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9期: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上篇)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上篇)
談氣候法,就不能不談「入法」的關鍵,以及法的演變。

從古到今,法跟人轉,至於「自然」,只能敬天畏地,交給上帝,交給諸神。

「法」很少直接面對「自然與環境」,因為那是不可測的,就交給神,還好有神。

法律希望對「可測的事件」、「可測的人為事件」給予規制,範圍侷限在人與人(國)之間,不太觸及人與自然,這難道不是一種「人的謙抑」?。

氣候變遷是自然現象,但又是跟人為有關。因為是「人為」,所以,法律進來了,法律開始碰觸自然,但其實處理的還是「人為造成的氣候變遷現象」。

這是法律進化的一個里程碑。

人已經意識到「人為影響環境」的時代來臨(人類世),而且已經承認這個影響,要以國際公約、國際法、國內法律加以應對。

關於氣候變遷,科學上知道的是,太陽輻射以每平方公尺343瓦特的能量,穿越大氣層,直到地表吸收並暖化,大約是每平方公尺168瓦特;這個能量轉化成熱,造成紅外線長波釋出與排放,回到大氣層;據估計,在這樣的過程中,淨太陽輻射的能量大約每平方公尺240瓦特;一部分太陽輻射在大氣中反應掉了,而地球表面釋出的能量大約每平方公尺103瓦特;有些紅外線輻射穿越大氣層,消失在空中;沒有釋出的紅外線輻射大概是每平方公尺240瓦特;在此過程中,有些紅外線輻射被吸收了,然後再由溫室氣體分子排放出來;直接造成的影響是地球表面以及平流層溫度上升;地球表面吸收了更多熱能,然後紅外線再度排出,如此循環不已;

這就是溫室效應的大略情況。

人們常會看到氣候變遷的光譜兩端,不是洪水,就是乾旱;在部份國家,由於戰亂,人們面對極端氣候更顯脆弱,「無語問蒼天」。

IPCC 2007年第四次評估報告指出:氣候系統的暖化是明確的,此可觀察全球空氣與海洋溫度的增加、融雪與融冰的擴散、以及全球海平面上升,明顯得出結論。從二十世紀中期開始,大部分觀察得到的全球平均溫度上升,『極可能』(very likely)是因為被觀測到的溫室氣體濃度增加造成的。科學上可識別的人為影響延伸到海洋暖化、陸地平均溫度上升、溫度極端變化以及風的型態等問題。(IPCC 第四次評估報告之一)

氣候變遷的特性很清楚:這是全球性問題,事關這個地球上的每個國家、每個人,所有人都參與其中,並將受到影響;但不同國家造成的影響與成因不同,從解決成本的角度,當然也大有差異;一言以蔽之,這個根源於人類文明進程的極端複雜問題,牽涉到絕大部分的部門,而這也是第一次因為「人為造成的全球持續事件」,成為「法律必須思考回應」的問題;

著名的經濟學家Nicolas Stern就說,氣候變遷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且最廣的「市場失靈」造成的。從法律的立場要追問的是:氣候變遷到底是人類共同的問題?人類分擔的問題?人類共同遺產問題?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這些追問,也會影響對於法律應該以及如何回應的解答。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