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7期:非核、減核國家的「國家自定貢獻」(NDC): 一個初步分析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台灣問題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問題?(上)
灣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的關係一直都是受到矚目的焦點,特別是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通常不是台灣單方面的問題,而是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相關的兩岸關係緊密關聯的問題;兩岸關係「好」,台灣的「國際空間」大;兩岸關係「不好」,台灣的「國際空間」相對縮小;(此處括號表示意義多重,但不再多贅述)

從法律的角度思考,不管是國內法或是國際法,兩岸關係不出兩個軸線:兩岸之間、兩岸與國際。

這兩個軸線都有時間、空間、法律、政治、社會、經貿、文化等因素交錯其間,錯綜難解,兩岸也都各有立場與觀點。

一些事實

兩岸之間: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時的「台灣」非屬中華民國,而是在日本帝國統治底下;1949年國共分治,中華民國由日本手中接收台灣;台灣地位雖有所爭論,但目前兩岸分治的事實,應無二論;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4年通過憲法(現已失效),當時並未認為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直至1982年修改憲法,才明確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2005年通過「反分裂法」,企圖嚇阻台獨;中華民國則從1949年開始實施戒嚴,頒布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直至1987年解除戒嚴,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不再視共產政權為叛亂團體;同時選舉正副總統,展開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取代中華民國進入聯合國之前,許多國家視其為「事實上的國家」;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的一員後,以國家繼受理論,主張繼受一切中華民國的權利(包括財產),但許多國家仍視中華民國為「事實上的國家」,與中華民國發展各式各樣的實質關係,名稱也五花八門;中華民國1991年在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表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隔年隨即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政治體制,一個從威權走向民主、一個仍屬共產黨領導;兩岸分治後,兩岸各自發展,各有連結,各有主權,各有邦交國,各有承認,但在聯合國體系,台灣(中華民國)已經退出,不再是成員國。

兩岸與國際:是指兩岸各自以國家或非國家名義在國際上從事活動,包括政治、經貿、文化、漁業、科技、體育、永續、創新、人道救援等;1949年兩岸分治後一段時間,世界上承認的「中國」是「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有一席之地;1971年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取而代之,世界各國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其為唯一的「中國」;中華民國的法理國家地位自此不被聯合國系統承認,但事實上的國家地位仍獲得許多國家的行政與司法承認;在許多非聯合國系統的國際組織,台灣(中華民國)以各種不同的「實體」資格加入、參與,名稱有所差異,有時候是中華民國、有時候是台灣、有時候是中華台北、有時候是台澎金馬關稅領域等。

簡單講,為了生存,失去聯合國席次的中華民國(台灣),在國際上已經實質上發展、創立了屬於自己的國際法,與世界各國產生連結,儘管跟「傳統國際法」很不一樣。

(未完待續)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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