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59期:巴黎協定生效,行動就要開始

環品觀點

巴黎協定生效,行動就要開始
去年底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COP21)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巴黎協定共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與轉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這是繼《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之後,《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下的第二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希望引領全球邁向低碳未來。

在歐洲議會批准巴黎協定,滿足55國加入、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55%的雙重條件後,10月5日新任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秘書長埃斯皮諾薩(Patricia Espinosa)宣布,巴黎協定將於30日內,也就是11月4日,趕在11月中旬摩洛哥馬拉喀什氣候大會(COP22)前正式生效。而除了巴黎協定之外,蒙特婁議定書、國際民航組織(ICAO)等另外兩項聯合國運作場域,也於減碳議題取得良好進展。

巴黎協定的目標是減量、調適與永續發展,為達成此一目的必須在財政上有所轉型,同時也要改變生產與消費的模式。到底各國要如何達成此一氣候轉型工程?自願基礎上,發達國家於財務、技術上又要如何有效協助發展中國家? 這些都是待回應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去年通過的永續發展目標更適時的扮演深化氣候轉型的角色,期能引導上述目標的實現。

雖然巴黎協定生效為全球抗暖行動帶來信心,但不代表對抗氣候變遷的前景一片光明,因為,關於協定的機制與具體措施,都還只是在緊鑼密鼓的籌劃之中。而根據前次會議決定,公約附屬機構與秘書處至少包含以下工作:

《巴黎協定》特設工作組(APA)幾個重點指南即將進行審議、討論
  • 制定「國家自主貢獻(INDC)指南」,《公約》已為這個最重要的指南訂下框架:除國家自主貢獻資訊外,締約方可斟酌包括各種可量化資訊,以說明參考點(酌情包括基準年)、實施時限和(或)時期、範圍和覆蓋面、規劃進程、假設和方法學方針(包括在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估計和核算方面),也可酌情包括清除量,並說明締約方為何認為其國家自主貢獻以本國國情而言,是公平且有力度,以及該國家自主貢獻如何能為實現《公約》第二條目標,控制增溫在2℃作出貢獻。
  • 進一步擬訂「締約方應提供的資訊指南」,促進國家自主貢獻清晰、透明和可理解,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
  • 擬訂「國家自主貢獻核算指南」,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核算指南將提供締約方參照、核算國家自主貢獻人為排放量和清除量,達到透明、精確與一致,避免重複核算。
  • 擬定「強化透明度框架」模式、程式和指南的建議,確定首次及此後審評及酌情定期更新這些模式、程式和指南的年份,供2018年《公約》COP24會議審議,以期轉交作為CMA1審議和通過。
  • 進行評估實現巴黎協定宗旨和長期目標集體進展情況的「全球盤點」,並向《公約》締約方會議報告,以便向CMA1提出建議。全球盤點應於2023年開始,每五年進行一次。
  • 制訂模式和程式,促進「履行和遵守委員會的有效運作」,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

《巴黎協定》特設工作組共同主席 Sarah Baashan、Jo Tyndall任務重大 (Photo Credit: IISD)

附屬履行機構(SBI)幾個值得注意的可能決定
  • 制訂關於締約方通報國家自主貢獻的「公共登記冊的運作和使用」模式和程式,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
  • 在對能力建設框架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次全面審查時,擬定「巴黎能力建設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提出一份決定草案,供《公約》COP22會議審議和通過。
附屬科學技術諮詢機構(SBSTA) 幾個值得注意的準備工作
  • 擬訂並提出關於「國家自主貢獻自願合作減緩成果之國際轉讓指南」,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確保國家自主貢獻所涵蓋的人為排放和清除量,避免雙重計算。
  • 擬訂並提出關於促進溫室氣體排放減緩(締約方授權的公私實體可參與)、支持永續發展的自願機制,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設立機制的規則、模式和程序,已有基礎框架。
  • 針對促進減緩、調適的國際自願合作,於「永續發展非市場方法」框架內執行一項工作方案,以便審議如何加強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工作之間的聯繫並在它們之間創造協同作用,並審議如何便利非市場方法的實施和協調。
  • 制定核算透過公共干預措施提供和調集的資金的模式,提高發達國家捐助行動之透明度,以供《公約》COP24會議(2018年11月)審議;以期提出一項建議,供CMA1審議和通過。
  • 詳細擬訂關於「促進和便利技術轉讓的技術框架」,並向《公約》締約方會議報告其結果,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
  • 針對「氣候技術中心與網路的審評」,以及「全球盤點的模式」,詳細擬訂定期評估的範圍和模式,供《公約》締約方會議COP 25(2019年11月)審議和通過。
大會或秘書處幾個重要的發展戰略、能力建設委員會、倡議
  • 請締約方根據《協定》第四條第19款,在2020年之前向秘書處「通報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並請秘書處在《氣候公約》網站上公佈締約方所通報的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
  • 在《公約》COP22會議上啟動一個進程,提出一項建議明確提請發達國家締約方每兩年通報,協助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的資金狀況,以供CMA1審議和通過。
  • 設立「巴黎能力建設委員會」,處理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實施能力建設方面現有的和新出現的差距和需要,以及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工作,包含啟動2016-2020年工作計畫、編寫年度技術進展報告,並向附屬履行機構提供這些報告。巴黎能力建設委員會每年將聚焦加強能力建設技術交流的某一個領域或主題,以便了解特定議題的最新成就與挑戰。
設立「透明度能力建設倡議」,以便在2020年之前和之後建設機制和技術能力;這一個倡議將應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及時滿足《協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加強的透明度要求提供支持。


10月4日歐洲議會批准巴黎協定,協定正式生效 (Photo Credit: UNFCCC)

對於談判代表來說,本屆摩洛哥氣候大會仍無法鬆懈,大會重點將放在如何提供「實踐手段」(means of implementation, MOI)上,必須要就前面所提多達20則事項、技術談判等細節達成初步共識,甚至是針對重點項目,如國家自主貢獻核算指南、特徵指南;國家自主貢獻自願合作以促進減緩、調適機制的規則、模式和程序;透明度模式、程式和指南;促進和便利技術轉讓的技術框架;全球盤點定期評估的範圍和模式等制定時間表,以便於2018年底達成大部分技術規章的談判。而根據過去京都議定書經驗,相關談判曾經延續四年,因此要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完成這些工作相當挑戰。本屆會議如能初步勾勒出技術規章輪廓(例如國家自主貢獻的特徵已有描述),對於後續APA、SBSTA、SBI談判將大有幫助,才可能在2018年的氣候大會進一步取得成果。

公約秘書處也了解巴黎協定是建立在所謂「由下到上」的基礎上,以志願性為主,如果希望國家自主貢獻能夠「超標」(over-achieve),必然要納入「合作」的概念與作為,促進公、私部門的行動。因此在大會前夕10月28日發起全球氣候行動倡議(Global Climate Action Champions),希望鼓動並整合民間倡議,做為輔助強化國家自主貢獻的動能,也因此本屆大會將擴大並延續自COP20利馬到巴黎行動綱要(Lima-Paris Action Agenda, LPAA)所創建的NAZCA(Non-State Actor Zone for Climate Action)平台,整合官方與非官方的氣候行動,作為達成巴黎協定的手段,這也是台灣可以加強重視的管道之一。

COP22馬拉喀什大會被期待為行動的大會,各國代表來到馬拉喀什都是為了要取經:到底要怎麼做?也許在2020年以前一整套的作業規則才會完成,但在此之前,我們也應該試想一下有沒有什麼可以貢獻的方法。

本會成立宗旨之一就是推動環境教育,我們認為教育、培訓、提升公眾意識、公眾參與、公眾獲取資訊、知識和國際合作,對於實現《公約》最終目標,促進具有氣候韌性的永續發展路徑,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為此,今年10月起,我們開始推動「氣候變遷與兒童」巡迴教育活動,希望走遍台灣各地小學,思辨氣候變遷的概念。為響應巴黎協定提早生效,本會並提出「氣候變遷與兒童教育倡議」,呼籲政府根據巴黎協定第12條,以實際行動,積極推動氣候教育,以設立「氣候變遷與兒童永久教育館」為具體回應,引領所有台灣兒童認識氣候變遷,採取有效行動,邁向氣候時代。

這是來自台灣民間的氣候行動,我們將帶著這份熱情與連署書前往馬拉喀什,也期待感染更多關心氣候議題的國際朋友,共同提出「民間自主貢獻」,成就巴黎協定。
 
備註:更多關於「氣候變遷與兒童教育倡議」訊息請參見倡議網頁:http://earthopinions.org/articleDetail.aspx?categoryId=3&dsn=41;截至10月底為止,已巡迴29間國小,收集近1千位連署簽名。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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