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9期: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上篇)

狐狸與刺蝟專欄

正義的天秤由誰校準?
兩岸有志一同致力改革量刑方法,其來有自:那就是法官經常超乎常情,在相似的案件中,進行顯不一致的量刑,導致人民反感,司法公信下降。
 
中國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曾頒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揭示「規範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專案。」,這就是中共所稱的「量刑規範化改革」。
 
台灣司法院在今年8月份也頒佈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明定量刑的原則及注意事項,未來有關宣告刑的裁量及執行刑的酌定,將有明確標準可參,避免重大裁量歧異,使量刑更加妥適,司法院期待能朝司法透明化及樹立司法公正形象目標前進。
 
據統計,大陸的刑罰中,上下限的刑期差距五年以上的法條,高達270條以上,相信台灣也不少。兩岸有志一同致力改革量刑方法,其來有自:那就是法官經常超乎常情,在相似的案件中,進行顯不一致的量刑,導致人民反感,司法公信下降。
 
根據司法院的研究,量刑歧異並非我國獨特的司法現象,而是長期存在的、全球化的問題,也是推動量刑改革運動的重要根源。如何避免法官量刑歧異,建構公平的司法模式,是世界性的共同難題。
 
司法院的研究指出,1980年代美國各州及聯邦政府相繼施行「量刑準則」(sentencing guideline),訂定數值化的「量刑表」,作為達到量刑一致的政策,受到美國司法體系的歡迎。但是,2004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Blakely v. Washington一案,以5比4的票數,宣告華盛頓州的量刑準則牴觸了應由法官審判的憲法權力。2005年1月,聯邦最高法院又恢復了聯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宣告聯邦量刑準則對法官僅能視為自願性的指導,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具強制性的限制(United States v. Booker, 2005; United States v. Fanfan, 2005)。
 
早期司法院極力推崇美國模式,也就是量化的刑期標準,但成效不彰。司法院曾在97年6月25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70013816號函訂定發布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違反著作權、商標權都有刑責),並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尚乏實證的研究評斷此一制度施行的效果。

法官的量刑會不一致,似乎不是很難想像的事,因為法官也是人,情緒不佳、沒吃飯血糖降低或者其他任何私人理由,都可能造成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量刑前後不一。
 
傳統的量刑過程是充滿法官個人色彩的,極富經驗性的在具體個案上考量。現在各國都出現類似的量刑不公、無法昭公信的現象,要靠司法行政當局另外運用電腦技術輔助或者整理案例協助法官裁量,但真的有用嗎?在事實調查與法律適用之後,還要進行繁瑣的量刑檢索,依賴電腦判斷刑度嗎?這樣就公正嗎?司法院坦承如此作法未能獲得法官相對應的青睞與認同,實務上也並未產生預期的效能。
 
不管是應報型或功利型的刑罰政策,法官的量刑結果,最可凸顯公正是否達成,正義有無伸張,其指標可以是接受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是被害人或家屬,但不會是司法最高行政當局。
 
司法院說,實務上,多數法官為了避免同一法院就相同或類似案件的量刑歧異太大,避免因自己主觀因素,而失之過輕或過重,多少會去參酌其他同儕的量刑,此言或許不假,但是仍受到個別法官的挑釁或輕忽。
 
法官如果沒有意識到量刑是公正與正義的體現,輕率行使這項神聖的權力,陪葬的是司法的信譽。
 
法官自己是校準天平的最佳人選,在量刑之前,多以個案的所有當事人、情境為念,根據經驗或良知,佐以適當的量化或敘述性工具,闡明量刑的依據與理由,或許就是司法改革的真義所在,也可以讓更多人心服口服。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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