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9期: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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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問題?(下)

國際法部分:根據兩岸分治的事實,兩岸關係很難是單純的「國內法」問題,分治至少代表適用分別的法制,毋庸置疑;但兩岸關係也很難是純粹的國際法問題,也就是以「國家」為主的國際法框架就能解決的問題;台灣(中華民國)是「事實存在」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法理上存在」的中國;國家的政治存在是跟其他國家的承認相互獨立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第三條參照),據此法理,即使全世界都承認了這個「法理上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並不表示那個「事實上存在的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消失,更何況它還以各種不同方式、名稱,獲得許多國家的實質承認,不但有十八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更有高達一百六十個國家同意給予中華民國人民免簽証、落地簽證入境,考量的顯然不是政治上的承認與否,而是實質的互惠交流;所以,兩岸關係比較適合被界定為「既是國內法、也是國際法的關係」。

特殊的國內法加國際法部分:兩岸關係不可能只用「繼受理論」就能解決「事實存在已久的中華民國(台灣)」的問題,就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概括承受台灣(中華民國)幾十年來的成就,包括外匯存底、台灣的建設與一切人民的財產、甚至是制度等;客觀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訴求的統一,並未隨著國力的變化,適當反應在法制、軍事、文化或經貿的規劃設計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對台灣的政策不具可預測性,也不清楚其對待台灣政府以外的企業與個人究竟是適用什麼樣的「分治法律」而給予明確的保障?如果台灣(中華民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違反憲法的疑慮,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對待台灣人民與企業的作法,則是根本無法接受其自身憲法的檢視,形成「明確的不確定性」,不但失去對台灣的號召力,也將失去公信力;在國際上,事實存在的台灣(中華民國),被以主權國家為主的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國際社會接納,並做出貢獻,何弊之有?對兩岸關係的長久發展而言,一個「已經存在很久的事實」的台灣(中華民國),如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和平相處,對兩岸關係有何不利?一個表達強烈統一訴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是不是可以「和平」為基礎,而不是只以「武力」為後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而言,統一的條件裡,有多少是可見的利益?有多少是不可見的利益?只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都還沒有具體表達清楚。

能夠反應並創造出兩岸關係下,屬於兩岸自己的有形與無形利益的國內法加國際法模式,才是有利於兩岸未來世代的模式,才是我們要的國際法,屬於「兩岸特有的、義與利交互作用」的國內法加國際法的創新,這是兩岸有志之士應該共同攜手努力的。易言之,兩岸最終是統一或獨立都需要創設條件,都有過程,雙方都不能強加。但在此之前,要有法治可資遵循,以免「結局」太過突然與意外,一發不可收拾,荼害兩岸人民。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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