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6期:巴黎協定中NDC的國際法效力與台灣

狐狸與刺蝟專欄

反對冒犯性、仇視性言論的自由
言論自由或許孕育令人憂慮、擔心甚至對立憎恨的言論,但也同時蘊藏對此檢視、反思並表達的力量。人們可以利用言論自由的正面力量,展現寬容、遠離偏執,使言論市場回歸正常的狀態。

每次到了選舉的時候,台灣藍綠壁壘分明的言論市場赤裸上演。焚燒國旗、慈湖潑漆,只是事證之一,
這是台灣民主化的進步表現?
 
美國佛羅里達州有位保守福音教派牧師瓊斯(Terry Jones)在2010年時曾對外聲稱要於9月11日焚燒可蘭經,以示對伊斯蘭教的不滿並彰顯美國的言論自由。媒體披露後,引起各界譁然,社會輿論群起反對。瓊斯最後悻悻然取消活動。
 
對像台灣這樣自由、開放的社會而言,有關言論問題,已經不是有無自由的問題,而是自由的尺度問題。許多冒犯性或仇視性的言論在言論自由的大纛下,都受到等價的保障,甚且這樣的言論在有限媒體資源的推波助瀾下,儼然成為優勢言論、顯性言論,更能博得媒體主要的版面,發揮其「影響力」。
 
以瓊斯為例,在美國憲法幾近絕對的保護言論自由的傳統下,恐無法律可以介入,許多人心中雖有一把尺,對此言論感到憂心,甚至認為有危險,但也只能以道德勸說或者媒體自制,期望瓊斯懸崖勒馬,莫在國家的痛處上撒鹽。
 
同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某些歐洲國家,反而可能會遭到法律制裁,而不能享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傘。歐洲的傳統顯然並不認為旨在冒犯或仇視他人、其他種族的言論,是一種法律所保護的自由。
 
西諺有云:法律是使我們自由的一種聰明限制。如果法律無法更聰明的緩解言論造成的矛盾與衝突,那麼以法律進行言論的管制,似乎並不是值得採取的選項,不應該盲目提倡。從這個角度上講,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是一種上位概念,既保護少數,也允許多數之言論兼容並存,化解紛爭,促進文明的發展。
 
可以說,言論自由創立了一個制度平台,讓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的進行不同觀念的交流和公共思辨,尊重每一個人說話的自由,冒犯性或仇視性言論如此,省思、回應冒犯性或仇視性言論更是如此。
 
不管是基於隱喻、歧視或特定政治立場等之不同目的,社會大眾對待冒犯性或仇視性言論,除了理解與尊重之外,也應釋放原本隱性的、尋常的言論,予以平衡並紓解,以減少冒犯性與仇恨性言論所造成的傷害。
 
言論自由或許孕育令人憂慮、擔心甚至對立憎恨的言論,但也同時蘊藏對此檢視、反思並表達的力量。人們可以利用言論自由的正面力量,展現寬容、遠離偏執,使言論市場回歸正常的狀態,這樣的方式遠比法律的強制來得更積極,也正是民主的可貴。
 
關於言論的問題,我們需要學習的地方還很多。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