要並不符合。這樣的「與共」關係,不可能是個人之間的孤立關係,法律必須面對既個人、又整體的問題,個案需要判斷個人之間的法律事實,但不表示『整體』就不見了;

「整體」處處都在,卻被法律刻意忽略了、棄置了。

平等不是兩個人之間的蹺蹺板而已,還涉及到周遭與整體。世界如果真的只剩兩個人,根本不需要法律。

為「公眾」做決策的政治與為「人民」把關立法的國會,總不能說不是為了「整體」、「公益」考量,這種行為怎麼可能完全擺放在法律之外?怎麼可能不受「正義」拘束?

倫理當然不是法律本身,倫理也不是技術規定,不過,倫理之意識與指引,對法律的事實發現與價值理念,還是具有極大的意義。特別是,沒有倫理,責任意識很難找到歸屬。

為了限制個人的暴力,特別允許了國家的暴力,這種暴力如果師出無名,就缺乏正當性基礎,即使法律是國家訂的,也不會得到遵守。反之,如果國家的暴力也要以「符合正義與倫理」為前提,那麼,法律的力量之源就不是「國家的強制象徵」,而是「可以實踐正義與倫理」的『價值內化』。如此,國家自然就沒有「專屬」的暴力之權力,而是同樣要受到法律規範限制的對象之一,就如同其他社會的成員一樣。

這樣的「法律普世性」才有現實的意義。否則,最好不要再濫用、誤用「普世性」這個名詞在法律身上,法律從來都不是普世的,除了他所涵蓋的人與自然之外。

正義可謂是倫理的法律的實踐;而倫理則是一種整體義務的建構,得以在法律之內彰顯。

如果當前的法律體系還只是機械式的應用法條的環境,表現在國家的權力操作,那麼,司法或法官的解釋有沒有受到那個「符合整體利益的倫理」的指引?就法律的實踐而言,法官被假設是最接近具有倫理基礎的正義的人,更有理由期待法官不能自行後退,不聞不問。「沒有寫在法律之內的,就沒有法律」,這個概念是錯的。法律的文字、語法以及意念是有限的,卻也富有生命,如此,才符合「法律非經廢止就一直存在」這樣的命題,這個命題的意思是,法律在沒有被廢止之前,都是有效的,就是永續的。這樣的永續的法律,如果僵化了,如果定型了,如果不與時俱進,如果不接納新的倫理,就有可能是剽竊了永續概念的壞法律。罪魁禍首是那一群食古不化,擁惡法自重的法律人。

具有永續概念的法律,能不涵括整體?雖不能至,能不嚮往之?雖無文字顯影,難道不能浸水使其浮現?

『環境』、「生態」的概念,在法律上就是這樣的潛力股,是還沒有被發現的文字,是即將浮出水面的生命,新的法律體系的生命。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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