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2期:深澳電廠案的環評法律分析

氣候法工作坊

氣候變遷下的森林法及環境正義
環品會觀察到法治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的重要性,在2018年伊始即成立「氣候法治與行動中心」,【3/24氣候法工作坊】是本中心的首場活動,除了介紹氣候變遷的國際及國內法、各國訴訟案例外,也邀請到林務局前局長李桃生先生分享森林與氣候變遷的關係,內容相當精彩,特別在本期環報中收錄演講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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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雖小,但森林並不好治理。

台灣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一天之內可以從熱帶看到寒帶的森林,但阿里山森林鐵路搭三小時十五分鐘都可以看到。

同時台灣人種族群非常多元,也增加治理難度。今天的森林不是400年前的森林,很多人到高山討生活,其中很多方式不適合山坡的使用。
  • 不吐不快的日據史觀
關於日人據台五十年,我個人的史觀認為是基於殖民思想。

1895年日本展開全島資源調查,因為有日本人的調查,國民政府接收186萬公頃的國有林地才有基礎。但日本人做這些調查是為了殖民、奪取資源。
例如現在的花蓮嵐山工作站,在日據初期規劃為太魯閣國公園預定地,可是太平洋戰爭爆發、軍需孔急,就將太魯閣公園預定地改為林業用地。這種採伐他國資源做為自己使用,就是環境不正義。

國民政府來了之後,也同樣砍伐。有人說國民政府砍得比日本多,但要想想日本人為誰砍、國民政府為誰砍?日本有非常好的吉野杉,為什麼他們的鳥居不用自己的木材,現在明治神宮的鳥居還有孫海的印記。
  • 森林法的法律原則
(一)確保生態價值原則

台灣林地非常脆弱,有非常多災害,氣候變遷更加劇災害,莫拉克甚至造成156萬公噸漂流木。台灣是幼年期的地形,好像小孩正在發展,承受不住短期的強降雨。所以森林治理一定要保持生態價值。

同時,如果森林畫為森林保護區,就是一種碳保存的策略,而自然保護區設置以後,可以導引精緻的生態旅遊,包含生計。以墾丁為例,許多原住民本來是被趕的攤販,在林務局導引下改經營生態旅遊。

森林的經營要保持森林健康,合理經營利用。許多環保團體主張不能碰森林,這恐怕要有分區經營的概念,我國森林包括四個分區: 自然保護區、國土保管區、森林育樂區、林木經營區。人工林如果不採伐利用,就不能吸存,也不能保存碳。森林經營的合理利用,是確保生態價值非常重要的一環,否則會造成森林不健康、生態價值遞減。
 

(二)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德國、瑞士、日本都以民有林為主,但台灣以國有林為主。這是台灣特殊的情形,1895年日本將台灣林地分為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準存置林野,來區分哪些為國有林地。1895年透過天皇頒發的日律令26號,只要沒有清朝頒發的森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如果拿不出來所有權證明的,全部都是國有。中華民國從大陸時期森林法也是如此規定。

我國森林法第7條規定,如果私有林的經營有國土保安的必要,可以收歸國有。也是森林國有政策的一環。但這(森林國有原則)是要達到什麼樣的法價值?達到什麼樣的治理目的?

台灣的森林如果不是以國有林為原則,現在將痛苦不堪。因為只要租給人民,一定會鑽漏洞,為了短期收益無所不用其極的非法利用。而林地使用只要不是以林為主,未來都會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因此在我任內要求屬於森林法第21條生態敏感地帶,一定要造林。

(林地挪作他用)就叫鯨吞蠶食的土地利用,有人講在林地上種果樹,沒有水土保持的問題。的確可能沒有水土保持問題,但下游水源可能被農藥汙染,優養化。例如大台中的水源--德基水庫就為此所苦。山區利益非常可怕,承租者還可以轉租,等於可以炒作,所得利益就讓這些人可以對(立法院)群賢樓的群賢發揮影響力。我在任內堅持要達到法規規定,否則國土會有危險。
 

(三)森林保護強制原則

所有的森林採伐採事前許可,事後管制,私有林亦同。因為一旦採伐不當,就會威脅下游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生態補償原則

這是國家非常高的策略。森林法第31條規定保安林禁止砍伐,私有林亦同,當人民財產權受限(不能自由利用),超出特別犧牲可以忍受的限度,其他獲得收益的人就需要補償,由國家先支出。大陸地區把退耕還林做得好,就是因為給退耕者很好的補償,可以依靠補償維持生計。105年2月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就是基於此一原則而制定。
 

(五)維護原住民生活慣俗原則

這是台灣的特別條款,規定在森林法第15條,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讓「慣俗」發生法律規範的效果。原住民可能會質疑為什麼需要申請? 但這就是進入法治國的影響,申請手段可以討論,甚至部落自治,但一定要具備特定的程序。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是用一樣的方法平衡動物保護與原住民慣俗。
 
  • 林務局的氣候行動
 
(一) 森林資源調查

最重要就是森林資源調查,對應日據時期演變的林業調查。森林資源調查包含森林碳匯評估,是氣候變遷法制下非常重要的工作。用一年內產生的森林蓄積量計算,每年都要在樣區調查更新,以了解森林的碳匯變動現況。
 

(二) 森林碳管理

策略一:碳吸存
加強土地管理,擴大森林生態系碳的貯存。

策略二:碳保存
行動策略包含:保護區設置、森林火控制、減少林地破壞和改善森林經營、土壤保育。

策略三:碳替代
將森林生質碳轉移至產品(如結構用材與生質燃料),藉以替代石化製品的能源與產品、水泥製品和其他建築材料。台灣潮濕不適合木造工作物,但家具內裝也可以有廣泛應用。
 
  • 結語
台灣森林歷經滄桑,我們現在要面對人工林的合理利用、天然林與自然保留區的保護,發展保育經濟、木材經濟,在氣候變遷下,森林這一環節才能發揮功能。

從小課本就說森林是台灣的命脈,這句話過去如此、現在如此,將來還是如此。森林經營在國家的公務施政上非常重要,有賴全民共同關注,才足以達到合理的境界。
 
  • 附錄、與氣候變遷相關的森林法規
(一)溫室氣體減量法第8條第2項第8款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二)森林法
第5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第10條
森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 丘區域者。 四、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
 
可能致災就是所謂預防原則,在高風險地區限制採伐。不是禁止。
預警原則: 不知道大自然的變化,科學上雖然不能確定,但不知道就要保守。
 
第14條
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
 
第17條之1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 ,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 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然保留區就是碳保存的策略。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四、伐木跡地。 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台灣很多的國有林地租給民間,很多都在這些森林生態敏感地帶。例如德基水庫周遭能不造林嗎?能種果樹、種茶嗎?很多人說高山造林是台灣人努力的世界奇觀。這些都是不了解台灣土地性質的說法。
 
第37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 ,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損害,應賠償之。
 
第38條
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 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 前項撲滅預防費用,以有利害關係之土地面積或地價為準,由森林所有人 負擔之。但費用負擔人間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40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 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第41條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第48條
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 、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輔導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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