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目標是創造「先環境、後法律」的法治思維。先了解環境的問題所在,再找出適當的法治手段,而不是一下子將環境套入既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方法中,並認識到現在的法治脈絡是以「人」為中心,要演進為以「環境」為中心的法治,也就是要從「人的法治」向「自然的法治」演進,必然需要大幅度的改變傳統的法學思維,才能為永續法治注入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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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個專欄定了一個不自量力、卻可能是永恆不歇的命題:『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嗎?』準備當一個大家熟悉的悲劇英雄人物普羅米修斯,或者,更適切的說,一個叨叨不休的園丁,在環境這塊園圃裡,澆灌法律的種子。
針對環境的司法改革,我們提出幾點看法: 1. 從現行司改會議分組方式來看,還是不會為「人」以外的事物謀福利。 2. 環境司法的討論不應限縮於刑事與處罰,還有政策與民事。 3. 缺席的部門太多。 4. 法官應在既有法裡面,找出最能保護環境的法律精神,並加以應用。 5. 如何能導入世代正義?
德沃金2009年又出版「刺蝟的正義」(Justice for Hedgehogs)一書,針對價值懷疑論、價值多元性、價值衝突、特別是個人與政治道德的對立等觀念提出質疑。按照德沃金的見解,法律應有一種與道德緊密連結的統一價值,才不至於失去法律之功能,患得患失。刺蝟一詞來自以撒柏林(Isaiah Berlin)的比喻,德沃金這本書或寓有挑戰以撒柏林一貫主張價值多元的含義。
《樹的當事人適格》(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是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教授克里斯多福 史東(Christopher Stone) 在1972年出版的著作。史東教授希望樹木、動物、河道、沙漠、濕地等自然環境可以被允許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其利益。例如擁有當事人適格。
如果您是法律系畢業,或大三以上的法律系學生,想要運用法學智識為守護環境盡一份心力,歡迎成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法律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