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法律各有體系,民法、行政法、商事法、刑法等等,各有各的體系,各有欲解決的社會問題。但環境法迄今為止都還是流於碎片化,流於部門化,即使是人為設計,都還沒有設計出令人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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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的1.5℃報告建議2050年全球達到碳中和,才有可能在世紀末控制全球升溫在工業革命前的1.5℃內。隨著各國紛紛宣布2050年碳中和目標,作為陸地最大碳匯庫的森林在氣候世代的角色更顯重要。越來越多國家開始重視本國森林的固碳能力,形成為了氣候利益而管理的碳林業(carbon forestry),以樹固碳,養林為碳,並兼顧生計。
所謂環境訴訟是一個相對不精準的用語。如果指稱是以「環境法」為主的訴訟,那可能是以行政法為多數,以民事、刑事為少數的一種「常規」法庭活動的再現,別無「環境」意涵。這樣的環境訴訟是否有助於改良環境,還是只是立法之後的「執法」過程,答案顯而易見。
從外部觀察,保安林制度充滿不透明性,既不清楚其起源、目的,也深感其制度邏輯充滿矛盾。我們知道保安林是由日本人首先導入台灣,為了釐清對既有保安林法治的疑惑,以台灣的殖民歷史以及森林法的變遷而言,日本的保安林制度由來,就是值得考察的一個對象。
本會現正進行「以寫作為特色的環境教育」的教材設計,特開設二位「課程設計夥伴」職缺,邀請具備教師資格或學校教育經驗的待職教師或退休老師加入我們的課程設計團隊,一同打造創新的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