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0期:氣候正義與全球行動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氣候正義與全球行動(上)
氣候正義的定義如果還侷限在「無故」或「表面」受到氣候衝擊、影響的貧窮與邊緣群體,是不是還適合?

雖然有短期的急迫性與實益;這樣的定義或理解氣候正義的思維模式,在尋求與主流社會溝通的同時,是不是會跟當前的困境一樣?讓人權總是居於邊陲?會不會誤導了、失去了重新理解、化解危機的形成、重塑對人類的影響、人類未來的走向的契機?甚至窒礙了改變的時程?

傳統的正義概念一定要觸及分配,不管是在地、國家或全球尺度,問題是這樣的理解、解決「模式」,總是無法獲致成功或者無法證明有效。自然資源掌握在主權國家手裡,而政客緊抓著政治權力,如果將實現氣候正義的希望,寄託在激進的規制以及司法的積極救濟,若不是緩不濟急,就是根本無效。不管引用的是國際人權理論或者國內環境正義訴求。

儘管如此,人們對於氣候正義的追求不曾稍歇。以地圖的方式描述、蒐集氣候不正義的個案,注入法律或政策的地景,實際在社區裡挖掘可歌可泣的故事,甚至由社區的人自己述說自己的訴求,都是可行的嘗試與努力。重新思考「人類世」底下的政治運作以及法律思想,應該更為重要。

整理當前幾種跟氣候正義行動有關的案例,以供討論。


一、氣候信託訴訟(atmospheric trust litigation)

案例: 朱利安娜訴美國政府(Juliana v United States);環境法通常指涉環境資源而不是人,要立一個環境的司法案件,就要讓司法看到環境規制中的「人的臉」,才會「感受」到環境的問題,然後才能轉換到氣候正義的框架,最後才會檢視所謂氣候信託的訴訟可能性。

環境正義是美國八十年代興起的一場運動,在空氣、水資源、土地以及瀕危物種等領域都有所斬獲。人們終於了解環境問題並不只是環境資源本身的問題而已,環境還有人的面向。在美國的實務上,這樣的面向指涉到少數族群(特別是非裔美國人的群體),這些群體承擔了相對於主流群體更多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在美國,環境正義會涉及人權意識的覺醒,而且跟憲法人權保障掛勾是很自然的事。

從九十年代開始,到了二十世紀末的美國法院掀起高峰。主要是引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禁止的差別待遇(disparate treatment),但這些案件總是進不了聯邦法院的門,而且長達十年以上。環境正義自此變成更程序導向的概念,無法像人權支持者所希望的那樣發揮「實體權利保障」的效果。這樣的情況,讓環境權的實現要用程序加上某個實體權利這樣的組合,等於多繞一個彎,難上加難。

然而,近來在密西根州佛林特市的鉛水案(Flint Case)中似乎有所翻轉。少數族群受到的飲用水供給的不合比例的衝擊,讓人們呼吸到環境正義運動的一點氣息。而這樣的發展幾乎同時跟著氣候正義的問題一起出現。可以說,氣候正義是跟著環境正義的腳步出現的,拿到球跟著跑。

氣候正義訴訟是先在2005年美洲人權委員會提出的。涉及加拿大、格陵蘭、俄羅斯以及美國等的伊努族(Inuit),這些族群是以氣候與人權運動聞名,他們主張美國未能成為京都議定書的一員影響到他們的人權,但這樣的訴求未能得到支持,因為證據不足。這樣的訴求雖未成功,但在國際社會上已經有效帶來警覺,亦即
原住民族伊努族喪失了「寒冷的權利」,正是由於美國未能規制氣候變遷所造成。從國際人權的角度,伊努族雖未獲得救濟,卻對氣候正義所代表的意義以及司法體系必須建立的機制予以認可並給予遭受氣候衝擊的邊緣族群和低窪島國適當救濟的支持。

這樣的司法理論很快就在著名的案例Alaska-Native Village of Kivalina v. ExxonMobil Corp發揮作用,以公害(public nuisance)的理由。這是普通法的概念,可用於民事或刑事。最初這些案件是以主要的電廠為對象,
州政府要求這些電廠減少20%碳排,這些電廠集體要為美國的碳排承擔顯著的佔比。美國人民並未得到其自京都議定書或聯邦立法所欲的減排,因此被訴。這是美國的司法努力,希望藉此得到一些氣候規制與救濟。

剛開始,只是各州提出,緊接著是受影響的社群。卡崔娜颶風的受害者以公害為由,使其遭受颶風的密集侵襲,被迫安置所致之損害,再次於阿拉斯加提起訴訟。此案是400個阿拉斯加住在狹長土地的原住民,其土地因為海平面上升侵蝕海岸而變得更狹長,致使其土地無法再居住,美國工程部隊(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更預測此社群僅有十年可以住在原地。他們
起訴超過二十家國際油氣公司,要求承擔遷居的費用。他們必須遷到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以避免損害。此案並未被法院認可。

從上述氣候信任訴訟觀察,可以看到氣候正義訴訟的初始策略以及遭遇的障礙。
第一個障礙是聯邦的處置。空氣清淨法是聯邦管轄,這表示起訴者不能以普通法系統的訴因,要求司法系統給予救濟,因為國會既有的立法已經可以提供救濟。而空氣清淨法正是氣候變遷所要訴求的法律。法院認為即使氣候正義得以獲得救濟,但卻不能以普通法之名義行之。第二個障礙是當事人適格的問題(standing)。最後是政治議題。氣候變遷是政治與國會要處理的問題,而不是司法。且司法並無處理此類問題所需的高度科學能力。

如何再塑古老的
公共信託(public trust)就成為氣候信託訴訟的基礎。此理論認為各州是自然資源的公共利益管理者,傳統上這樣的公共利益限於海岸溼沙(wet sands)以及河床。這些地方都不能賣給私人,也不能加以分離。各州必須以符合公益的方法管理這些自然資源。後來這樣的信託理論範圍逐漸擴大到「傳統利用」以外的地區,例如捕魚、航行以及商業。法院最後終於承認各州的公共信託責任擴及溼地、荒野,不再以原先的範圍為限。氣候信託訴訟就根據這樣的理論提出,主張各州是大氣資源的公益受託人,必須為當代與未來世代福祉與健康,保護氣候的完整。

現在,這些訴訟遍地烽火,在聯邦與各州立案,就是利用這個理論。Juliana案的獨特性是此案由美國在地的年輕原告代表當代與未來世代的氣候利益所提出,希望迫使聯邦政府根據公共信託理論以及憲法明文,規制氣候變遷。這可說是司法的恢宏企圖,以實現政府應有之救濟。傳統上,環境訴訟的最大宗案件是要求政府採取作為,而且是非裁量性的責任(non-discretionary duty)。這是政府該做的,而民眾有權要求政府去做,履行這樣的責任。在美國,這是普通法在氣候信託訴訟中更有企圖心、更有創造力的利用。

此案的成功立案表明
法院已經不認為氣候信託訴訟存在當事人適格問題;這也不是一個政治問題,因此得被法院審理;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知到有實質請求的基礎,這可是一大突破。這個實質請求不只是公共信託理論延伸到大氣資源,也繫於憲法爭議:如果政府未能規制氣候變遷,將會帶來憲政傷害;此案的年輕原告主張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同時憲法第九修正案「未被制定的權利」也是爭點之一。

依照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司法有機會尋找在美國憲法中尚未被明確授予的新權利。奧勒崗地方法院駁回聯邦請求駁回的最有力理由是引用Obergefell v. Hodges案對同性戀的判決,以強烈的語言表示,
就像婚姻對文化是重要關鍵一樣,穩定的氣候系統對文化也一樣關鍵重要;這是一個重要平台,以利享有其他重要的生命與自由權利。令人興奮的是此案將在2018年審理,聯邦政府非常關切此案的審理,據說美國司法部正在想方設法希望上訴法院駁回此案,問題是現在聯邦地方法院根本還沒有開始審理,可見川普政府有多著急。外界也對此案的成功投以注意跟支持,到底公共信託理論是否可以奏效。

許多環境訴訟在美國歷史上不斷提出,連看似不可動搖的工業製品:例如
含鉛塗料、石綿、香煙,都在環境利益的考量下取得一而再的勝利。這是環境普通法的創新與持續發揮的功能。相信石化產業將會是下一步規制與責任施加的對象。要注意的是,氣候信託理論一次只能得到一個救濟,也就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的進展,並不會發生系統性的救濟效果。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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