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37期:加入新氣候公約,不能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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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新氣候公約,不能再等
也許這個時候以下這個請求對於甫接受國民黨慘敗、辭去黨主席的馬總統而言,稍嫌沉重了一點。但是,作為我國外交的最高代表,在當初就任總統時所揭櫫加入兩個國際公約之一的氣候公約,已經到了關鍵時刻,馬總統應該告訴國人如何、以何形式加入這個公約。

攸關全球減碳未來的聯合國第廿屆利馬會議一如既往,在延長會議的時間後,達成初步共識,翻轉過去僅由富國承擔減碳責任的框架,朝向「全球動員」的新時代。

這個全球動員意味著一九六個國家將共同加入減碳的行列,不再有富國與窮國之分。但是,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味大家都要按照公約規定,「強制」的進行減碳,一如京都議定書要求特定的發達國家與經濟轉型國家那般,而是由各國根據其意願與能力所進行的承諾為之,也就是非強制性的減碳承諾。

利馬會議的成果大致可分兩方面。一個是所謂利馬行動呼籲;一個是二○一五新氣候協議要素草案。所有會員國要在明年三月底之前,以清楚、透明且可理解的方式提交其減量目標。為了掌握這些國家所提交的減量目標是否符合公平並足以展現企圖心,公約秘書處將公布這些國家所提交的承諾並準備一份綜合報告,提交明年年底舉行的巴黎會議討論。


利馬會議在各方努力下,小有成果

這樣的結果當然不能保證人類得以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致命衝擊,卻是國際氣候政治得以繼續延伸,並重新取得生命力的正向發展。

從利馬到巴黎,只剩下最後一哩路,各國應該不至於讓這個全球命運所繫的重要國際環境協議就此壽終正寢。這樣的發展,更讓人有加入新氣候公約的迫切感,尤其是台灣。

九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台灣正式對外宣布決定爭取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並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為優先推動目標。現在是檢驗此戰略思考是否有成的時刻。

氣候公約是歷來公認最多國家參與的國際環境協議,能否加入這個公約,不但是台灣能否履行其國際環境承諾的關鍵,也是兩岸關係能否正常延續的重要指標。但礙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台灣畢竟還是無法順利參與到這個本應無私的環境協議。

論者倡議台灣應可以「氣候主體」的資格加入氣候公約,其實就如同世界貿易組織一樣,不以會員國為限,而是可以貿易實體(關稅主體)的資格參與,同樣是合理的解決方案。所以,在利馬會議提出未來公約的原則要素草案後,我國應該積極確定參與新的氣候公約的模式,不能消極以待。

若果台灣不能以氣候主體身分參加,或連觀察員身分參與的可能性都被剝奪,那麼中國大陸任何友善台灣、友善地球的說法,就顯得諷刺與偽善。而台灣長期受困於國際情勢的窘迫,也一樣無法得到改善,就應思考另外的兩岸策略,否則長此以往,台灣將自陷於困厄。

新的氣候公約預期會是積極的志願減量與加重調適比例的混合型態,不論是從技術、資金或者人類共同的責任來說,台灣都不應該再缺席。馬總統內政上的跛腳會不會也延伸到外交?我們希望不會。

備註:本文同時刊載於2014/12/16 聯合新聞網



加入新氣候公約,不能再等
(圖片來源:UNFCCC官方網頁)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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