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 領隊會議當天將抽籤 題目(1)、(2)其中一題當作初賽賽題,而另一題將會成為冠亞季殿賽題。每個隊伍均需於賽前9月7日,繳交題目(1)、(2)的辯論稿。
(1)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還是應該分權予地方或民間?
(2)臺灣因歷史因素,於山區留下大量的人工林,對於這些人工林,應使其發揮林木生產價值,抑或發揮自然保育價值?
複賽(3)、(4)兩題將分別在複賽各輪辯論。
(3)加重刑罰是否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4)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管理,應先由主管機關統一清除標售,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適當開放民眾撿拾運用。
初賽題目1:
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還是應該分權予地方或民間?
正方:臺灣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
反方:臺灣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朝分權予地方與民間
依據《森林法》第三章森林經營及利用,森林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可以觸及生態保育及經濟的治理面向,包含植林、伐林、採集狩獵、開墾、遊憩、生態系統保護等項目。
臺灣的森林主要由中央政府劃一管理,(森林法第3條參照):森林以國有為原則。臺灣國有林佔林地總面積的76%,其中79%是「國土保安區」和「自然保育區」。以自然資源具有公共財及稀缺的特性,由中央整合管理乃為現行大部分國家政府的所持行。民眾普遍認知,近年來以保育為重的趨勢,即森林的保護重於其經濟價值,更進一步加強了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優點,以管制與刑罰的雙管齊下,發揮治理效能。
然而森林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也面臨許多潛在的挑戰,例如人工林老化的風險、林木進口所產生「碳洩漏」和「碳足跡」的問題、原住民「還我土地」的訴求、原住民保留地擴編與否的爭議,以及保留地裡宜林地轉作他用的實際狀況等。
近年來許多研究主張:共有財產若由小規模的、多中心的地方社區來管理使用與收益,要比國家的統一管制或是將其分割為個體產權、並由市場交易來引導資源配置等作法,更能避免共有財產「過度損耗」的悲劇。以森林此自然資源而言,這包括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固碳、經濟收益等的過度損耗。
將森林自然資源權力下放、分散的政策,被落實在積極保護與復育林地的肯亞,並且有十分正面的效果。依據肯亞憲法第174條和森林法第39條,透過森林管理權力的下放及分散,允許地方政府亦可在其管轄權之內經由企業、森林部落、專業組織、教育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合作社區或個人之申請,讓其進入森林全部或一部之妥當管理協議。透過公眾參與合作植林以及建立森林監測制度,有效提升森林之覆蓋面積及森林的管理效率及保護成果。而透過這些新的法律之制定、憲法之具體落實與森林、土地等相關政策的配合執行,加上其他公眾團體之協助,以期能夠幫助改善當地人民之生活與肯亞之環境能夠走上永續發展的未來。
臺灣人口密度佔全球第二,平均每平方公里639人,同時臺灣森林覆蓋率近國土面積的60%,如將中央集權式的治理模式改由地方或民間實質參與,是否更適合臺灣森林治理的實況?
初賽題目2:
臺灣因歷史因素,於山區留下大量的人工林,對於這些人工林,應使其發揮林木生產價值,抑或發揮自然保育價值?
正方:對於我國山區留存之人工林,應使其發揮林木生產價值
反方:對於我國山區留存之人工林,應使其發揮自然保育價值
臺灣早期的對森林的運用,多為生產木材及製造樟腦等經濟生產功能。光復前全國造林面積達102,971公頃。光復後至今則為239,939公頃。人工林最主要的功能是生產森林主產物,也就是木材,部分的樹種能額外生產精油等森林副產物。透過審慎的林業經營計畫,適當的搭配疏伐及撫育措施,能提高人工林生產林產物的效率及質量。在天然林全面禁伐之後,貴重木材的生產可說是幾乎停擺,而人工林也因木材價格低迷、砍伐本大幅提高、及社會大眾反對森林砍伐等等原因,近年來台灣的木材自給率常常不及百分之一。
臺灣的人工林因自然生長,每年可利用材積108萬至143萬立方公尺,但目前林木伐採量每年約為5萬至6萬立方公尺。大部分木材依賴進口,其中主要來自東南亞等熱帶地區的原始森林,其中包含許多非法砍伐的木材。且運輸過程中所累積的碳足跡,亦對環境造成衝擊。若能妥善經營我國留存的人工林,提高木材自給,便能降低國外木材的需求,同時增加台灣森林的整體碳吸存。
臺灣是個多山的海島,陡峭的地形及頻繁的颱風及地震,造成土石災難頻發。砍伐人工林,可能會加劇土石災難的發生,對台灣社會產生外部成本。同時,目前許多人工林砍伐後所生產的木材經濟利益,並不足以支應砍伐及運輸成本。在內部成本都無法支應的情況下,砍伐人工林的經濟效益不足。過去研究大多指出人工林內的生物多樣性狀況不及天然林,造成野生動植物的棲地流失。但是也有研究指出,長期無經營介入的人工林,下層植群的結構與天然林者並無顯著的差異,使鳥類豐富度亦無顯著的差異。因此,若能有效增加人工林內植群結構的複雜度,提高植群組成的多樣性,亦能提升人工林的自然保育功能。再加上透過適當的方針配置地景元素,將人工林與周圍的天然林作連結,可以提高自然棲地的連續性,減少棲地邊緣產生的隔離效應。
臺灣山區閒置多年的人工林,無論在發揮林產價值或自然保育價值,皆具有相當的潛力。惟須審慎思考灣山林迫切需要的功能為何,便能使其適當發揮。
複賽題目1:
加重刑罰是否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正方:加重刑罰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反方:加重刑罰無法強化森林治理
近年來,因森林盜伐案件有升高之趨勢,為了彰顯森林資源的重要性、避免珍貴林木遭到破壞,今年四月總統府公告施行森林法第50條及52條修正案,提高「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刑罰,並新增處罰「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未遂犯(第50條),同時提高兩罪的罰金。
回顧森林法的歷史,我國第一部森林法出現在民國3年的臨時政府時期,期間歷經多次修正,但對於竊取森林資源者的刑事處罰從一開始就存在,並隨著時間演進一路加重。以最典型的普通森林竊盜罪為例,民國21年的森林法第60條規定為:「於森林竊取其主副產物者,為森林竊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贓額二倍以下罰金。」到了民國34年修正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依刑法第320條規定,刑度大幅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直到今年四月,森林法相隔七十年再度加重普通森林竊盜罪(第50條)的刑責,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正的立法理由指出,提高刑罰是「考量拘役或罰金,行為人因未受一定程度之自由刑而未知警惕,常有再犯之虞;又考量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生物多樣性保育、林產經濟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為保土減災及維護國家森林資源,確有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之刑罰級距提高,並處以有期徒刑之必要性。」
述文字可能有點艱澀,簡單來說,因為目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根據法務部統計 ,從94年103年,因盜伐木材被定罪共3180人,獲判6個月以下的輕刑者就有1506人,高達半數。現在將最低本刑提高到六個月以上,山老鼠就無法選擇易科罰金方式,而不得不去監獄報到,立法者希望借此達到保護森林的功效。
亂世用重典是加重刑罰的基本思維,但是重刑真的能嚇阻不法嗎?對犯罪者適用刑罰,當然是為了獲得威嚇犯罪的效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罰並非越重越好,而必須輕重有別,過重的刑罰如果超過了社會底線,使社會也難以認同,反而會產生邊際效力遞減的消極作用。也就是說,刑罰威嚇效果並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增加, 如果各種管理措施得當,對於社會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賴於刑罰。因為刑罰特別是自由刑,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這就是慎刑的思想。
複賽題目2:
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管理,應先由主管機關統一清除標售,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適當開放民眾撿拾運用。
正方:主管機關應統一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
反方:颱風後之漂流木,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降低民眾撿拾運用的限制。
夏季的颱風為臺灣非定期的天然干擾,每逢颱風過後,我國各出海口便堆積大量漂流木,以東部地區尤為明顯。這些漂流木並非因人為蓄意砍伐而產生,而是森林中的倒木於風災後隨大雨被沖刷至出海口,稱為「天然災害漂流木」。天然災害漂流木中亦包含價值較高的針葉樹一級和闊葉樹一級木,因取用的成本較低,在臺灣禁伐天然林之後,天然災害漂流木更成為木材資源的重要來源。
依據森林法第三條第二項,森林以國有為原則,天然災害漂流木也不例外。依目前的相關法律,包括「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以及「國有林產物通訊標售公告及國有林產物投標須知」,天然災害的漂流木必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的流程搬運並標售,收入則繳入國庫。若在主管機關開放之前任意撿拾,恐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這樣的考量是政府對於高價值之自然資源,若無公部門介入,其獲益僅會流入少數人手中,且管理及防盜的成本高,因此應由公家機關秉公處理,並將其獲益以稅金的方式由全體國民共享。
然而,這樣的管理方針卻往往遭受的反彈,認為政府機關刻意優先占取有價值之漂流木。若涉及原住民土地,則會與「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有所衝突的狀況。由政府優先處理漂流木,也容易使民眾產生主管機關的撿拾及標售的過程中不公的疑慮,並增加人民對主管機關的不信任。任何人皆應能合理的取用自然資源,且天然災害產失之漂流木,並非人為刻意伐採。漂流木對臨海聚落而言,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藝術創作的重要素材。
不可否認的,無論是公部門或木材業者,皆可能有少數成員違法犯紀。但是,全面的開放或禁止,都不是理想的管理方針。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處理,應強化政府處理及標售漂流木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放寬撿拾漂流木的限制,並在主管機關的適當管理之下,開放民眾撿拾漂流木。