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7期:全球環境法治第一次報告

狐狸與刺蝟專欄

『氣候小孩』挑戰美國政府,訴訟進行中
法官問聯邦政府代理律師:「假使有流氓匪徒跨越西北邊的加拿大邊境,綁架、殺害我們的兒童,而聯邦政府及國會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那麼這些遭受恐懼的家庭可以到法院要求採取行動嗎?」律師回答:「不可以」。

還記得2015年的美國氣候訴訟嗎?由Kelsey Cascadia Rose Juliana跟一群年齡從10歲而到23歲、總共21個年輕人對美國聯邦政府提起,主張美國聯邦政府的系統性作為(注意:不是不作為),利用各種補貼、政策,建構了一個高度依賴石化燃料的產業,紊亂的氣候的穩定,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基本權利,亦即「如無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美國同時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會員國,具體確保人民的生命權是國家的責任與義務(台灣已有施行法),而保護健康的環境與穩定的氣候系統是確保生命權的關鍵要素。

上述法官的假設性提問就是代表這個訴訟的爭點之一:當政府漠視人民所遭受的生命威脅時,人民是否可向法院要求政府採取行動?(政府負面、積極性作為的面向似乎被法官忽略了?)

法院遇到的問題核心是「權力分立」。就像哥倫比亞大學氣候法專家Michael Gerrard教授提問:如果有一棟建築物著火了,而所有的消防員都外出參加集會去了,那麼鄰居可不可以自己打開消防局,開走消防車自救?或者,要等到核准?而著火的建築物已經燒毀了?

美國在1970-1980年代的「環境立法黃金年代」之後,從1990年代開始,就很少通過重要的環境法律。上個月,民主黨主導的美國眾議院擬推動『現在就採取氣候行動』法案(Climate Action Now Act),共和黨主導的參議院馬上回嗆:想都別想。一旦川普再度當選,可以預見聯邦政府與國會不可能有任何氣候行動,法院就成為唯一的希望。問題是:欠缺明確的氣候政策立法,法院能從憲法的基本權利找到出路?政府的氣候不作為(與作為是一體兩面)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違反!享有一個維繫生命的氣候系統的權利是自由與有序社會的根本權利!

聯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駁回此案,但最後結果是回到上訴法院審理。現在,上訴法院必須決定是否進入實體審理階段。『自由包括身體完整的權利;自由包括個人安全的權利;自由包括家庭自治的權利;法院不需要跨越邊界去承認新的權利;法院只要堅守我們所擁有的憲法基本權利即可』原告律師強烈主張。法官打斷且說:我很同情你所指出的問題,但你不應該把問題描述得太簡單,好像我們只要遵行A,B,就可以到達C。這不是一個一般案件,其實你是在要求法院做一堆新的工作,對嗎?原告律師回答:我們是在要求法院適用憲法的基石與原則,解決整個新的事實引發的問題。這樣的場景不難想見在朝與在野的法曹多麼尖銳對壘。

從訴訟的實際角度,原告的難關在於如何證明有特定、具體損害?損害為何確定是因為政府作為(不作為)所致?法院為什麼可以(至少是部分)補救?前兩者已經有愈來愈多的可信的科學研究補強證據,美國的碳排有25%是在聯邦管轄的土地進行,過去數十年政府確實深知碳排所帶來的危害,這些不難證明;但最後的問題則是法院自己要思辨的,也是極富挑戰性的。

原告當中有人因為颶風、洪水而多次遷移;有人因為家裡被淹而罹患情緒創傷;有人親眼見到珊瑚死在他家附近,以及他家在24小時內被淹超過100公分、土石流、電力中斷等;有人因為缺水與嚴重乾旱離開家人與親人;領銜起訴的Juliana已經23歲,現在是環境科學研究的學生。她跟其他8位原告都因為每年的野火而受到程度不一的健康影響,有的則是有惡夢、焦慮、沮喪等反應;原告律師強調,這些損害都不是因為政府的不作為,反而是政府的積極促成、補貼、提升石化能源所致。換言之,就是因為政府「系統性」的作為,導致如今危害至為明顯的氣候損害;這樣的系統性政府作為,不是一個單一行政法院、一個單一行政機關所能解決;據此,必須提昇到「憲法」的高度,由法院以系統性的眼光加以判斷,也只有法院可以要求政府依其法定職權,進行石化的經濟轉型;或要求環保署、內政部、高速公路局訂頒具體計畫實現轉型;透過法庭交互詰問,轉型的具體細節要包括哪些內容可因此具體確定。

這是氣候訴訟效益的理想模型,但法院顯然對於介入眾多政策細節深感猶豫,據統計,共有八個部門涉入其中。原告律師提醒這都是因為「政府的系統作為」造成的。以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為例,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公立學校的黑白種族隔離違憲,要求聯邦、州、地方政府取消隔離。在希爾案(Hills v. Gautreaux),法院則要求住宅與都市發展部矯正有歧視的公宅政策。

聯邦政府律師則主張,氣候案件具備「搖擺的特性」,如果獲准,將是對權力分立的直接打擊,也是對憲法設計的攻擊;過去一段時間,政府律師一直希望將氣候訴訟阻隔於法庭之外,認為這會侵犯政府職權,且訴訟本身沒有具體根據。

權力分立本意就在權力之間的制衡;當有權力無法保障或保護人民自由時,其他權力就應做出反應;法官說,歷史上時常發生錯誤的國會與錯誤的總統,真正的問題是:我們是否要介入?法院必須判斷政府的行為是超乎政治的,並且違反了原告的憲法權利—只有在穩定的氣候下才享有的權利。

這場正在進行中的法律思辨,如果發生在台灣,台灣的法官會提出什麼樣的問題?是不是會進行實體的審理?還是一開始就將氣候訴訟拒絕於法庭之外?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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